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24-07-02 23:2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自治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要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办公厅向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要遵守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了解和研究自治区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闭会期间按各有侧重的分工,参加常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视察活动要轻车简从。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不牟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收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以下简称国办《紧急通知》),已翻印至各市(州)、县。根据国办《紧急通知》精神,省政府专门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贯彻落实的要求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公安、交通、煤监、林业、农机、水利、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针对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抓好各项工作;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重点抓好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的安全防范工作;工商部门要结合营业执照发放和年审,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
  二、突出重点,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暗访为主的5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一是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二是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的公共消防安全(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公共场所的使用)检查;三是省煤监局牵头负责的煤矿安全检查;四是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五是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1号)要求进行。尤其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业主责任和基层安全管理部门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
  三、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分轻重缓急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督查。一是贯彻国办《紧急通知》情况。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及整改情况。三是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当前,一是要加快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和道路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二是要加大公共聚集场所消防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力度,按时完成去年下达的火灾隐患和消防通道专项整治任务。三是要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五、加大查处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省安委会要对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通报。省监察厅和省安监局要对安全生产失职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新闻媒体要对典型事故案例及违章行为进行曝光,强化警示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宣传的重点内容:一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二是事故的查处情况。针对春运期间发生的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制作的警示教育片要尽快下发到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有关人员尤其是驾驶员观看,从中吸取血的教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现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类型
  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为其开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属年度为香港居民的证明。对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享受《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相关待遇的申请人,均应要求香港税务局对其身份,包括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提及的各层级居民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香港税务局应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申请人携带内地税务主管机关致香港税务局《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以下简称转介函),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书)。转介函由县(市)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填写。
  二、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程序规定
  (一)所需资料
  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出的转介函;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香港税务局规定,凡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的个人和法人,应如实填写香港税务局制定的申请表,其中关于法人的申请表,分别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两种情况制定。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税务局对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后,为申请人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法人居民身份证明书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两种情况分别开具。
  三、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认定
  (一)对居民身份证明书予以认可
  香港居民身份的构成是按香港相关法律确定,香港税务当局负责对其居民的身份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资料,证明其依程序取得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应予认可:
  1.内地税务主管机关为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开出的转介函复印件;
  2.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时填写的申请表复印件;
  3.与本公告所附居民身份证明书样式一致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如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
  (二)需进一步验证的情况
  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按程序取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四、各项表样 
  转介函、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书等表样作为本公告附件附后,供执行中参照及印制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个人
  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
  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5.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个人居民)
  6.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7.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附件.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73.files/n12379574.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