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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肖佑良

时间:2024-06-28 07: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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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核心提示: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系统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

许霆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被认为是:“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

最早的银行,存款、取款的办理,完全是人工办理,人代表银行。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电脑开始进入银行,银行没有网络化之前,银行职员使用电脑如同我们写论文使用电脑一样,只是作为工具使用,此时,仍然还没有改变人是主体,人代表银行的实质。这个观念现在仍然十分流行,根深蒂固。正是这种观念在作祟,许霆案陷入了误区。

现代银行,都是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的基础上的。银行的存款、取款等业务,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都由一台大型电脑负责办理,全省各地的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大型电脑相联接的,这台大型电脑就相当于银行的大脑,该银行全省所有营业网点的窗口的电脑及所有的自动柜员机,都是相当于该银行的手。窗口电脑加上柜员,是银行的一只人手,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只机械手。银行如同千手观音,以大型电脑作为核心,是银行的大脑,银行拥有许多只手,所有的手都是听大脑指挥的。

无论是柜员,还是自动柜员机,他们都只能被动执行大脑的指令,没有大脑的指令,柜员和自动柜员机都不能收进存款,也不能付出取款。如果银行大型电脑因故停止运行,大家就会发现该银行全省所有的柜员和自动柜员机全部瘫痪,全都不能办理存款和取款的业务,即使银行的行长在营业窗口当柜员,他也同样无法为客户办理存款或取款业务。实际上,银行早已经将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办理,完全委托授权大型电脑代理的,配合自动柜员机24小时工作,所谓24小时银行就是这么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银行中的柜员已经蜕变成为大型电脑的工具了,他们没有大脑,没有决定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观念中银行职员是银行代理人的角色。

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编成程序,由大型电脑自动运行,这台大型电脑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发出指令,就是代表了银行的意志。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是由全省各地营业窗口的柜员操作电脑或者客户在自动柜中机上自助操作,这些操作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将有关存款或取款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一个个拟办理的银行业务的请求,通过网络向大脑传递,大脑收到全省各地的手传递来的请求后,自动响应这些请求,然后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并发出执行指令,这些代表银行意志的指令,通过网络传回到柜员电脑上或者自动柜员机,就由柜员执行或柜员机自动执行。

了解现代银行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后,就能明白,银行的资金进出(收进存款,支付取款),完全是由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控制的,不是由人来控制的,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取款、存款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完全由电脑自动完成。银行办理存款、存款等业务,如同千手观音一样,那台真正代表银行意志的大型电脑相当于千手观音的大脑,他有许多的手配合大脑,同时与众多的客户进行取款、存款的交易。这就意味着电脑代表银行(单位),能够独立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和取款,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直接。

机器代表银行,代表单位,可以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上,还是全新的提法。自从银行网络化后,这个事物就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刑法理论滞后了,对此没有作出及时修正。刑法学界遇到许霆案、何鹏案时,缺乏理论指导,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再来看看许霆案,其中所谓的柜员机故障,不过是银行这个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出了问题,这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程序有瑕疵。当取款金额不小于1000元时,就会发生给付错误,也就是少扣账,多付款。
当客户在柜员机上输入取款数额时,电脑只能识别为单个的数字字符的组合,当输入1000,电脑只能识别为1个数字字符1和3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数字字符串“1000”,并不能直接识别为整数1000,所以,柜员机的程序需要对客户输入的数字字符串进行转换。

在设计涉案柜员机的程序时,付款过程被分解为二个步骤,第一步决定付款的数额,第二步决定是否付款。为了实现这两个步骤,程序要对许霆输入的数字字符串作二次转换,第一次转换成整数后,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当商值为整数,才能符合柜员机支付条件;第二次转换为整数,是作为柜员机向银行大脑报送的取款请求数额,这个数额报送到银行大脑后,银行大脑自动响应,将请求取款的数额与客户的账户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请求取款数额小于存款余额,则自动运行取款程序,扣除请求取款的数额,并作好取款交易记录,然后向柜员机传送同意付款指令,同意付款指令是加密的电子信息,直接开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电源开关。当电源开关打开后,柜员机的核心即付款机械传动部分开始工作,不过,决定付款数额即100元面钞的张数,并不是由这个同意付款指令决定,而是由柜员机实现第一次转换时,所计算出的商值决定。这种独特的付款机制,决定了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的二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否则,就会出现多付款,少扣账,或者少付款,多扣账的给付错误的情况。

