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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7-06 12:1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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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 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

第七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协会维权部协助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维权小组,由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以及驳回申请等决定。

第九条 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第十二条 协会联合地方银行业协会开展维权行动,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 维权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制定行业规则,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其他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致使债权银行的债权悬空的;

(四)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五)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六)债务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营权受到损害,有碍银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会员单位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或不作为影响,导致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会员单位受到媒体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对待,导致正常开展的某些业务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不公开招标、订立不公平条款等手段在会员单位之间制造恶性竞争,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会员单位营业场所遭到聚众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五)社会中介组织违背诚信原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意见书等,导致会员单位据此做出决策,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财产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遭受其他侵害的;

(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专利权遭到侵害的;

(四)商标权遭到侵害的;

(五)著作权遭到侵害的;

(六)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

(七)被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或特许权遭到侵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害,影响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媒体针对协会和会员单位所做的报道严重失实,给协会和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通过文件、大会等形式发布的信息,有损协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也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第四章 维权措施



第十九条 警示通知。对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向会员单位支付借款本息;或者侵权人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同时将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各会员单位。《金融债权警示通知》应写明:①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②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③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

第二十条 内部通报。对于债务人或侵权人发生损害会员单位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在会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债务人或侵权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偿还银行借款、化解信贷风险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协会将情况进行行业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对于内部通报企业,经维权小组审议决定,会员单位采取联合行动,一律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曝光。债务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偿还银行借款,且采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会员单位债务的;或者态度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协会可对债务人或侵权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停止办理银行业务。发生债务人或侵权人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并危及到行业利益的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经全体会员表决,对债务人或侵权人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直至清理其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维权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地方或行业对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实施地方或行业保护、严重损害银行业合法权益的,协会可向会员单位提出预警,在会员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建议谨慎对特定地区或行业办理授信、贷款及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靠行业力量仍不足以消除损害影响的,除采取行业联合行动外,可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呼吁、建议,借助行政和司法手段共同制止侵权行为。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债务人或侵权人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维权。

会员单位申请维权,要真实反映权益受损事实,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提出金融债权维权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会员单位提出维权申请,填写维权申请表,经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加盖公章,送达协会秘书处。 维权申请应写明:①权益受损事实 ;②维权法律依据;③建议维权措施;④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协会维权部收到会员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维权部及时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

(三)审议。维权申请提交维权小组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议。维权小组讨论后做出支持维权或驳回申请的决议。审议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会员单位申请被驳回的,可向维权小组复议一次。

(四)发送《警示通知》。维权小组做出支持维权决议后,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债务人或侵权人下达《警示通知》。警示期为30天。警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警示结果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五)复查和核查。债务人收到《警示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款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申请人应复查和补充维权材料,将复查结果报协会维权部。协会根据需要,可通知所有会员单位核查债务人对本单位欠款情况,向协会报送。复查、核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六)专家咨询。申请人提出专家咨询要求的,协会可安排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的具体事宜,按照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办理。

(七)做出决定。复查期满,债务人仍没有还款表现,或者仍没有纠正侵权行为的,维权小组对是否采取联合行动及联合行动措施做出正式决定,发出《联合行动通知书》。《联合行动通知书》应写明维权依据、维权措施等内容。维权决定的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对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由全体会员单位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做出决定。

(八)执行。会员单位接到《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提出针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侵权行为维权申请的,维权程序参照第二十七条金融债权维权办法,具体措施和程序由维权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实施联合行动,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权益的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效果的,可终止联合行动。

第三十条 终止联合行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原申请人要求对被制裁人终止联合行动的,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贷、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个会员单位申请联合行动的,协会向原其他申请人发函,征询终止共同行动意见,意见一致的,提交维权小组审核。

(三)审核。维权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终止联合行动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权益已得到维护的,应做出终止联合行动的决定,发出《终止联合行动决定书》。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四)终止。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和终止联合行动决定,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行业维权,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馈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行动决定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由维权小组做出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决定,表决按照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处分不服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党中央 、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2008〕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205号),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市级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也要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9年上半年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体系。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南宁警备区和武警南宁市支队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应急委下设若干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应急管理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与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城乡基层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负责需要启动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

  第十条 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中枢运转作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草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指导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对外交流合作。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置;

  (二)具体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草案,汇编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等应急业务的培训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数据库的建设。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牵头组织起草、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三)开展专项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制订和实施专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专项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专项应急信息平台、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管理。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和专项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接收和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的文电。

  (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编制、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组织协调推进本行业、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建设专业或非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知识、分级标准、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能及时准确按照领导要求协调处置、上传下达。

  第四章 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 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和制度,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必要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 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跟踪和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办在组织分析首府南宁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市本级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修改,各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后下发,并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发布。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县(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制定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处置流程,注意各级各类预案衔接,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信息报告和各项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实战能力。

  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风险隐患分析排查,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基层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 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南宁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和各部门,提高我市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系统应急体系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等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全市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公安消防为依托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南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邕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特需物资登录、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指导本行业系统和县(区)及基层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综合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汛抗旱、生物灾害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环境污染防控与监测及水、电、气安全与监控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立库,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较重(III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有关部门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属于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还需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相关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精神,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市应急办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相关秘书科。

  (二)对较大(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当地政府或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市应急办应会同相关秘书科依据现场复核情况及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办的事件信息,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秘书科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市应急办和各秘书科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四)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五)市领导同志对突发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秘书科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市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秘书科。

  (六)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综合信息或事件详细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起草,经市应急办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照以上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做好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报告。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三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市、县(区)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按照程序上报。

  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要及时上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升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组织领导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性质、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联动处置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处置和紧急求助中实行统一接警、统一处置、分级管理、分类负责、联合行动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重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或授权的部门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我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负责。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提供。

  第十章 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六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四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四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 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四十九条 全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业务培训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并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条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市本级由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依托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技术和设备建立并逐步完善专门的应急管理网站。

  第五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印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基层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用工单位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市属及驻邕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78号公告)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全文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2911f93c-2f06-44c1-9d23-35f58e66fc14&T_id=Cms_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