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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判文书中汉字数字使用情况/许秉国

时间:2024-05-29 05:2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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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经常对裁判文书中数字使用情况有一些把握不准,主要表现为: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或颠倒使用,数字简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移行或断开,数值范围缺单位或单位使用纷乱,概率数字不标准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应该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规范,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将情况与众位法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裁判文书中的数字应分别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数字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词素时应使用汉字。如,一清二白,七上八下,一审民事判决;二是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且其间不用顿号分隔。如,三两天,五六人,十之八九;三是夏历月日、星期几应使用汉字。如,正月初四,腊月初八,星期五;四是从上下文看,不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的数字应使用汉字。如,三份协议,四项专利,五种产品,六点建议。如果要照顾上下文的一致,或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时,可用阿拉伯数字。如,省法院下辖13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2个专门法院,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14000余人;五是带有“几”字表示的约数应使用汉字。如十几次,二十几天,百分之几;六是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及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应使用汉字。

  二、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历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且不能简写。如,1997年3月8日,不能写成“97年3月8日”,1997年-1998年不能写成“1997年-98年”或“97年-1998年”或“97年-98年”;二是案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13]星民一初字第62号;三是分数、小数、百分比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3,0.7,43%;四是多位数的一个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如,2356吨,在排版时必须将2356排在一行,而不能分两行排列;五是用两个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之间用“—”连接,前后必须加单位。如,2300公里-4500公里,35%-50%;六是数字的增加和减少用阿拉伯数字,且数字的增加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数字的减少不用倍数,只用百分数表示。如,增加了3倍,提高了46%,减少了35%。

  此外,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表述的一致。如,在一份裁判文书中,要尽量统一计量单位,不要一会儿用“元”,一会儿用“万元”,一会儿用“公斤”,一会儿用“千克”。对于模糊数字的书写,应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100公斤不能写成“近100公斤左右”,约100公斤不能写成“约100公斤上下”,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加以注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府发〔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15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省政府文件
九、秘书长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增强法规、规章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提高法规、规章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长助理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四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县,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六、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省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的重要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人民政府组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省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省长、秘书长因事离开南昌,应当在事前向省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昌外出,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
72号),现就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作用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这将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各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作用于企业。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与转换时期,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治厂,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
在企业法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有不少企业仍忽视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性。不懂法,不会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竞争主体地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过程中,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转变观念,开拓进取,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的法律法规,围绕企业改革这个中心
环节,大力开展并不断推进企业法制工作,使企业法制工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服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服务。要逐步做到企业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
力,把我国的企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争取到本世纪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各级经贸委开展企业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是各级经贸委的重要职责。当前各级经贸委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推进有关企业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级经贸委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授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和清理有关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使企业进入市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有规范,权益有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国家经
贸委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经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经贸委要根据地方人大的立法规划和政府的授权,结合实际,抓紧起草有
关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严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肃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首先要求各级经贸委依法严格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切实转变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
学法、守法、用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各级经贸委还要按职权受理企业的投诉,协调经济纠纷。要把严肃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3.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抓到底,真正落实。当前,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4.继续按照“二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遍提高法制观念。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紧抓好。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厂长(经理),要列为普法重点,有侧重地进行培训。
5.加强对企业自身开展的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工作途径,培训骨干力量,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职称与待遇等问题,目前先按各地确定的办法执行。国家经贸委拟在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报国务院批准
后,抓紧研究制订这方面的法规,使这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今后,要把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经贸委的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企业开展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建设,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经营,使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必须依法承担对国家、社会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与责任;要增强质量意识,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企业信誉,开展公平竞争,不搞不正当竞争;要强化纳税意识,依法缴纳各项税金;要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
控的措施,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2.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企业经营管理者要知法、用法,企业在对外界交往中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自我保护。当前特别要贯彻落实好《企业法》、《转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企业法人的各项自主权
,为企业的下一步改革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3.依法治厂,从严治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抓好普法工作。持续不断地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一个人人学法、普遍懂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企业领导要带头学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广大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应以注重实效为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青年职工的法制教育可同岗位培训
结合进行。
(5)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协助企业领导处理法律事务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法律事务日渐增多,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以
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和使用,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企业法制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
企业法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领导。各级经贸委与企业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明确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经贸委要根据企
业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经常不断地采取适宜的方式,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使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199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