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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时间:2024-05-19 06:4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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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1998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者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
(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示范性生产线以及农业试验示范工程等;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社会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风险投资;
(七)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信贷政策,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以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级试制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享受市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缩短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含已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出口、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条 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经财税部门批准,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五章 技术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技术交易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科技成果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参照本条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4日
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探究

闵涛


  近来年,刑事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中学生涉足犯罪的时常发生,其中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居多,也有的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等我市曾发生过一名高中生因学习压力而杀害父母、孩子因要钱而杀害爷爷等令人震惊的案件。中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怩引起了社会有关部门和每一个家庭的关注,探究中学生的犯罪原因,寻找防御对策,已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中学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驿站,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一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学生犯罪的共性问题。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家庭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类型:
  一是盲目溺爱型。从社会现状看,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认为树大自然直,不重视家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有些家庭夫妻双方父母的隔代宠爱,使很多青少年从小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的不良恶习。稍遇挫折或不顺,他们都会受不了,情绪波动大,加之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易冲动,很多学生因琐事打架斗殴,引发伤害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满足欲望型。此种畸形突出表现就是家长们在物质上最大地满足子女的欲望,有求必应,忽略了必要的艰苦朴素思想教育,从而养成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穿着讲究名牌,骑自行车要赛车,就连发型也要符合时尚等不良风气。有些学生一旦欲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不择手段,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进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类型的学习犯罪多以侵财为主。有的学生平时花惯了钱,一旦没钱,就抢同学的钱,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严惩影响了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三是缺乏关爱型。这种类型的家庭主要是单亲家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家庭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他们的行为没有人监护,多数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不愿意在家,而过早地接触外界,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导而走上邪路。在我们承办的一起抢劫团伙案件中,6名成员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父母离异、监管不严、无心读书的情况。也有一部分是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或托付老人照顾,虽然衣食无愁,却缺少父母之爱,子女便自己寻找乐趣。
  四是过高期望型。学而优则仕,望子成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普遍存在就业难的现象,加之人们的就业择业观念还比较保守陈旧,学生家长将考大学视为唯一出路,学生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心理、生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考不上大学就没有出路”困扰着学生思想负担过重导致逆反心理,甚至对父母的唠叨也极端仇视,亲儿弑双亲的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有些学生感到如果考学无望,则学习无用,对学习产生厌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极易使思想和行为偏离正常轨道。

二、社会原因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改造社会社会同样也以其自身功能改造着人类,保有这两种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作用人类社会方有可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不论哪一方出现失误其作用就会变为反作用。就中学生违法犯罪成因看,社会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族的、传统的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事例拦击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与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精神糟粕,反映在当前文化中非常突出。色情、暴力、奢侈贪欲成了这些“文化”的主题。而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盲目模仿和盲从,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使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早恋问题、性犯罪行为和结伙暴力犯罪的产生都与这些精神污染有关。
  二是社会不当经营的影响。突出体现在电子游艺厅、网吧上。虽然我省已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有禁不止,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也是一阵风过后,特别是有的网吧在学生假若内大赚黑心钱,约有70%是中小学生,网上的内容不加限制,黄色网站随意登陆。有的人在网上污言秽语,甚至旁若无人地公开对骂,网吧内秩序混乱、声音嘈杂。有的学生整日沉湎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有的甚至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的网吧赊钱让没钱的学生进入,学生家长对此深恶痛绝。网络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令学校和家长担忧。
  三是不安宁的环境的影响。道德是校园的周边秩序存在着一定隐患,突出表现在有些不法之徒经常在学校周围徘徊,他们有些是辍学生,又勾结社会不法青少年,有时在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抢劫或抢夺在校生的财物,打仗斗殴,有的勾引在校生参与他们的不法行为,把在校生“拉下水”。其次是学生们的校外活动空间、学习场所太少,学生的业余时间的利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很多学生放任自流,就出入游艺厅、录像厅、网吧,容易接触不良信息。第三就是农村的学生大量到城镇就读,有的租房,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一些不良习惯得不到家长的及时纠正,有的滥交朋友、留他人住宿,一旦与不法之徒交往,很容易走下坡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培育青少年成长的最关键的环节。古人语:养不教,你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对人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有些家长常说: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可见教书育人的重要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前学校教育过分突出应试教育。评价学生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很多学生视学习为负担,不是“我要学习而是要我学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担过重学习方面吃力的学习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必要的鼓励,使得有些学生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希望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逃学,还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危险的前兆。
  二是分类教育刺激了部分学习的自尊心。现在学习为了追求升学率,实行分类教育,有尖子班、提高班,由于缺乏积极的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认为自己是差生,产生自卑心理,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出现闹课堂、滋事等现象,不但影响了教师正常授课,影响了要求上进的学生的学习而且还便利了有不良习性的学生和拉帮结伙,有的甚至成立帮派,推举“老大”影响了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乃至整个学校秩序。
  三是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还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使学生们承担了巨大的学习压力,老师们也围绕着主课下功夫,不注重培养学生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引导,有的学生自私、狭隘、唯利是图,受不了挫折,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遇事很容易走极端。如:有一名初中生,仅因为其叔酒后干扰其学习就与其叔争吵进而撕打,撕打过程中随手持水果刀刺中其叔胸部,致人死亡,赞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目前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很多学生家长也认识到仅有高分是不够的,培养身心健康并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学校教育,占领思想阵地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渠道,因此抓好学校教育是关键。
一是加强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告的良好习惯。学校要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社为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发展的大事,摆到重要日程,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其中,如:读书会、演讲赛、故事会等充分利用学校的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知法、守法。还要请政法部门经常进行以案说法进行典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学生中选树优秀典型,多进行正面宣传,使学生们从身边的典型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二是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具有崇高的理想较强的法律意识、健康的体魄,热爱劳动的品德。创造性地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学生的被动的“要我学习”为主动的“我要学习”,在学习中找到乐趣,激发学习的热情。同时学校要积极倡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针对学生时期活泼好动的特点,开展好体育活动,组织各项比赛,在比赛中激发学生的拼搏向上、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互相帮助的奉献精神。多为学生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活动场所如:图书室、乒乓球室,课余时间也能开放学校操场等,最大限度的给学生创造活动的空间,让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住学生的业余空间,避免和减少社会不良住处的侵入。

