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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21:0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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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
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保障基金收入,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下简称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是基金征收的辅助凭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已缴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规费管理部门负责已缴证明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已缴证明的印制和领购

第五条 已缴证明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统一印制,并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已缴证明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六条 已缴证明分自开版和代开版两种。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查账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可以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应使用代开版已缴证明。
第七条 基金缴纳人申请领购自开版已缴证明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基金缴纳人凭“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核准的数量及领购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自开版已缴证明。

第三章 已缴证明的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

第八条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销售原煤时,必须向收购方开具与销售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
适用代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已缴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缴应纳基金后,可向其开具代开版已缴证明,同时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互相标注号码。
第九条 除地税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已缴证明。
第十条 开具已缴证明应当按照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填写开票人姓名和开具单位联系电话号码。
开具已缴证明必须使用省级地税机关指定的专用软件,不得手工开具。

第十一条 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原煤时,应向销售方索取与收购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
第十二条 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对原煤进行再销售时,须持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及购销明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已缴证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收回已缴证明并加盖“作废”章。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销售明细分别重新开具已缴证明,新开具的已缴证明应加盖“换票”章,其合计原煤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相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已缴证明;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已缴证明。
第十四条 不符合规定的已缴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出具已缴证明。
煤炭经营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出省的原煤,应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取得已缴证明,并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随车携带,接受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
第十六条 对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以原煤数量为计量标准入库的,应还原为原煤数量进行计量,并取得相应的已缴证明。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已缴证明,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已缴证明备查联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八条 丢失空白已缴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报告表”和已开具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份已缴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和已开具代开版已缴证明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份已缴证明,向征收机关的票据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代开版已缴证明,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的票据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上级或同级地税机关票据管理部门缴销;并同时报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缴销汇总表”,报告所缴销已缴证明种类、数量。经上级或同级地税机关票据管理部门核对签收后,一份留上级或同级机关票据管理部门,一份退征收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已缴证明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使用“自开版开票软件”开具已缴证明,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将数据信息导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同时报送“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
未与县(市区)地税局联网的基层税务所可使用单机版基金征管软件开具代开版已缴证明,由基层税务所报送汇总表并将数据信息录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
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基金申报时,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已缴证明的取得情况,同时报送“原煤来源汇总表”、“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单位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同时办理已缴证明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应当建立健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已缴证明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已缴证明的调拨、领购、使用、库存和缴销全部纳入基金征管软件系统管理。

第四章 已缴证明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已缴证明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一)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已缴证明的情况;
(二)调出已缴证明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已缴证明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已缴证明相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已缴证明违法行为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 领购、开具、接收已缴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不得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从业队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市场秩序较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树立大旅游观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开创新型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旅游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

  (四)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发展区域旅游。各地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

  (五)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把发展旅游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旅游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在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客源市场,争取海外来华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要把发展国内旅游放到重要位置,增加适应国内旅游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三)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强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宣传,采用新方式,开拓新渠道,不断增强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的吸引力。要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的市场促销工作,及时、全面地发布旅游产品的最新信息,引导旅游消费。研究和推广粤港澳旅游区的协作和一体化发展经验。

  (四)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旅游产品要增加文化科技内涵,提高参与性和吸引力,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加快发展特种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都市旅游等,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

  (五)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六)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三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二)深化改革,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要加快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三)着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场的枢纽功能,新建、改建西部地区支线机场,完善主要国际定期航班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国际和国内支线航线。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增开旅游专列,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要加快建设高速公路网,配套建设好沿线休息、餐饮、购物服务区,加强旅游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旅游市场需求。要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逐步实行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差别定价。

  (五)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项目要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进行投资。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六)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研究实施在主要国际口岸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整顿秩序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抓紧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

  (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的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完善各类旅游预订服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的需求动态,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五)加强旅游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