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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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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
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政府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潭政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为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暂按列入医疗补助范围中的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筹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于比照公务员执行的入员按公务员筹资标准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条 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对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费用个人自负段,即本人工资收入或退休费的10%,补助本人工资收入或退休费的4%。
2、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规定补助:
在职人员:自负段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1.5%;100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1%。
退休人员:自负段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3%;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1%;100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0.5%。
3、对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的人员进入大病医疗互助后的自负比例补助1%。
第五条 参保单位要创造条件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退休金)。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统一划拨到市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如数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第六条 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补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安排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以上劳模、有突出贡献专家、副高职称以上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八条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11月12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




【第一部分:解惑】

前天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则博文,内容为:“【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理解】很多人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另支付2倍,加上本数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

微博发布几个小时后,转发已达数百次,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说还是第一次知道3倍是这样计算的,才发现以前自己理解错了。一部分网友说公司一直是按照这样操作的。还有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另付2倍,加上本薪才是3倍。

我一直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另付3倍工资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我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亦接触过大量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案件,没有发现判决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的,都是按照3倍另行支付,当然,可能囿于地域限制,没有看到其它地区的司法实践做法。我想,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谈谈这个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有人说,法条只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我上面解释了,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工资属“加班工资”,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好吧,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结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一样的,都是2倍!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劳动法规定支付2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则显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没区别,体现不出三种不同加班时段加班费倍数梯级递增的特点,您要知道,法定节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加班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同时施行,对工资支付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毫无疑义。

有人说,劳动部这是曲解《劳动法》的原意,《劳动法》不是这个意思。看到这个说法,我笑了。劳动法本来就是劳动部从1978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历经十几年,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1994年1月7日,才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草案)》。如果连劳动法的起草部门都不知道劳动法该规定的本意,还有谁会更有发言权?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解释就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含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部分:答疑】

Q:劳动部为什么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另行支付”150%、200%工资报酬?非得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行支付”300%工资报酬?
A:因平日8小时外和休息日无薪,规定“另行支付”毫无意义。而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如果不明确是“另行支付”,按照每个人自以为是的理解水平,就会乱套。您可以看看,现在的状况是,即使规定了要“另行支付”还是有人接受不了。

Q:劳动部是不是在曲解劳动法的规定啊?
A:劳动法本就是劳动部主导下起草的,劳动法条文的真实意思恐怕也只有起草机关更为清楚。孩子的秉性难道不是父母更为了解吗?

Q:以上理解明显错误,假如我星期天加班,按照法律规定2倍加班费,加上本数不也变成3倍了,荒谬!
A:不荒谬,是这个想法有点荒谬!休息日是无薪日,根本没有本数,拿什么来加?所以,休息日加班费就是2倍工资。
Q:照这样理解,等于我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拿4倍加班费了?但为什么感觉不到拿了4倍呢?
A:其实加班费还是3倍,法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日,带薪的“1倍”不是加班费,就算你在家睡一整天也可获得。实践中因为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月薪制,支付的月薪中已包含法定节假日本来的1倍工资,加班时企业另付3倍,你忽略了领取的月薪中已包含了1倍工资,所以感觉拿的是3倍。

Q:就算是这样理解,企业不给加班费,作为员工也是望洋兴叹,规定了又有什么P用?
A:完全理解您的心情,也理解在职期间员工不便维权。但您要知道,在职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是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您完全可以在离职后再算总帐。如果您不知道这些规定,您可能连主张权利的意识都没有。因此,不要一看到有关于员工权益的帖子就说没用,不屑一顾,当你要用的时候,就会发现它的用处。

Q:我真的是第一次听说是这么计算的,难道以前做的都不合法?
A:术业有专攻。非自己熟悉领域,每天都可能会碰到第一次听说的东西,很多习以为常的做法,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Q:假设我月薪2175元,当月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按照计薪日21.75计算,我当月工资是:a、2175元+200元;b、2175元+300元;c、2175元+400元?
A:选项a错误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这是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选项c过度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把本薪也加进来算为4倍了,实际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已经包含在月薪2175元里面,另付3倍即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Q:看完后我仍表示不理解,怎么办?
A: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如果您还不能理解,说明咱们无缘,建议直接取消对我的关注,操作步骤:进入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页面(http://weibo.com/138000988 ),在我的首页点击“取消关注”,别无他选。


文: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