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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4:3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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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法享有征地补偿与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上市交易等权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土地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市、县(市)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由依法拥有该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依法使用该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应当由土地他项权利享有人和他项权利义务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宗地图;


  (五)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需要申报地价的,提交经过确认的土地估价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违法用地或者地上附着物属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


  (二)不能提供完备的土地登记资料的;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登记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换发或者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由土地权利人持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的宗地划分、用途确定、面积测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证书实行检验制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证书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对自登报声明作废后30日内未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登记机关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地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十八条  初始登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由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更改的;


  (三)土地用途改变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新开工的一般建设项目,先按批准建设时限办理有期限的土地登记,待竣工验地后,换发正式土地证书;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办理预登记,待竣工验地合格后办理正式土地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土地登记。


  (三)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转让地上建筑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商品房竣工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后,购房者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申请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及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有关规定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自更改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前15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土地登记。逾期未申请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原集体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由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出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也可以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市、县(市)登记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土地证书检验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土地证书停止使用,登记机关可以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公告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土地证书,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检验缴纳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4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与省教育厅共同举办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7日



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
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





  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定于2004年12月18日(会期一天)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举办。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为目标,以引进省内高校高层次人才智力为重点,通过政府搭台、政策引导,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竞争,开展人才招聘、研发合作、人才培养等系列对接活动,为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参会对象

  参会单位:在哈高校,我市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的企业,市直及市属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民营及中、省直在哈企业。
  参会人员:在哈高校部分研究生导师和在读在学研究生,45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各参会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活动内容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部分中、省直在哈企业进场设展,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来哈工作。人才引进的方式要不拘一格,可以采用人才共享、校企合作培养硕士、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吸引他们来哈工作。

  (二)高层次人才智力研发合作。在哈高校进行科研成果推介,将本校市场化前景好、适宜产业化以及待转化的科研成果向我市企业推介,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需要且自身无力解决的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在对接会上与高校组织的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进行对接洽谈;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与高校、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洽谈与合作。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与高校培训资源对接。我市机关和企事业等人才需求单位要积极制订近期、特别是2005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层次、数量、专业类别,与参会高校对接洽谈。

  四、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和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敏担任。具体组织承办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和省学位办负责,相关单项活动的协办单位要指派专人配合。在市人事局设立综合组、会务组、宣传组,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这次对接会对于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组织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洽谈,保证对接效果;制定优惠政策,力争引进高层次人才。我市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参会。

  (二)搞好宣传报道工作。本次对接会宣传报道的主题为:留住高层次人才,振兴老工业基地。各新闻单位要围绕这一主题充分展示我市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市委、市政府求才若渴的诚意,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前景为人才创业提供的良好机遇,努力营造高层次人才来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和相关人才网站及各高校学生网站要提前发布召开对接会的有关信息,积极宣传我市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参会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工作。参加对接会的单位要填写《参会单位报名表》,在表中注明对接洽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按照本单位需要,填写《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按照对接会布展要求,做好展板,展示本单位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和招聘简章、项目介绍、人才培养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参会工作由省学位办牵头组织,各高校研究生院(处)负责组织在校的研究生导师和在读在学研究生参会,市政府统一组织车辆到各高校免费接送。哈市用人单位参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协办。

  (四)有关费用问题。对参会设展单位免收展位费;对进场洽谈的各类人才免收入场费、午餐费。需承办单位负责的场租、广告、布展、接待和材料等费用,由市财政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请各参会单位将报名表、人才需求信息表等(已报过的可不再报)于2004年12月6日前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杜忠家,联系电话:84664748)。参会单位查询、下载或发布对接会有关信息,请登录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bys.gov.cn。

  附件:1、哈尔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摘要
     2、参会单位布展要求
     3、参加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报名表
     [表格1:参加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报名表]
     4、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
     [表格2: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
     5、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
     [表格3: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
     6、2005年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表格4:2005年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附件1
        哈尔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摘要
  一、对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等高级人才分别按2万元和5万元标准发放安家费,上述引进人员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负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对出站后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另外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

  三、在市属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用人单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外,市政府连续3年每月发给1000元生活补贴,3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酌情发放。

  四、市属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学费的二分之一;党政机关干部在职学习获得双学士、硕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最后学位就读期间学费的三分之一。

  五、用人单位,特别是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硕士或博士的,由省教育厅按有关政策实行计划单列。

  六、对有关招聘单位免费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人才评价及人事代理服务。

注:以上一至四项政策摘自《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 

附件2
            参会单位布展要求

  一、布展时间
  2004年12月17日下午1:30至4:30时。
  二、布展地点
哈尔滨市国际会展体育中心A区(哈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
  三、展位说明及要求
  (一)每个展位的空间为3M(长)×3M(宽)×2.2M(高),会议提供1张桌子,2把椅子,2个射灯,1个电源。具体展位见下图。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四个展位示意图) (一个展位示意图)

(二)参会单位的每个展位必须按要求制作招聘广告或宣传板(1张或2张),具体尺寸为2M×2M,制作要求为电脑喷绘。

  (三)参会单位如进行多媒体宣传,须自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四、其他事项

  (一)参会单位具体位置统一由会务组安排,如参会单位因招聘人才、项目对接需扩大展区,请提前上报会务组。

  (二)参展单位布展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会务组联系(负责人:赵树智刘艳坤 联系电话: 办公室84513031 84056083 手机:84267095 1393603807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职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职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职业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市、县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的领导,实行“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多校一体”的管理体制,将其建设成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统一规范名称“XX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日常办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办学,开展本部门的职业培训。

第五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实行中心主任(校长)负责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热爱职教事业,熟悉教育规律,思想解放,勇于创新。要强化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规范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凡进入学校的教师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未达到学历要求的原在职教师要通过进修、自考等渠道,达到学历要求;专业课教师应在专业方面达到相应的水平;所有教师应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适应中等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

第七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以实施“三段式”教育为主,做好初中毕业生和农村青年入学的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一年级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八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举办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业设置要按照市场需求和岗位的知识、技能要求,文化课、专业课和实践课的比例按3∶3∶4安排,强化学生的技能培养。

第九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对学生进行诚实守信、劳动致富的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创业教育,做好职业规划,增强职业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态度,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就业观,引导学生热爱人民、热爱劳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抓好学生第一年教育教学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学生第二年到城市学校学习专业技术、技能,强化实践训练的准备,使学生顺利进入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

第十一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本市、县各有关部门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任务,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督查和奖惩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市、县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把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和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畴,进行定期检查。对办学规模大、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效果显著的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予以奖励;对办学规模不大、管理不规范、办学效果不明显的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