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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明向东

时间:2024-05-31 14:3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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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修改后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明确的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着具体的诉讼职责,还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于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进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新要求,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各级警务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影响、及对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更对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各级警务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正是基于此,探讨刑诉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法警工作的内容及影响

此次新刑诉法虽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但对司法警察工作有影响的约10条左右,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规定,增加此规定,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步。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警察在配合和参与侦查人员取证时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就进一步要求司法警察文明执法能力要加强,不能过于依赖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侦查信息。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写进了新刑诉法,在这次修改中,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定强调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全程参与侦查人员的执法办案,更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对我们司法警察配合和监督侦查人员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条新增加的规定对于一部分案件的突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但同时随着时间的延长,难保犯罪嫌疑人不出现过激行为,很容易出现意外,这无疑将加大司法警察的看管难度。

四、增加了司法警察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情形,修改后的刑诉法,多处增加了人民法院要求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形,司法警察作为查办自侦案件的参与人,特别是在执行看管、搜查、调查取证等任务时,往往都是现场的目击证人,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就有可能作为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法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五、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对证人保护的五条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根据目前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由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可操作性,可能会大大增加司法警察工作的任务量。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警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要求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和要求:

(一)行使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时间、拘传时间,延长至24小时;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将技术侦查手段赋予检察机关;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详细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司法警察有可能会随之扩大职权影响,目前还未有定论,但为司法警察正确依法履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而此次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多项保障性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增加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要求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担负起正确依法履职重任,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并对检察官的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办案安全重任进一步突显。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延伸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要求,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同时对司法警察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法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

三、法警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对策

(一)积极服务自侦办案工作

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司法警察主要履行好提押、看管、监视居住三项职责。

一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拘留、逮捕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方面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另一方面突出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两点修改意图,相应地就对法警押解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下,要求法警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司法警察部门就必须时刻处于待警状态,随时出警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延长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工作的执行者和传唤、拘传到案后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明显加大。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门在警力分配、责任机制、防范预案上下大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修改后刑诉法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条款。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等原因,在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显然有些不妥。如果让检察机关中的司法警察担当起执行监视居住的重任,不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实践。从工作实际中,笔者认为监视居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施:一是检察机关应派出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二是直接由检察机关制定方案,由司法警察执行监视居住。这也要求了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要力求了解案情全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并在监视居住过程中过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保证监视居住行之有效。

(二)积极参与自侦办案工作

针对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几个方面的新要求,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侦查工作。

一是可以探索赋予司法警察部分侦查权。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人身检查的主体笼统地规定为“侦查人员”。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检察官扮演了自侦案件侦查人员的角色,承担着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职责,显而易见,这样专业的侦查手段由检察官来运用是不现实的。检察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一般上并不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并且其精力有限,应该保证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在案件侦破策略制定和法律运用上。而将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这一任务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既是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更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二是可以探索实行“检领警办”侦查机制。近年来,我院法警部门在不断总结完善“一事一派警”、“一案一派警”、“检警一体化”履职方式的基础上,推出了“检领警办” 侦查办案新机制。 所谓“检领警办”就是:在协助侦查过程中, 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从我院执行工作建设情况看
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崔照铭


