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2、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物价局在认真做好农网改造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农村电网的状况,研究提出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建议一并上报我委。
三、继续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级供电企业是农村电力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农村电力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现代化管理和“三公开”、“四统一”和“五到户”的要求,坚持认真做好农村电力管理和普遍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农村电力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对于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农村电网,由于负荷发展需要扩容或设备自然老化需要更换设备,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不得变相向农民集资或收费,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四、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长期积累形成的农村电网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电力负荷和用电量将不断增加,农村电网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确保农村电力的可靠供应,各省(区、市)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力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农村电网能够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用电需要。
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力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电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电网结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加拿大运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6月11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以下称为“航空当局”),根据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明确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协议如下:
一、航线和机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加拿大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和来自温哥华和渥太华的航班。
为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加拿大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温哥华、渥太华
备用机场:阿包兹福特、蒙特利尔
2.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或来自上海和北京的航班。
为供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上海、北京
备用机场:杭州、广州
二、航行资料
1.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本国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资料:
(1)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2)航路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现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资料。
2.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以航行通告形式立即通知对方航空当局。紧急航行通告,应以可能的最快方式传递给对方航空当局。
3.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在传递航行通告时,应使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所有航行资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应符合国际惯例。
4.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五份关于在各方境内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规定性文件和资料,以便各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空勤组成员遵守上述要求。
三、气象服务
1.气象服务应按照双方所接受的世界气象组织规定的标准予以提供。
2.气象服务的具体提供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商定。
四、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1.指定空运企业的所有飞行,均应按照飞机飞行境内的现行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加拿大境内,系指《加拿大空中规定》以及据此颁发的规则和程序。
双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在飞行规定航线时,应充分熟悉并严格遵守对方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每次飞行前,机长或其代表,应向起飞地点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按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
3.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来不及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需要立即改变飞行计划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改变飞行计划,但应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五、无线电导航和通信
1.为了飞行规定航线的协议航班,双方确认需在两国间建立平面航空通信。关于设立上述通信的办法和程序,由双方另行协商。
2.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应装有能进行有效的无线电通信联络和使用对方提供导航服务的设备和频率。
3.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
4.双方在陆空、平面的通信联络中,应采用英语、现行国际惯用简语和程序。
5.飞行协议航班飞行的飞机应装有能使用二次观察雷达的设备。实施时如有技术困难,双方应进行协商。
六、飞机适航证
1.本国政府航空当局对其飞行协议航班的每一飞机,应颁发适航证。
2.一方航空当局颁发的适航证,对方航空当局应予承认。各方航空当局颁发适航证的要求,应与国际上通用的关于适航证的最低要求取得一致。
七、其他
关于飞机识别标志、文件的携带、事故调查以及提供本议定书规定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效力
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 加拿大运输部代表
姚 广 让·马尔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