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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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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131件)



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

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

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

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

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

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

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

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

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

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

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

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

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

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

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

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

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

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

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

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

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

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

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

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

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

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

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

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

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

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

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

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

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

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

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

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

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

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

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

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

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

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

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

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

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

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

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

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

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08号)

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

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

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

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

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

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

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

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

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

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

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

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

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

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

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

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

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

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

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

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

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

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

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

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

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

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

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

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

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

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

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

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

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

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76件)





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

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

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

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

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

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

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

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

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

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

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

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

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

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

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

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

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

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

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

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

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

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

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

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

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

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

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

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

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

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

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

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

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

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

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

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

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

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

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

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

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

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

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

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

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

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

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

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

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

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

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

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

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

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

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

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

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

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

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

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

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道[1991]538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航道主管部门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罚
款;造成碍航或海损事故的,当事人还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违反第十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游泳者处以50元罚
款,爆破、捕捞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91年8月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办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和各级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林业政务信息报送力度明显加大,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明显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为全面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四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中央的要求,与局党组的要求,与林业发展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林业政务信息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最新特征,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靠资源,二靠能源,三靠信息。谁抢占了信息制高点,谁就赢得了主动权。同时,信息和水、电、气一样,已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中央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并制定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息化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聚以重力积极推进。中央也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纳入国家战略工作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系列重要精神,迫切要求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
从林业工作的实际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特别是当前,林业建设正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战略机遇期。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做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战略决策,目的就是要紧紧抓住林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林业发展空间,给林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现代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政务信息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
(一)巩固提高林业地位,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政务信息是林业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林业情况的便捷途径,是争取理解支持的关键渠道,是做好林业工作的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往往一条重要信息就可以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漏报或迟报一条信息,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影响林业发展全局。巩固提高林业的地位,充分发挥林业的重要作用,要求必须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只有使决策层全面深入了解林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才能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支持,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增强林业内部活力,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现代林业,是充满活力的林业,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的林业。目前,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已走上了现代林业发展道路,将现代信息手段运用到了整个林业管理过程中,实现了林业工作数字化、网络化。相对而言,我国林业发展的条件和手段还比较落后,许多领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改变这种局面,迫切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用现代信息手段管理林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林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业,充分发挥信息手段的倍增作用,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树立林业外部形象,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林业形象,对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面对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特别是林业改革,既有农村改革的广泛性,涉及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国企改革的艰巨性,涉及几百万林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还有行政改革的复杂性,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直接利益,迫切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形成林业部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促进林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今后工作的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装备,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力争到2010年各项工作都有新突破、都上一个新台阶,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当前,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为本。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完善林业三大体系作为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掌握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最新要求,从全局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几项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更加自觉地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坚持统筹谋划,适度超前。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四项工作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努力从不同层面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中,要适度超前,更好地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三)坚持突出重点,带动一般。善于抓主要矛盾,分清工作主次和轻重缓急。工作重点一经确定,就要集中精力,抓出成效。善于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既狠抓重点工作,又兼顾一般工作,以重点带一般,以一般促重点。
