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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1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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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2、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商委、 市农林办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



目前,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工作正在全市各系统、各单位逐步展开。为了适应工作需要,现就优化劳动组合中安置好富余人员。以及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新企业,都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
二、经核准登记的新办集体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生产经营有困难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开办初期享受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其财务管理办法,按京政发〔1987〕44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市财政局〔85〕财工制字第244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兴办和发展第三产业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办理。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不核减经济效益基数的前提下,转到新办企业并由新办企业发放工资的富余人员的工资总额,可留归原企业自行支配使用。
企业内部因划小核算单位或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部分和生活、后勤服务部门从企业中成建制地独立出来的,不享受本条规定。
五、新办集体企业或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安置的国营企业富余人员,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原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退休统筹基金,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具体办法另定)。
六、富余人员中年龄较大、身体较差,不能继续顶岗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在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含五年)。实行厂内退休。退休费用由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七、允许企业富余人员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7〕143号文《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精神合理流动,可以参加社会招聘,可以进行正常工作调转。对于调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全民职工可保留全民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职工本人和调入企业双方议定,退休统筹
金由调入单位缴纳(具体办法另定)。富余人员要求辞职,企业应同意并办理手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按照工龄,每满一年发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标准工资。
八、对患有慢性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无法完成企业安排的轻工作,又未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同意,企业可实行退养回家的办法。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费标准由企业酌定,从核定的工资基金中支付。
九、富余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因怀孕或养育子女的女职工,及男女职工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批准其休长假,休假时间的长短,由企业与职工商定。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发放标准由企业酌定,由核定的工资基金中支付。职工在休长假
期间,不得搞第二职业。
十、在优化劳动组合后的企业富余人员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企业内部待业人员。对其中一部分人员可以进行培训,对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进行奖励,并重新参加优化劳动组合。不合格者可第二次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酌定。凡拒绝培训和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按辞退违纪
职工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十一、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市有关主管部门,除可以提出工作的要求外,不得对企业内部机构、编制加以限制或干预,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十二、对在优化劳动组合中无理纠缠的人员,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71号文《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若干规定》处理。
十三、在统计、计算企业劳动生产率时,对于撤下岗来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企业的富余人员,应从本企业“职工总数”中予以剔除,以真实反映企业劳产率水平及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这部分人员的职工人数,工资等统计,按新企业的隶属关系另行统计。具体办法由市统计局制定

十四、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除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特殊行业外,应把计划外用工减下来,如果正式职工未被组合上岗,而以计划外用工补充上岗,并从核定的工资基数外的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工资,除不得享受本规定所列优惠政策外,还将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加倍核减,并
追究厂长的行政责任。
十五、本规定只适用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联社、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企业。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5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通〔2008〕49号


各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当前,春耕备耕进入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关系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关系到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关系到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往年相比,由于年初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北方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影响,加之整个银行业流动性收紧,今年金融支持春耕备耕工作的复杂性明显增加,难度明显加大。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春耕备耕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支持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支持春耕备耕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结合,坚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与防范信贷风险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农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去年水平,坚决支持打好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这场硬仗,为实现夏季粮油和全年农业丰收,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切实加大对春耕备耕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要增强适应宏观调控的能力,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制订符合宏观调控要求的信贷计划,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面支持春耕备耕。要主动深入春耕备耕一线,了解掌握春耕备耕资金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加强与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和农垦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重点满足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需求,努力保障今年粮食生产以及生猪、奶牛、油料、禽蛋等紧缺“菜篮子”农副产品生产的信贷供给,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产业化升级以及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金融支持,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不松、力度不减。

三、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在支持春耕备耕中的作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全面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对象、范围、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帮助分散农户解决春耕备耕所需资金。对灾区种养大户等额度较大的合理资金需求,可通过银(社)团贷款方式解决。要紧密把握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以推动提高分散农户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增加农民收入。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春耕备耕的合力支持作用,鼓励农村没有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信用社代理方式投放贷款。

四、积极推进对春耕备耕金融服务的创新。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予以必要的扶持。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原则上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对农户种养殖业的展延期限,应与其生产周期相匹配。对虽然有到期贷款未还,但灾后恢复生产又有新的有效贷款需求的,在注意防范风险前提下,可以追加信贷投放。对春耕备耕贷款申请,要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确保不误农时。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

五、着力加强和改进对春耕备耕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农户信用意识普遍较强,还款意愿普遍较高。但这类贷款的履约率容易受到环境状况、自然灾害、区域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收购季节变化等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要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标杆不变,适度微调,简化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科学调整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适当延长农户贷款各档次贷款分类标准的期限。对信用良好、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并按照商业原则办理展期、延期的农户贷款,可由不良类适度调整为“关注类”。要加强对春耕备耕信贷资金的风险管控,不断完善贷款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切实加强贷款“三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对于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对不符合条件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