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建立的三方协商工作会议委员会,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管理集体合同工作并与工会共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六条 平等协商由企业方委派和职工方推选协商代表具体进行。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各有3至10人组成。
双方协商代表因故造成空缺时,应及时委派或补选。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
第七条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兼作工会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应向职工公告。
第八条 平等协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议题:双方各自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等重点问题组织议题;
(二)拟定议案:双方各自整理议题,拟定协商议案,并在协商会议前7至15日交付对方;
(三)提出要约:双方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程序等;
(四)召开会议:双方经协商会议审定议案,双方首席代表作出回复意见;
(五)纪要处理:协商会议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纪要等经双方首席代表审定签字,并存档备案;职工工资方面的议案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
第九条 平等协商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平等协商会议可由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轮流主持。
第十条 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会议的时间、内容、程序等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双方在协商中不得有过激性、歧视性行为,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用胁迫、引诱等不当手段;
(二)双方均有权提出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双方均有义务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企业真实情况和资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五)协商会议的内容未经双方首席代表允许,不得随意外传或作失实性报道;
(六)协商会议协议或纪要双方都有共同向职工公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代表因参加相关会议、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有应得待遇。
双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其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岗位变动。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应当订立单项、多项协议或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标准、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收入水平,计件、计时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津贴、补贴及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及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确定等;
(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的安排,带薪、探亲、年节等法定休假日及女职工特殊休息日的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保险包括依法参加的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的资金来源、享受条件和标准等;
福利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经费来源,职工补贴、津贴及女职工卫生费用的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标准,职工遗属、供养人员待遇及离退休劳模职工荣誉津贴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包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标准,职业危害工作的预防、救护措施,职工身体定期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等;
(七)职工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的安全、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计划和费用、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
(八)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集体合同的条件、办法;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确定意向: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经协商确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意向,意向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起草文本: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一方起草;
(三)协商一致:双方召开平等协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集体合同草案提前7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四)审议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和企业工会印章;
(五)登记、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一式3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应当依法登记和审查,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签订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六)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以适当方式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本市调控政策措施修改或取消的;
(三)因环境、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企业破产、停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职工整体分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
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60天内,双方平等协商续签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和相应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委托的代表。
职工方协商主体是区域、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其各自确定;其他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适用主体,体现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第二十四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应当征求本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审查、公布和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及监督检查等,参照前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及签订、续签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方不当变更、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人员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保障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人员法定权利的;
(五)企业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六)干扰调解工作的。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不同文字表述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日益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科学传播、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的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科技竞争力的核心,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占领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立于不败之地。科技进步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2006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909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7.8%。
2、工业园区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建设工业园区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向某一区域集中,有利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生产力要素配置和发展环境。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75个,逐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石化、灯饰、纺织、服装、制鞋、医药等产业聚集发展氛围,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390亿元,约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0%。同时,从投入的研发资金、拥有的研发机构与研发人员、专利等数量占全市的比重看,工业园区已成为我市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阵地。
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扎实更有效地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根据中央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部署,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现制订《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朝着预定目标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这个中心环节,以工业园区为主阵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方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9%,技术自给率达到54%左右,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达到80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6%,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0%;以石化、电子信息两大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汽车零部件、水泥建材、服装制鞋、食品药品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构建沿海重化产业带、惠澳电子信息产业带、惠淡文化产(事)业带、广汕公路电子食品药品服装产业走廊、山区资源型产业集群等区域经济新格局,发展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工业产值大、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园区,全市企业及其产品、产业、区域竞争力明显提高,初步建成创新型惠州。
——园区工业产值规模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拥有工业总产值超2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5个以上,其中,大亚湾、仲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各达1200亿元以上,惠东国际精细化工创新产业基地达200亿元以上,惠州市工业园和惠阳经济开发区各达200亿元以上。拥有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12个以上,其中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分别达到4个、3个、3个、2个,龙门县拥有1个工业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园。
——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到2011年,全市科技成果产业化率达到75%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8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总产值4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额60%以上。国家级、省级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分别占各自园区工业总产值的70%、60%以上,其它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工业的40%以上。
——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新引进博士、硕士、留学回国人员分别为100名、1000名、100名以上。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9万人以上,工程师达到3万名以上。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国家级达到30%以上,省级达到25%以上,其他达到20%以上。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70%。
——工业园区成为自主创新的主阵地。到2011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200件和800件以上,科技进步对园区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国家级70%以上,省级65%以上,其它工业园区60%以上。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园区工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级40%以上,省级35%以上,其他园区30%以上。拥有一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达到15件、10件以上。