为了进一步了解、分析执行工作现状,改进执行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威信,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笔者对我院近五年,特别是近三年以来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详实的调研分析,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科学的归类、整理、对比、综合,写出情况分析报告,以便于法院系统领导掌握整体情况,并有的放矢进行执行工作改革。
一、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成立前,执行工作一直由各审判庭室兼理。1990年8月,执行庭成立,专门从事执行工作。1999年,全年共执结案件492件,执行标的额1476万元。2000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76件,执行标的额1248万元。2001年,执结各类案件512件,执行标的额1862.69万元。2002年,共执结案件674件,标的额2506.03万元。2003年共执结案件787件,标的额2712.2万元。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院执行工作从1990年开始,有无到有,执结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基本上是呈逐年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数量从十几件到几十件、上百件、几百件、最后到近千件,标的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一千万元、二千万元。从这些现象,我们应当看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法制意识提高的因素。通过普法,广大公民都知道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有时为了几十元、上百元经济纠纷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占了不少比例。二是法院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因素。成立执行局后,原来由审判庭执行的案件都要转到执行庭来执行,审判庭不再执行案件。审判庭移送的案件和经审判庭法官宣传到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也占不少。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物品的大流通,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争议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四是法院内部执行工作逐步规范。原来一件案子也许一执几年,都不能执结。现在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期限,随之中止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大。五是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执行案件速度和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执行队伍建设情况
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是院党组非常重视的,为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于1999年充实了执行庭人员,配备正式干警5人,其中大学学历2人,大专1人,中专以下2人,聘用书记员1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9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庭正式干警总数的40%。2000年成立执行局,级别没定,对人员作了调整,刘拥军同志任执行局副局长,选派了2名文化素质较高的干警到执行庭工作,正式达到7人。学历方面,大学4人,大专3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6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正式干警总数的57%。2001年,应上级法院要求,执行局下设2个庭,执行一庭正式干警4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6 人,大专3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50%。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20%。2002年,人员没有变动。2003年,执行一庭正式干警5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8人,大专2人,平均年龄34.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2004年,袁波任执行局局长,内部机构设执行一庭、二庭、综合室,有正式干警11人,聘用人员8人(书记员3人,司机5名)。学历情况,大学9人,大专2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5.7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从以上数字看,我院执行干警人员的配备特点是,变化非常明显,人员越来越多,素质越来越高,机构逐渐细化,职能逐步明确。
(三)执行装备建设情况
在执行装备建设方面,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装备建设,1999年,配备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1部,办公室2间;2000年,办公室增到3间;2001新购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固定电话2部,办公室增到7间;2002年,新购微机1台,办公室增到10间,实现了法院内部网络的无纸化办公,与上级法院的广域网开通,实现了上下级法院的资源共享;2003年,新购微机6台,办公室增互11间;2004年,整个执行局配备办案用车5部,微机1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3部,微型录音机3台,数码照像机一架,办公室12间;同时还配备了手拷、警棍等警用器械,羁押室一间。从执行装备上看,我院对执行工作的投入是逐步加大的,在交通、办公自动化、通讯、警戒、办公室等执行装备建设上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物质基础。
(四)对执行工作的总体评价
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在院党组和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但从整体上看,执行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执行、科学化管理、技术化运作、全局化协作、质量化执结、素质化培训、调研化提高、裁执权分离的道路。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实际,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强化干警教育培训,提高从业水平;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执行干警在国家级、省市 级刊物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执行机构改革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头,首先在执行局内部实施了执行裁决、实施的分离,执行一庭实施、执行二庭裁决。特别是在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方面,做出了优异的成绩。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院领导非常重视,把案件分给业务能力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执行,通过细致的工作,规范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肯定。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使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连续三年取得了全市基层法院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推进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执行工作方面,我院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完善机构,成立了执行局
成立执行局是应上级要求和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的。200年12月,我院执行局成立经县编委会同意成立,同时充实调整了执行人员,执行局下设两个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主要是执行本院审结的案件,执行二庭除执行本院案件外,主要是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还负责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的信息联系、经验交流与沟通。成立执行局后,执行工作有了明显改观,执行案件数量、质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0年执结案件476件,2001年执结案件512件,2002年执结案件674件,2003年执结案件787件,案件执结率达到了100%。
(二)强化改革,实现了裁执分离的运行模式
2004年,我院对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为了保证执行公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进行了分离,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二庭负责执行裁决权,做到了裁决与实施的分离。执行裁决权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应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执行实施权由法官或执行员行使。执行一庭下设五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对具体案件负责,遇有问题及时汇报,做到分组负责,协作运转,搞好配合。需要裁决的案件,执行一庭执行人员向庭长说明,经庭长同意后,写出案件执行情况汇报一式三份,与案件卷宗、证据一并交执行二庭。案件裁决后,转执行一庭送达。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需要裁决的,退回执行一庭,继续执行。裁决与执行的分离,避免了执行人员权利过分集中。通过实施与裁决分离后,加强了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明显加强,执行案件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注重措施,激励干警调查研究和理论文章的撰写