(四)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解放思想,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新形势。要善于借鉴先进经验,坚持内外结合,重在应用的原则,既要注重挖掘自己的好做法,又要大胆引进外面的好技术。要雷厉风行、注重实效,树立强烈的效率观念,真抓实干,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三、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
政务信息工作要始终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宗旨,努力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数量并举型转变,不断增强政务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加大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把向中办、国办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作为政务信息的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特别是要下大力气抓好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工作,要加大报送频度,提高报送质量。国家林业局每个工作日至少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省区市林业部门通过省委省政府力争每月向中办、国办报送1篇综合信息。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要通过局办力争每周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
(二)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政务信息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加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继续保持优势。工作还有差距的单位,要切实予以重视,迎头赶上。各地各单位每周至少向国家林业局报送3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地各单位还要努力提高信息质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准确把握涉及全局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领导关心的大事、要事和急事,精心组织,精心选题,精心撰写,确保更多更好的林业政务信息进入领导决策视野,使信息服务真正“参”到点子上,“谋”在关键处。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重要信息被中央和局领导批示率要达到50%以上。
(三)加快政务信息的报送速度。要在第一时间采编,在保证“准”的基础上,做到第一时间报出。森林火灾、重大沙尘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等敏感工作的政务信息,要争取在1个小时内报出。涉及林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出。其它信息要在3天内报出,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同时,要加强信息归口管理,严把审核关,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
(四)扩大政务信息来源。既要注重从政府渠道收集信息,也要注重从国内外媒体、国际互联网上获取资料,还要注重收集专家学者的研究意见,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各种反应,同时要通过开展调研,提高信息报道的深度和广度,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更科学的参考依据。
(五)加大政务信息组稿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每个季度发布一次组稿要点,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要点精心组织报送工作。国家林业局将采取每月集中约稿和随时约稿的方式,根据工作重点,约请有关单位撰写深度分析、趋势预测和重要建议类的信息稿件,各地各单位要对约稿高度重视,要在第一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六)办好政务信息刊物。按照“吃透三头”的要求,丰富信息刊物内涵,提升办刊质量。国家林业局信息刊物所设栏目,包括中央领导指示批示,各省区市领导同志关于林业的重要言论和活动,法规规范出台,重要工作进展,主要工作经验,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国内外林业重要情况等。各省级林业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刊物建设,包括网络舆情信息刊物建设,每个省级林业部门要争取办一份林业网情刊物。刊物除在林业系统发送外,要尽可能地扩大发送范围。省级林业部门的信息刊物,包括工作简报、报刊图书、汇编材料等,要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做好对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的发送工作,积极争取对林业工作的支持。
四、不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电子政务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基础,以增强服务为目标,以网络安全为保障,努力推动外网建设从信息上网向服务上网转变,推动专网建设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多元型转变,推动数据库建设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争取到2010年,建成信息贯通,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覆盖全行业的林业电子政务共享平台。
(一)加强林业门户网站体系建设。门户网站关系到林业形象,影响到林业发展。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省区,要力争1-2年内建成。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丰富网站内容。要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增加在线办事和互动内容,开办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栏目。要按照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评价指标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全国林业网站评估活动。要加强网站建设审批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本着统一规划、资源优化的原则,加大对现有网站的整合力度,改变重建轻管、重复建设的状况,除门户网站外,各级林业部门内部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网站。要加强网站链接,各地要把上下级林业网站放在突出位置予以链接。到2010年,实现省级林业部门建站率100%,市级达到80%,县级达到60%以上。形成国家—省—市—县4级林业部门互联互通、互为补充的网站体系。
(二)加强电子办公系统建设。电子办公系统是基于各单位局域网实现内部办公电子化的重要工具,系统建设滞后是当前制约林业电子政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瓶颈,各地要加快建设速度,逐步实现公文、签报、会议、归档等主要业务在网上办公,主要业务数据和内部动态信息都能在网上查询,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机关办公数字化和网络化。
(三)加强政府专网建设。加大综合办公系统应用力度,要在继续使用简报、信息子系统的同时,全面启用公文、值班和会议3个子系统,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和县4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数字通讯,对于接收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但在安装普通密码设备之前,不得利用该系统传递涉密信息。要充分利用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减少会议经费支出和会议时间,各地召开的视频会议应占跨区域性会议的30%以上并逐年提高。要落实林业系统IP电话建设有关事宜,尽快做好资金筹备与建设工作。要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积极推进林业档案数字化工作。
(四)加强数据库建设。要认真研究各种应用需求,加速建设和完善一批林业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要科学制定数据库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增强建设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对现有数据库的整合,减少信息孤岛,促进全国林业系统数据资源共享。
(五)加强共建共享机制等基础建设。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信息数据发布与共享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其他单位和地方开放数据,逐步建立起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林业信息共享平台,满足政务公开和公众信息服务的需要。要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建设,改造和整合关系林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实现业务协同。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地各单位应配置必要的防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要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核程序,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
五、全面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是确保林业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根本措施,必须充分利用督促检查这一有效手段,认真解决工作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问题,把林业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人,使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抓出成效。
(一)抓好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要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督查活动,凡是重要部署,都要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使之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抓好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任务落实,并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督查过程中,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不打“埋伏”,不弄虚作假。
(二)抓好对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和省区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登记,迅速办理。对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一般要在2小时内按程序送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领导阅批或组织研究后,及时传给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并跟踪督查批示件的传送情况,确保文件传送高效无误。对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事项,要立即办理,及时上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规范程序,认真办理。要建立台账,跟踪监督。严格按程序登记、请示领导、交办催办。对催办中发现落实不力或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整理上报材料,送领导审签后上报。
(四)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被督办的事项,要限期办理,及时反馈。一般批件,在一个月内办结。急办件,一个星期内办结或按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部门在督办件办理过程中,主要督办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督促办理。要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推动工作落实。要搞好决策实施后的调研,把实施的结果反馈给领导,以便采取新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六)创新方式,务求实效。要在督查形式上求活,可采用下发督办单、电话催办、派员跟踪、建立督查工作联系点和派驻督查组、设置督查联络员等方式方法进行督办,准确及时地向领导报告决策落实情况。在督查中坚持举一反三,注意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切实解决问题。对于全局性、涉及多方面的督查事项,要积极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抓好落实。
六、大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按照“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这一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大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一)科学界定政务公开范围。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要及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职能,准确确定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准备工作。
(二)规范政务公开程序。国家林业局力争年内出台《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林业政务公开操作程序。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坚持预先审查,各地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须的审核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坚持主动公开,凡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地各单位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坚持依申请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及公开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三)拓展政务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报、林业发展白皮书、林业年鉴、报刊杂志等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建设现代林业要求的公开形式。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共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要进一步借助于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网络的独特优势,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
(四)转变政务公开方式。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通过林业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在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要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工作运行过程公开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转变,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做好保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文件、信息起草人员,要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文字综合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对因公共安全、经济稳定等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
(六)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依法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部门政风和行风的考核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七、切实加强基础保障工作
要紧紧围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到六个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政务信息等工作作为政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地方林业部门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每年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分别担任信息员和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联络员,确保四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探索首席信息官、首席督查官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积极参加中办、国办和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充满活力,作风优良的工作队伍。
(三)加强资金投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电子政务等建设经费至少以10%左右的比例逐年递增。切实改善工作条件,配齐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需设备。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工作汇报、反映情况、征求意见等,加强与上下级的交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横向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国家林业局力争每年召开一次省级林业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一次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加强工作交流。各地林业部门每年也要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要予以批评,对于全国排名最后3位的单位将给予全国通报。应将工作成绩与干部的考核、使用挂钩,确保人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六)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开展好两方面调查。一要开展林业工作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林业工作的重点,及时了解林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二要开展政务信息等工作研究,既要深入本系统进行调查,还要到别的行业、别的部门开展调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每个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专题调研并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