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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17 21:5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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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砂石灰是指海砂、河砂、山砂、卵石、塘渣、块石及块石的加工产品,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水利、物价、地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平、合法经营,诚实、文明服务。

  第六条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规定的发票。

  第七条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临时租用场地、码头经营砂石灰的,还应当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项目亮证经营。

  第八条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申领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海砂淡化经营。

  第九条跨县(市)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再到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

  第十条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哄抬物价、低价竞销;

  (四)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

  在市区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和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规定的临时经营点经营,保持市容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器具。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砂石灰的质量、计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购买砂石灰的单位应当向经营单位和个人索取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并按规定入帐,不得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第十四条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临时经营砂石灰未按规定办理销售手续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砂石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五)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砂石灰管理机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单位购买砂石灰不按规定入帐、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由财政、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上报格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上报格式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了提高报表统计工作效率,我会拟安装相关软件对统计报表的汇总进行计算机自动处理。为配合该项工作,正确处理各项数据,需要统一规范报表格式,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会制定的报表格式上报保险监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报表传到我处。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分别以一个文件上报。文件存为Excel格式。例如,公司填报季报时,只能做成一个文件,将各张报表分别放在该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中。若报表修改需重新报送,应将所有报表上报,不能仅报送修改后的部分报表。报表中货币单位统一为万元(人民币)。
二、报表文件的命名规则:
报表文件名长度为9位;
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K表示快报,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
第二至三位为年份:01表示2001年,02表示2002年,依此类推;
第四至五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
第六位为中外资保险公司识别码:C表示中资保险公司,F表示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第七至八位为公司代码(见附件);
第九位为公司识别号:P表示财产险公司,L表示寿险公司,R表示再保险公司,E表示信用险公司,G表示集团公司本级,C表示集团公司合并。
如:人保公司2003年7月份“保险公司主要指标月报表”的文件名称为“M0307C01P.xls”。
三、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制订的报表格式,不能变动起止行列,不能增删行列,表中填写的数据为数值型,不能为链接形式;
四、若公司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填在表下备注栏内。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实行。各保险公司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电子报表发到下列邮箱:tongjixinxichu@circ.gov.cn,随后再将文件通过快递方式报送我会。
若对报表格式(见各公司联系人邮箱)及填报内容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
保监会财会部
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