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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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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104号),为了做好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程序

(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修订方案、全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省下达的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将其中所列的年度考核目标和项目作为考核依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减排项目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区人民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减排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将调整的减排项目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文件要求按时组织自查,将年度减排计划、重点减排项目及重点工程、减排三大体系等工作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并加盖公章,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两种形式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环保局。

(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区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待省有关部门将我市考核结果公布后,将各区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以考核结果得分的高低实行排名制。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3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指标(40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40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20分)

三、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一)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指标

考核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市核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增减量/市下达给各区政府的年度减排目标*100%。

与上年相比,年度减排目标为正数、有削减任务的区,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达100%及以上为完成任务;年度减排目标为负数、允许增加排放量的区,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达100%及以下为完成任务;年度减排目标为0的区,则市核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大于或等于0为完成任务。

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任务将实行一票否决,以零分计,完成任务时应为满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每项指标各20分,共计40分。具体计分方法是:

1、市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年度减排目标两项均完成的,得40分;

2、一项完成、一项未完成的,得20分;

3、两项均未完成的,得0分。

4、在市与相关区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年度减排目标均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区设立奖励分数。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20~30%的,奖励2分;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30%~50%的,奖励4分;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50%以上的,奖励6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

考核列入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修订方案、全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省下达的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减排项目的各类减排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工程(25分)、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包括:企业治理、电厂脱硫、结构减排、监管减排等项目)三类。实行扣分制,其中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每项扣X分,扣完25分为止,即,X=25*b/a(a为应建成或完善管网的污水处理工程总能力,b为未完成任务的污水厂处理能力);关停小火电项目未完成的,每项扣Y分,扣完5分为止,即,Y=5/c(c为应关停的小火电项目数);其它类减排项目未完成的,每项扣Z分,扣完10分为止,即,Z=10/d(d为其他类减排项目总数)。

当年没有关停小火电项目任务的区,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并入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中去,即该区当年其它类减排项目为15分,其它类减排项目每项未完成的,扣Z=15/d分,扣完15分为止。

2010年,重点考核对污水处理厂、其它类减排工程(含企业治理、电厂脱硫、监管减排)的监管,将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并入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中。参考原来的计分公式,对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实行扣分。其中,污水处理厂按处理能力扣分,其它类减排工程按项目数扣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

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督察核实各区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是否完善,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减排考核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总量指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均可)未以正式文件形式落实到区内各镇政府及街道办的,扣3分;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以正式文件形式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扣2分;

3、在市公布全市及各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扣5分。

二是监测体系,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完成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省、市制定的有关总量减排监测要求的,得10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按要求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或联网任务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2、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验收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4、未按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

5、不符合总量减排监测有关要求的,每家企业扣1分;

6、未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的,扣3分;

7、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问题严重的,扣3分;

8、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抽测不合格或监测数据报送率低于80%的,每次扣1分。

三是统计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统计数据、统计方法符合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的,得5分。未按要求的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按时上报总量减排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5分;

2、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减排季报和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2分;

3、虚报、瞒报企业排污量或企业有关数据失实的,每家扣1分;

4、减排统计数据错漏严重的、缺报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每家扣1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对镇(街道办)的考核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并开展考核。

(二)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重点减排项目、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等三项考核指标每一项均达到该考核指标满分的60%以上的,为通过考核;一项未达到,即认为未通过考核。

(三)所有数据及有关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

(四)上报材料包括:

1、各区政府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依照国家的文件、根据本区经济、人口、能耗等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依托减排工程核算削减量,计算出净削减量,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减排项目、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等工作完成情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报表(包括自评表、附表、总量减排的计算表格)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8号)附件4《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及其附表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中外合作)企业,政策性强,应十分慎重。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新闻、出版行业(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单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在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个别确有需要设立的,应事先由中方项目单位报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报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新
闻出版署归口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其中,属于对外宣传的,新闻出版署审核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自文到之日起应对所属新闻、出版三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于1992年2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有关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与港、澳、台建立新闻、出版合资、合作企业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1991年12月2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