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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5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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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1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保险企业也按上述原则,将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破产兼并、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呆帐计划核销数,无论银行是否当年核销完,都视同银行已核销处理,因此,在确定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时,应当全额扣除试点城市计划核销额。
三、对金融企业实际呆帐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进行1997年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帐超过呆帐准备金余额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予分配。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修正)

北京市府农林办 市财政局 市物


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修正)
北京市府农林办 市财政局 市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乡(镇)、村集体举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由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的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均应按本细则提取和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经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由县(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交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总额的0.1%的比例提取,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后由中方按其投资比例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中方应缴 合资企业 乡镇企业占合资 提取管理
= × ×
管理费 销售收入 企业投资比例 费的比例
第五条 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应 缴 联营企业 乡镇企业占联营 提取管理
= × ×
管理费 销售收入 企业投资比例 费的比例
乡镇企业之间联合经营的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投资比例交纳。
第六条 乡镇企业应按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足额提取和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七条 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年度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也可以委托其他职能部门代收,代收费用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市、县(区)、乡(镇)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比例是:乡(镇)50%、县(区)40%、市10%。
第八条 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必须出示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不使用专用收据的,乡镇企业可以拒付。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除用于补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不足(即虽经编制部门定编,但财政拨款依然不足)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具体范围主要包括补充以下经费的不足:(1)乡镇企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
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等费用;(2)为乡镇企业服务所需检测仪器的购置和有关费用;(3)乡镇企业展览及样品费用;(4)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5)先进技术设备的购置、引进国外智力、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创名牌产品等的经费;(6)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
和重点项目贷款的贴息;(7)用于对乡镇企业家、乡镇企业名优产品以及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乡镇企业管理费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购置小汽车、购房等。
第十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于本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每年由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县(区)每季度要对乡镇检查一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汇总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并每半年将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分别由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乡镇企业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修改《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1998〕025号、京财综(1998)1656号 1998年7月28日

通知
郊区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对《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是:
1.将第三条修改为“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总额的0.1%的比例提取,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
特此通知。



1995年1月12日

财政部关于对各地税务机关提退和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各地税务机关提退和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2002年5月16日 财监〔2002〕5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进行,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提退及使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情况就地进行一次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的范围主要是各省(区、市)地税系统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提退、使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情况。此外,各办还可选择2个~3个地(市)级的地税机关进行延伸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
  (一)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税法统一规定之外,是否出台了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有关政策,包括提取比例、提退方式、使用用途等是如何规定的?要了解发文文号及时间。
  (二)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比例、金额等情况。
  (三)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各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采取直接退库、财政列支或采取其他方式。2001年是否存在改变以往的提退方式,增加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数问题。
  (四)2000年、2001年及2002年1月份~4月份各地地税机关提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地税机关实际用于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单位的金额是多少,用于弥补其自身经费,包括用于职工宿舍、办公楼、购买办公设备、发放个人奖金、补贴等方面支出金额的情况。
  (五)从2002年起,各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其他调查内容
  (一)各地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是如何贯彻落实的,对地方上市公司是否已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税款,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二)地方自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已按规定作了纠正,如何纠正的,纠正的文件下发时间及文号。
  以上两项,调查组应选择部分企业实地调查。
  三、调查工作要求
  (一)调查工作自2002年5月中旬开始,在6月中旬结束,采取就地调查方式进行。
  (二)各专员办的调查工作结束后,请于6月20日前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退及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三)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各专员办接到此文后应优先组织安排此次专项调查,立即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点调查,其他专项检查(不含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调查)的完成时间可后延。
  附:各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退及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