银行大脑运行的取款程序,集中代表银行的意志,大脑记录的交易数额,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许霆遇到的情况,在第一次转换时,没有发生问题,可是在第二次转换时,发生差错,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因程序瑕疵转换成整数1,结果导致双方取款交易数额为1元,自动柜员机应该只付款1元,可是实际却付了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因为1000元都是银行同意付给的,多余给付的999元只能是不当得利。

刑法学家们心目中的许霆案,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说法,一是与神经病人交易说;二是银行库房未上锁说。可是当取款金额小于1000元时,这台涉案柜员机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完全符合银行意志,所以刑法学家们的前述两种说法,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实际上,许霆案中的银行大脑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柜员机的付款开关(所谓的银行库房的门锁)是牢牢地掌握在银行手中。相比之下,千手观音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在执行付款指令时,发生给付错误才是符合实际的。

银行单方面使用电脑系统来代替银行工作人员,建立起自动化电子银行交易系统,所以银行电脑系统的行为,体现的是银行意志,理所当然视同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在身份识别部分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谁,毫无秘密性可言,只是因银行单方面的过失导致付款时,发生给付错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将许霆恶意取款的双方交易的行为,认定为“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刑法学家和司法人员虚构的,定罪判刑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兰泉员工关系室(38)
劳务派遣今后趋势的预测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劳务派遣今后的趋势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笔者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后也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此将预测的部分内容说明以下: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将确认员工从事的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笔者就提出立法机关这次修正劳动合同法面对的对手将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必须详尽、明确,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罗列。但由于修正案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解释比较原则化,而这种原则化将促成人保部门应尽早对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的哪一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做出规定。

二、将出现大量的申请认定劳务派遣职工从事“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到目前为止公开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律师包括部分劳动部门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预测,即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将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制订前存在问题的总结,另一方面对前期的问题在申请仲裁时效上也要求劳务派遣职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一年内劳务派遣员工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地向人保部门提出申请,确认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以便基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性更好地主张权利。

三、劳务派遣是否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
该问题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但笔者认为从两个方面决定了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发包方,而是承包方。
现在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盈利的主要方式是服务费,这种服务费决定了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比较差,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在最初注册时注册资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要进行劳务外包且先不谈它是否有外包的资质,就承担责任而言,它的责任将不是原有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如果公司发生了重大事故,在承担责任面前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愿意主动去承担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假外包单位股东。
另一方面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在税收上也决定了其收取的服务费在支付税费后,最终的利润将不足以支撑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常运行。

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成为今年人大会的第一话(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混乱状况,那么必然会触及一些单位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国有企业。由于人大代表中国有企业代表较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必然成为今年人大会第一话(议)题,甚至不乏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废止或者暂缓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要求(议题)。

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群体纠纷发展进程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
由于实施劳务派遣损害了劳务派遣职工切身的利益,这种损害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将在一年内发生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同工不同酬,工作年限的计算、社会保险基数补缴等将成为主张权利的重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面对纠纷的处理态度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并形成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同《劳动合同法》因“山西黑煤窑”事件而颁布一样,不排除最悲观的是基于特定事件而依法停止使用劳务派遣。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http://community.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uid=784991&do=index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


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交易所名称


注册资本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和邮编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公司网址
 

公司电子邮箱
 


注:1.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按许可证内容填写。

2.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指经纪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暂未取得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填“无”。

3.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4.公司网址须填全前缀“http://”。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时间
事件简称
事件内容(200字以内)




注:1.本表主要介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事件简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公司改制、名称变更、公司重组、股东增资、股东变化等。

3.事件内容介绍主要情况。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许可证号
设立时间
负责人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1.分支机构名称、许可证号、负责人按营业部许可证内容填写。

2.所在地填写格式为“XX省(自治区)XX市(县)”,如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和厦门的,直接填写城市名称。

3.电话填写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高管资格批准文号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其他任职经历(与期货相关)
备注

   

注:1.本表填写对象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2.其他任职经历只填写与期货相关的任职经历,高管经历与一般从业经历分开填写。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从业资格号
任职部门
职务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注:1.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

2.任职部门指各分支机构或公司的各部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入股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备注

 

注:1.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填写,鼓励其它股东填写。

2.备注栏内填写股东股权的变化情况。

3.所属行业和经济类型按照公示平台的要求进行选择(参照国家标准)。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时间
类别
实施机关
文号
情况简介(200字以内)



注:1.类别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包括警告、罚款等。

2.填写范围是公司设立以来,被有权机关正式对外公告的文件。

3.情况简介请说明事由、涉及人员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