——名牌城市效应凸现。到2011年,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个、20 个以上,“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0个、50个以上。形成炼油、化工、电视、电话机、手机、电池、服装、制鞋、家具、照相机、镭射光头、电脑主板、汽车配件、电工灯饰、医药保健、食品加工等在全国、全球知名,且有产业竞争力与市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集聚城市。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到2011年,万元GDP电耗下降到1250千瓦时以下,万元GDP能耗下降13%、年平均下降2.75%,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0.58吨标准煤以下。园区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提高到2亿元以上/平方公里,园区工业污水、废气处理率达100%并达标排放,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园区核准排放量范围内,空气质量符合工业区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建设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完善园区规划,着力解决好园区建设过程中土地盘整和融资难等问题。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引导各园区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产业状况,科学确定各自的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创新招商引资理念和手段,以优势项目建设为载体,在主导产业、特色集群、社会发展项目等方面向各类资本、人才、技术全方位开放,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的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率,最大限度集聚优势资源加快园区发展。大亚湾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钢铁和石化产业专业物流等产业。仲恺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汽车零配件、先进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现代服务等产业。惠州市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现代服务等产业。惠阳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惠城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化工、轻纺、新材料、灯饰、农副产品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和意大利工业园区建设。惠阳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博罗县重点抓好化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等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惠东县重点抓好电子、化工、轻纺、鞋业和现代农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及珠三角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龙门县重点抓好金山(东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鼓励、支持并协助园区牵头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的特色产业基地,到2011年,力争全市拥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0个以上。
7、加强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加快全市共享的生物实验室、公共软件开发和测试,以及惠东鞋业、博罗园洲纺织和“罗浮药谷”等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抓好大亚湾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力争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快省级以上园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多种形式孵化器的建设,发展培育一批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的专业技术。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园区均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科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机构、人才培训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等现代中介服务机构。
8、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用好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允许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专利费用等全额计入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研究开发院和博士后工作站。到2011年,全市博士后工作站达到4个以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都需建立工程中心。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分别达到4家、40家、60家以上,省级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达到3家以上。
9、加强重点领域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按照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优先、核心和关键技术优先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在消费类电子、嵌入式软件、生物与新医药、装备与先进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节能减排与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关键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实施一批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为目标的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和引进创新项目。加强关键技术的集成与产业化推广应用。
10、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园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立孵化中心。财政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向园区倾斜,重点支持园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研究机构和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建立政府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规模化发展。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到2011年应高于年财政预算的3%。通过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把园区建设成为区域创新核心基地,提高园区的竞争力,促进各类园区又好又快发展,使我市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未来五年年均增长20%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年均增长15%以上。
11、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园区。到2011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起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推进计划。落实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污染企业监管、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和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2007年完成全市50家重污染企业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所有重点污染源、包括全部投入运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限期关停规模小、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火力发电机组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科学规划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都必须进行区域开发环评,严格把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关,依法严格审批项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工业项目进园进区。采取市场化、财政投入等多种筹资方式,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完成好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2、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到2011年,全市新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达到1家、2家、5家以上。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形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本市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技术标准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抓好忡恺高新区、惠州软件科学园、民科园孵化基地和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科技园惠州园区等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校科技成果中试、孵化的重要基地。到2011年,全市组建省级产学研成果转化基地3个以上。建设一批示范性大中型企业中试基地,加强企业中试基地与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保障。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战略,保障自主创新可持续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专利服务和预警机制,突破技术壁垒。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加大打击和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授权,扶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形成具有内在根植性的新的产业集群。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加大对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强化区域品牌规划建设,提升惠城区“中国男装名城”和惠东县“中国女鞋生产基地”地位,重点加强大亚湾石化、仲恺电子、陈江照明、园洲制衣、水口毛纺、杨村家具等新兴区域品牌的培育扶持。
14、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打造人才高地。自主创新,人才为本。大力改善城市软硬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我市成为国内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之一。用事业、待遇、环境、感情吸引各类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海内外创业者、领军人物、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管理人才。对留学回国和携带发明专利来我市创业的人员,给予1至2年300万元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并给予15万元资助;国内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项目和已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项目落户我市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人才激励机制,把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人才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引进智力。
15、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的多渠道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严格落实好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和产业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改革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和产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企业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等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创新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简化和规范投资审批,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力争到2011年,使我市全社会创新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
16、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注重引进国外研发机构,抓好外资核心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利用。市建立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出一条从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从低加工度向高加工度、从生产普通零部件到关键核心部件转变的基于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集群创新升级模式。由市匹配出资,争取国家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更多投向我市。围绕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合作,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我市落户和产业化。加快建设华南理工大学惠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和中科院广州分院(惠州)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
17、建立推动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工程中心、农业创新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新批准组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农业创新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各县(区)也要安排相配套的扶持资金。对企业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省级研究开发院,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经费。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力度。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获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导企业、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增的地方所得的50%,计提科技发展资金。对我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18、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里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具体抓此项工作,并成立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办公室,从市经贸局、科技局、科协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对工业园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由一名市领导具体负责,县级、镇级分别由一名县、镇领导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考核由市经济贸易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考核一次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政治上应优先提拔使用,经济上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五、附 则
19、本《纲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纲要》相抵触的,以本《纲要》为准。
20、本《纲要》由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