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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发文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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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发文办理规则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发文办理规则

(2011年8月15日 琼司通[2011]116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体制下我厅的发文办理规则,促进我厅发文规范有效运转,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共海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体制下党委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本厅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文办理是指本厅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条 厅机关各部门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本规则,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发文工作。
第四条 发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效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除重要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会议必须以省司法厅或省司法厅党委名义行文外,各部门能够使用便函办理的业务,应当使用便函。会议通知、转发上级文件通知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厅领导讲话,由厅长签发后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原则上不发全文。无保密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信息传递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省司法厅公文主要包括:
(一)省司法厅意见:用于传达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贯彻执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省司法厅办法:用于以司法厅名义对贯彻执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进行某项重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的具体规定;
(三)省司法厅决定:用于以司法厅名义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省司法厅公告:用于向社会宣布省司法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事项。
(五)省司法厅请示:用于以省司法厅名义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省司法厅报告:用于以省司法厅名义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七)省司法厅通知:用于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厅领导在本省司法行政工作重要会议上的讲话;本省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奖惩决定。
(八)省司法厅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九)省司法厅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项。
(十)省司法厅函:用于向省政府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安排事项等。
(十一)警衔任免命令:用于以厅长名义签署,对省司法厅管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警衔授予、晋升、降级和取消。
(十二)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厅长办公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厅务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厅务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省司法厅党委公文主要包括:
(一)省司法厅党委通知:用于发布厅党委的文件、任免干部,传达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员会的指示,转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省司法厅党委请示:用于厅党委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和省委其他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三)省司法厅党委批复:用于答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请示。
(四)省司法厅党委报告:用于以厅党委名义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员会等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领导机关的询问。
(五)省司法厅党委决议:用于经厅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六)省司法厅党委函:用于与省委有关部门、市县党委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七)省司法厅党委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厅党委会议所讨 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八条 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上级机关行文,应以省司法厅或省司法厅党委的名义行文,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劳教(戒毒)局]及其党委不能直接向以上机关行文。
第九条 厅办公室、厅纪委、厅政治部、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可以分别向司法部办公厅、纪检组、政治部、监狱局、劳教(戒毒)局行文,厅机关其他部门不能对司法部的相关部门行文,但司法部相关部门来文要求我厅相关部门直接向其行文的除外。
第十条 省司法厅可以与省直各单位、各部门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确需要行文,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转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厅党委可以向省委各部门行文,也可以函的形式向市县党委行文。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依据职权可以向外行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厅纪委可以向省纪委行文;厅政治部可以向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行文;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可以分别向省直机关工委、工会、团委行文;厅机关其他部门不能向外行文。
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为了协调具体业务工作的需要,可与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政法部门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全系统各单位行文。厅党委可以向全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厅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向本系统各单位或单位党委(党组)行文。厅纪委、厅政治部、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本系统各单位相关部门行文。
一般情况下要逐级行文,需要向基层单位贯彻的,由其直接主管部门予以转发并负责文件贯彻的督查工作[可以同时在文尾抄送栏注明抄送厅属各监狱、劳教(戒毒)所(党委),协会(党委)]。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基层单位或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相关部门行文的,需经厅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及其党委,向厅属监狱、劳教(戒毒)所及其党委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省司法厅或厅党委,根据相关内容还可同时抄送厅纪委或厅政治部。
第四章 拟稿规则
第十四条 拟制发的文件,首页必须使用《海南省司法厅文件拟稿纸》,发文底稿一律使用A4型纸打印。
第十五条 拟稿应当正确使用决定、通知、通报、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等文种,公文格式应规范。
第十六条 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国家秘密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十七条 文稿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八条 公文内容涉及几个业务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共识的,不得行文。
第十九条 重要的公文,部门领导要亲自起草或主持起草。所拟公文,如系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第五章 审核规则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文件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当先进行核稿。以厅或厅党委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后送厅办公室进行文核,再呈送有关领导签发。内容涉及法律、政策的,应先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厅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条 核稿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稿进行审核:(一)有无必要发文,行文关系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需要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是否经过会签;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拟定密级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密级是否准确,保密期限是否妥当,接触范围是否合适;
(五)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六)层次是否清楚,布局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核稿中发现问题或存疑,应及时向拟稿人进行了解,也可直接约请拟稿人共同修改,必要时可作退文处理。
第六章 审批签发规则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上报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事关全局的文电,由厅长签发,党务事项由党委书记审签。
第二十四条 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如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范围的,须送有关厅领导会签;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由厅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厅办公室主任审签;重要事项,由厅办公室主任报有关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六条 以厅纪委名义发文,由厅纪委书记审签;以厅政治部、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名义发文,由厅政治部主任审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公文缮印前由厅办公室机要室编号,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文原则上在厅打印室缮印,必要时可在指定的印刷厂缮印。印刷秘密公文,应当交由厅打字室或者委托持有保密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秘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文付印前拟稿人应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司法厅和厅党委印章,由厅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负责用印监印。
凡以厅或厅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凭经领导签发的文稿,方予用印。
如发现公文不符合要求,监印人有责任向有关人员提出意见,经修正后,方予用印。
第三十一条 公文分发由拟文部门负责,多部门共同拟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需要到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交换或机要传递的,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机要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个人不得留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发文办理规则>的通知》(琼司[2010] 3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对信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强化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批决策,以“清晰、明确、协作、制约”的原则理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关系,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实现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投资信贷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不论项目建设规模大小、贷款金额多少,均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体制,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系指贷款申请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和承诺贷款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建设银行总行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协作,审贷分离,集体决策。
相互协作,系指信贷一部和投资调查部在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互相商量,互相配合。两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有关问题。
审贷分离,系指贷款申请的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承诺贷款后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分别由信贷一部和投资调查部管理,相互制约。信贷一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承诺贷款后项目的管理等工作,投资调查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信贷一部会同投资调查部负责贷款审批决策结论的反馈工作。
集体决策,系指所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投资调查部根据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会签信贷一部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主管行长主持,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投资调查部是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凡由总行审批决策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借款申请(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签文件)、各分行推荐项目,由信贷一部受理。
第五条 企业(或项目)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均由国家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或纳入国家计划之前行文向建设银行总行协商或推荐。
第六条 各分行推荐上报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信贷一部受理。推荐上报文件包括分行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信贷一部接到贷款申请文件后,要做好申请文件、资料的登记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在一周内将确定的备选项目名单连同贷款申请文件,一并提交投资调查部(附一)。
第八条 信贷一部接到贷款申请部门有关贷款项目技术经济审查论证会的邀请时,应通知投资调查部派人参加。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九条 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决策的主要依据。所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统一由投资调查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投资调查部根据信贷一部提送的备选项目名单及贷款申请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分行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下达评估任务通知书,并抄送信贷一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分行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接到投资调查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后,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实施评估工作,按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项目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向总行投资调查部报送项目评估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贷款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决策结论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将根据贷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会签审批。投资调查部根据评估报告和分行的审查意见,两周内向主管行长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撰写《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附二),会签信贷一部;信贷一部在一周内提出会签意见,意见一致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会议审批。重大贷款项目和情况比较复杂的贷款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综合计划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会签建设银行的贷款项目,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同意承诺贷款的,由主管行长在会签文上签发;属于非正式来文会签承诺的,和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未予承诺贷款的(包括正式行文会签和非正式来文会签的贷款项目),由信贷一部在一周内分别起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三)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审批意见函》,均会签投资调查部后报主管行长核签,以建总函字文号行文主送国家综合计划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部、委、厅、局),抄送有关分行。

