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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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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深教计字〔1999〕15号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任务是对教育事业发展及教育投资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内容包括学年初教育事业综合统计、教育经费统计、教育固定资产投资、专项修缮和教工住房统计等。教育统计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教育统计工作,对全市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教育局计财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对本局有关处室和各区教育局统计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求,具体负责所辖类型的统计调查、汇总、分析、报送工作;市教育局计财审计处负责各种报表的审查、综合并报市统计局。

  各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辖区的教育统计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和统计检查、分析工作,将各类综合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统一汇总。

  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在市、区教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学校(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教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教育统计采用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制发的调查表。市教育局制发的教育系统内使用的教育统计调查表按法定程序报市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并统一编号。

  市教育系统内使用的教育统计调查表,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 市(区)教育局、各教育基层单位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出。

  市(区)教育局、各教育基层单位统计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查证、核实。

  第七条 市(区)教育局、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必须确定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负责人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安排落实统计岗位,认真组织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责成统计人员按要求准时上报统计报表。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在设备、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统计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调研,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外单位(外地)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市、区教育局必须在综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中设置统计岗位,至少要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岗位。不能把统计职能随意放到下属单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各学校(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统计人员的,须报市或区教育局批准。

  第八条 市、区教育局应定期组织基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和基层学校的统计执法情况,增强执法意识,同时加强统计人员思想教育,增强统计人员责任感,坚决杜绝统计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完成年度专题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登记统计台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做好教育统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的经济效益,巩固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茧丝的生产经营应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茧丝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茧丝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第五条 省丝绸总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经贸、工商、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种管理
第六条 养蚕必须使用经国家统一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七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实行定场、定品种生产,并由省丝绸总公司批准的蚕茧经营单位经营。生产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经营许可证》。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第八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并统一入库;检验不合格的应就地监督销毁。
第九条 凡进出山东省境的各类蚕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 蚕茧生产
第十条 蚕茧生产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重点发展的方针,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强化基础管理与服务,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型蚕业。
第十一条 全省蚕茧生产发展规划由省丝绸总公司商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要大力加强蚕茧生产基地县建设。凡桑园面积稳定在3万亩以上,年产鲜茧量稳定在150吨以上的蚕茧生产基地县,可根据省丝绸总公司的安排优先新增缫丝项目。
第十三条 丝绸公司应按划定区域与蚕农签订生产定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丝绸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供应蚕用物资;蚕农应按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省丝绸总公司应强化蚕茧生产的基础管理与科学技术服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指导蚕农植桑养蚕,支持蚕区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及时组织供应蚕药、蚕具等蚕用物资,并严格控制质量,严防假、劣、伪蚕用物资进入蚕茧生产领域。

第四章 蚕茧经营
第十五条 蚕茧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收购经营。未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十六条 蚕茧应由县(市、区)丝绸公司及省丝绸总公司确定的代购单位按蚕茧生产定购合同进行收购。不论蚕茧畅销或滞销,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蚕茧收购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第十八条 干茧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平衡调拨,县(市、区)丝绸公司和代购单位应按指定流向调运,不得擅自外售、截留。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蚕茧或改变蚕茧用途。

第五章 蚕茧加工
第十九条 缫丝、绢纺、绵球、丝绵、落绵等蚕茧加工能力,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上基建项目,应经省丝绸总公司论证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扩大生产能力,应经省丝绸总公司审核后,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上项目或扩大生产能
力。
第二十条 蚕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国有缫丝、绢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省定点乡镇缫丝厂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经济委员会核发。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蚕茧加工。
第二十一条 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调拨;未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各缫丝厂、绢纺厂(含乡镇企业)不得擅自销售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
蚕茧、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出省,需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并出具证单。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鼓励蚕农植桑养蚕的积极性。蚕农每交售50公斤鲜茧,由丝绸公司奖售50公斤平价标准化肥,或补贴50公斤标准化肥平议差价。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蚕茧收购奖励政策。凡完成年蚕茧收购计划的100%(含100%)以上的,按拨交100公斤干上茧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凡完成年蚕茧收购计划95%(含95%)以上,不足100%的,按拨交100公斤干上茧40元的标
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乡镇完成年收购计划的,由县(市、区)丝绸公司按鲜上茧收购量,每公斤给乡镇政府生产收购组织费0.15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和倒买倒卖茧丝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丝绸总公司所属企业违反本规定,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并由省丝绸总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蚕茧生产定购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生产定购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和倒买倒卖茧丝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省丝绸总公司所属企业违反本规定,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并由省丝绸总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11月23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有关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经请示省人大原则同意,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就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部分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问题。原花溪区、小河区选举产生的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除工作需要调团外,在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参加新设立的花溪区组织的代表活动。
2.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区、市人大代表资格问题。原小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迁出本行政区的,并入花溪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根据选举法规定,区划调整中划归观山湖区管辖的乌当区金阳街道(现为原金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所设立的新型社区)、金华镇、朱昌镇选举产生的乌当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清镇市百花湖乡选举产生的清镇市第五届人大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3.关于调整后花溪区、观山湖区及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确定问题。新设立的花溪区名称未作变更,新设立的花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按原花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连续计算;观山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一届算起。
区划调整中保留建制的乡镇,其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连续计算。
4.关于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筹备问题。同意成立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工作,决定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召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筹备组可下设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