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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08:4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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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上海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以报刊杂志登载文章损害原告名誉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你院就此类案件请示的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等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杂志社对所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因此其稿件如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杂志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杂志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杂志社起诉的,由该报刊杂志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杂志社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一般由报刊杂志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此复。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计电[2001]64号

2001年7月20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和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是检查2000年1月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村电网改造中的收费执行情况,检查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三)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五)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六)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的;
  (七)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电价公开、抄表到户;
  (八)收取农网“差价还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1年7月至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7月31日前为部署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的要求和我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8月1日至10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地尤其是市(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到农村的乡、村进行认真检查。各地还可根据情况在重点检查前部署被查单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10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此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检查要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级检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价格检查和价格整改相结合。省、市(地)要逐级确定1-2个重点,选择投诉多、群众意见大、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直接检查。
  (三)认真检查、依法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政策,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价格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将多收的价款如数退还给农民。对违反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投诉举报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作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能久拖不决。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摸清情况,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有关农村电价统计要据实填报、逐级汇总,严禁虚报造假。通过检查要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使这次检查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建章立制、防止反弹,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六)认真做好上报检查中的情况反映和总结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7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以简报形式上报一次有关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表:一、全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统计表(略)
  附表:二、2001年农村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及驾驶员无牌无证行为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及驾驶员无牌无证行为的通告


目前,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和无牌无证、假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厉打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牌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禁任何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暂扣车辆,收缴假牌假证,处罚有关人员。
二、 对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将机动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和驾驶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决不姑息。
三、 对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
四、 对利用废旧零部件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罚款。
五、 对没有办理登记的机动车,车主必须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在暂扣理由消除后,凭合法的机动车来历凭证发还被暂扣车辆。
六、 对无人认领或者不能出具车辆合法来历凭证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动车上缴财政部门。
七、 对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牌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