以前,让执行人员写篇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都难为的要命,让他执行10件案子,他也不愿意写一篇文章,为什么?文化素质低是最大的症结所在。在不能尽快提高人员文化素质、改变人员配备的情况下,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措施。首先是庭室长带头,要求每名中层干部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一篇,完不成任务,除在年终考核扣分外,取消评先资格。第二是组织人员培训,让研究室人员就理论文章的撰写技巧、方法、思路进行讲解,开阔视野,提高水平。第三提供撰写平台,锻练提高写作水平,在组织全院干警完成上级法院部署的调研任务外,本院每年也组织一两个选题,组织干警练笔,评出优劣,张榜公布。第四是重奖调研人员,对在市级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考核中给所在庭室加分。多种激励措施的运用,我院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理论文章水平逐步提高,2002年以来,执行干警国家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和信息报道74篇,省级29篇,能文能武,成为垦利执行干警的一大特点。
(四)加强培训,提高了执行干警的素质
原来法院进人渠道主要是部队专业人员、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学生分配。其中部队转业人员占相当大比例,部队转业人员政治素质高是不容置疑的,但文化素质的欠缺、法律知识的匮乏却也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这从整体上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当审判工作得到规范,从业要求提高时,那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就被“理所当然”地安排到执行上来。因此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就成了执行工作人员的最大特点。从我院人员构成上也能得窥一斑。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这也成为了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瓶颈”,如何打破这个“瓶颈”,垦利县法院党组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工作战略,首先是提高进人“门槛”,不是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一律不要。其次是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大学、研究生学历教育。凡是参加学习的干警,尽可能提供交通、时间上的便利。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对拿到学历的人员给其报50%的学费。第三在尽可能调整高素质干警做执行工作外,对现有执行人员,不是等自然淘汰,而是走学习、培训、提高的强兵之路。开设星期六学校,利用每周六上午时间,对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除学习新公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制订学习计划,由各庭室长带领干警学习各程序法、实体法及司法解释,执行法律法规,打牢基础知识,每学习一门法律,就组织全院干警进行考试,试题由院长出题,院长监考,考试时打开摄像监控系统。通过考试,提高了法律知识层面,提高了执行工作能力。第四组织干警积极参加省市各项业务知识培训班。针对省市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班,院领导要求干警外出学习,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真正学好学懂。培训结束干警回来后,让他对全院干警进行培训,自己当一回老师,把学到的知识教给大家,年终,组织干警对讲课干警的认真程度,讲课内容的优劣进行评价。这样,培训干警带着任务去参加培训,改变了原来出去培训无压力,放松放松的做法,培训效果有了大幅度提高。自1999年以来,我院执行干警到最高院培训1人次,省高院培训5人次,市级培训近百人次。
(五)执行好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或者无执行能力、被 执行人在外地,甚至有的当事人社会背景深,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我院首先逐案分析,根据案件特点,制订执行策略,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干警执行这类案件,执行中通过宣传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辅之采取集中执行、凌晨行动、外地执行等方法,穷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使上级法院2002年、2003年两年来指定我院执行的84件案件,已经全执结,资金到位率占总数的93 %以上。
(六)做执行接待信访工作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因此执行工作中来访上访案件比较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把每月的10号作为院长接访日,专门负责接待、处理有关信访问题;执行二庭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凡是来人反映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执行人员的问题,执行二庭对情况作如实记录,汇总后,交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处理,较大的问题经院党研究解决;在具体案件执行中,要求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文明执法;对来访的案件,要求专人负责,尽快做出处理,一周内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通过周密细致地工作,自1999年到2003年底,我院没有出现一件因案件执行到省上京上访事件。
三、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全国法院系统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道路,执行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更高层次上要求,不可否认,执行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全国法院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改革、完善、提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一是执行队伍整体政治、业务素质还不够高。
二是执行力量配备不多强,在执行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时,明显表现出警力不足的弊端。
三是全民法制意识不够高。主要表现在:首先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立案要后,一般是一立了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其次外部执法环境上,当前取证难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单位尤其是与法院平时接触较少的单位,协助执行的意识明显不够,有的甚至采取一定的方式,包庇债务人,使法院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第三被执行人是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般不配合,加上法院的人财物受当地政府控制,不好执行。第四有的被执行人通过暴力、躲避、转移财产等多种方式抗拒执行。
四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内、外部干预特别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较多。首先一些上级和部门领导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的名义给法院审执工作提要求、划框子,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其次说情风盛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领导或利害关系人出面为被执行人说情,甚至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帮助当事人作伪证、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第三部分被执行人拉大旗隐匿自己,推辞执行。个别个体企业和公司老板,一旦有被执行案件,就竭力地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或打出党委、政府的牌子威胁执行人员。第四委托执行重视不够。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委托出去的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五是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致使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假离婚、假讨债来躲避债务。
六是执行的物质装备差,与任务不相适应。随着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执行工作的交通、通讯方面有很多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问题虽然还存在很多,这是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现阶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集体力量,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优化外部执法环境。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要利用新闻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进行宣传报道,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执行案例进行形象直观的社会普法。
