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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09:1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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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或超标准排污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排水。”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文件中“市建设局”的称谓修改为“市住建局”。

  六、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5〕77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3号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水泵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雨污的水沟(河)、渠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保护。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逐步实行市场化,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行养护单位。
第六条 市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污水混接。在暂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必要时还当安装专用计量及水质监测装置。
第二十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必须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业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三条 需要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接受城市排水监测管理机构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限期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排水。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或超标准排污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排水
第二十六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保障汛期时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单位负责;
(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
(三)排水户自建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理群众关于公共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养护单位进行处理。
排水设施检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因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或改建,改建或移位的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建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认真实施,积极申报,迎接考核。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特制定扬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组织领导。组织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2)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或编制的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类详细目录》全面、真实公开情况;(3)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四个主要载体作用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按照《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扬府办发[2005]6号)要求落实情况;(4)监督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责任追究落实情况;(5)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采取单位申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办)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考核工作。

考核程序:(1)自评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报;(2)公示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务公开网集中向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名单,并组织测评;(3)组织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测评合格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合格率不低于60%,2006年年底全部达标。为激励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及早达标,凡在今年主动申报的,考核加15分。

四、考核的结果运用

考核“合格”、“优秀”的单位,在扬州日报和市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对“优秀”的还要给予表彰,但考核结果不实行终身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到2006年年底未申报考核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意见,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3


群众普通关心的政府决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社会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2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行政办事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实地检查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发布政务和便民服务信息
实地检查
8


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开办“行风热线”及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
查阅资料
4


运用新闻发布会,便民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听证、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3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政府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而出现的严重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计划,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对外
部门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理服务项目、范围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及减免条件、收缴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纪律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其它重要事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对内
财务收支情况
查阅资料
1


人事任免和招聘情况
查阅资料
1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查阅资料
2


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查阅资料
1


招待费开支情况
查阅资料
2


工程招投标情况
查阅资料
1


物资采购情况
查阅资料
1


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1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7


设置政务公开栏或电子触摸屏、电子墙(屏)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走进“ 行风热线”直播室
查阅资料
4


定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印发便民手册
查阅资料
3


其它创新形式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单位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出现严重的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单位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政务公开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政务公开综合性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