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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1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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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农业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逐年递增,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滚存使用。
  第三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采取直接补贴、配套投入、以奖代补、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现代农业发展、涉农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生产以及外向农业和农口事业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基金的决策管理和审批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级涉农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确定的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具体的组织计划和科学的项目预算,并经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三)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足的事业发展项目;
  (四)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初,市级涉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市级农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的项目,并附项目支出预算,上报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服务的企业或单位申请市级农业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按照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三)对因突发性工作需要使用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可及时向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属县级扶持项目的,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行文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审核拨付:
  (一)年初,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级涉农部门申报的年度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市级农业发展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经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工作进度及项目完成情况直接拨付;
  (二)对符合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服务等项目,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提出立项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农业发展基金补助通知。

第三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条 市级涉农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未按计划组织实施、达不到目标要求、 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或收回项目资金、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涉农部门要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开展部门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的计划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对市级涉农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中切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森林旅游专项资金,按照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向相应的市级涉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县级扶持项目资金,通过县(市、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底将绩效考评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收回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对航空运输医疗救援血浆免于安全检查的通知

民航局 公安局


关于对航空运输医疗救援血浆免于安全检查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80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各机场安检站、各航空公司保卫部:
为保证医疗救援的血浆快速、顺利运抵地震灾区,避免血浆被X光照射后丧失使用功能,经研究,决定对民航系统运往灾区的血浆免予安全检查。
各安检部门凭民航局运输司或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执行紧急运送救灾物资的通知”,对救灾物资清单中的血浆部分予以免检放行,其他救灾物资仍执行安全检查标准工作程序。
特此通知。





民航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 财库〔2002〕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报送中国保监会收入项目及收缴方式的函》(保监函〔2002〕15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结合你会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试点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资金范围。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均纳入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项目包括: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包括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
(三)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资格考试费;
(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
(五)罚没收入;
(六)应交财政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资金结余;
(七)财政资金存款利息。
具体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详见附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取消你会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由财政部为你会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律缴入该账户。请你会按改革的有关要求,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考虑到撤销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后,以前已开票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可能因账户撤销造成收入流失,你会原有收入过渡性账户(包括罚没账户)可保留至9月30日。请你会在此日期前,到财政部国库司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以及预算外资金预留印鉴的撤销手续。
三、缴库方式。确定你会的基本缴库方式为直接缴库。
你会本级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由你会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代收机构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你会派出机构直接缴库。
四、票据使用。你会本级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代收单位收取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不再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代收罚款收据,改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省级派出机构收取的其他收入项目,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后,将资金直接缴入我部为你会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你会收到银行收讫回单后,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你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改革试点。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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