第五章 承诺贷款后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对项目承诺贷款的数额,以绝对数的形式一次性承诺,不按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形式承诺。
第十七条 从总行承诺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后才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超概算或其他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确需追加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或在贷款承诺的有效期内项目情况与原评估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在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之前,由信贷一部提送投资调查部组织补充评估,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在总行承诺贷款的有效期内,如项目情况与原评审阶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少或取消原承诺贷款数额时,由信贷一部商投资调查部核签。
第十九条 经总行审批同意承诺贷款的项目,信贷一部在下达贷款计划时抄送投资调查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建设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总行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关于提送备选项目名单的函
建信字(19 )第 号
投资调查部:
根据 提送的贷款申请文件,经审查,同意将
项目列为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备选项目,请你部组织评估。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一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二
建设银行总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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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批示: | 会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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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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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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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建总函字(19 )第 号
(主送单位):
根据你 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文件,经我行评审决策,同意承诺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
此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有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一九 年 月 日
抄送:


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一时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阅(1995)154号文件精神清理不良文化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清理了一批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企业名称,社会反映很好。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现作以下通知:
一、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二、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倾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一要坚决,二要讲政策。对于确属上述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要坚决、迅速地责令其变更。但要注意避免无限联系,避免扩大化,防止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对于不易把握的企业名称,应认真研究、
慎重甄别。在清理中,要注意把握外来文化同殖民文化的界限;历史文化同封建糟粕的界限;广大公众反映同少数人反映的界限。对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可适当从宽掌握;对于今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应适当从严审核。对于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应适当从严;对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可适当从宽。在清理中,要按程序办事,讲究工作方法,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对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的清理工作和企业名称的日常登记工作。




199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