二是建设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保证公正执行。加强执行人员的配备力度,壮大执行力量,保证执行人员人数不少于全院编制的15%,对不适应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落实。抓好执行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把政治品德好、法律修养深、文化素质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法官选拔到执行庭来;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上级法院每年对在岗的执行人员至少要培训两次,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树立执行工作的新理念,注重执行程序,改变那种当事人一申请,责任全部是执行法官的旧观念,要加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当事入的经营风险责任,只要执行法官执行工作程序合法,不能执行的责任要转化到申请人身上,依法中止和终结案件。
三是实施彻底的两权分离,将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离,重大事项采取合议制,防止权利过分集中。
四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请示,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取得政府的支持,赢得社会的理解。党委、人大、政府要从各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保证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是执行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利用职权、利用其特殊身份干扰、障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的,应当坚决纠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是强化执行装备建设,执行干警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外边,装备建设至关重要,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方面要切实予以保障。
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思路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根据法院的现实条件,充分调动法院现有资源,找准工作思路,确定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推进执行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进一步规范两权分离制度,明晰裁判、实施的各自权限,真正实现裁执分离,避免重裁轻执现象。
2、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数是老百姓,对法律意识淡薄、故意抵抗法律的当事人,应加大制裁力度。
3、实行案件流转制度,加强执行期限监督,确保发挥执行工作的最大效能。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四章 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试验示范证明技术先进可靠,可用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有推广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通过计划实施和市场交易,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不断扩大科技成果应用范围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制定推广规划,确定推广目标和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五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指导有关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定期发布推广项目指南,开展推广的培训工作;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加快科技成果的流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本系统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推广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建设常设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活动、推广科技成果创造条件。
第八条 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等技术持有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转让自有的科技成果,自办经济实体;也可以与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或者创办科技开发机构,推广科技成果。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
第十条 农业技术的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组成分级网络,以多种方式传递信息,为科技成果推广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协会、学会等科技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建立民营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推广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发展技术经纪人队伍。技术经纪人可以依法开展信息传递、技术咨询和技术中介等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可以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优先推广应用:
(一)能广泛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益的;
(二)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三)对节约能源与原材料、减少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等有明显效益的;
(四)投资少、见效快,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的;
(五)其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推广应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限期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损害国家珍贵资源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老少边穷地区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组织生产、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求,优先选用国家计划推广的科技成果项目。
国家计划推广的科技成果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
第十九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第四章 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或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低偿或者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推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增加的农业投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农业的科技成果推广。
第二十二条 银行和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贷款,支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增加科技开发经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用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基金,资助科技成果推广活动。
实施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入其档案,作为晋级、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应用科技成果的盈利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奖励推广该项科技成果的有关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奖励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奖励,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推广禁止应用的技术,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剽窃、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科技成果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擅自推广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推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