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对学生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共同努力。
  一是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教育部门无疑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但是仅这一个部门还不够教育部门要善于调动共青团、妇联、宣传、基层党政组织、政法部门等的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建立学校、家长联系制度。“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老师应全方面地了解学生,应加强与家长的相互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环境缩短学生与老师的距离,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家长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多关心子女的在校情况,经常与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家长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缩小与子女的代沟,增强彼此间的交流,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加强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打击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要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扭转首先是要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把那些渲染色情、暴力、扭曲人性等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清除文化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要经常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力度,查处违法犯罪决不手软,而且一查到底,深挖违禁书籍、音像制品来源,从源头上狠狠打击。其次要经常检查网吧、游艺、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对带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要坚决取缔、销毁、查封。要将网吧作为检查重点,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堵住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才能使学生们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认真读书学习。
  二是整顿校园周边秩序,为学生们创造安宁的学习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是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乱设摊床的商贩,滋扰学生上课、拦劫学生的不法之徒。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在学校附近的巡逻值勤,随时打击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也能够断绝一些学生与外界不良人员的接触,防止一些学生被“拉下水”。
  三是建立帮教制度切实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对于学生涉足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对偶犯、初犯、胁从犯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尽可能不予收监、劳教、少管,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于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必须惩处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各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少年法庭,运用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理案件,要求作到处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少年同时建立帮教档案,加强案后考察和案后回访。建立帮教联系点,与家长、学校共同作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使他们能在多方的共同关心、教育、帮助下痛该前非、重新做人。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屯府办〔2006〕60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镇府,各国营农场,县府直有关单位: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一、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投资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项目法人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法人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第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安全承担风险。
第三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二、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招标、投标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八)编制标底;
(九)投标、公开开标;
(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报招标人;
(十一)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省级国土环境资源厅书面报告招投标情况;
(十三)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其工程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分阶段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应达到三家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应达到四家以上。
第五条 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招标人设置的标底应在开标前编制,开标时应同时公布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C=(A+B X j)/2,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 B是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即开标时除废标外的所有报价的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 j是低价竞价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 1.0。开标后经核实的(含算术性修正)最终报价高于招标人标底5%的或低于招标人标底15%的投标,可视为无竞争性或低于成本价的废标。按该款和其它有关规定审定后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
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正式的评标报告,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个工作日之内报上级和投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农民群众投工投劳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监理制度。
第一条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第二条 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或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选择确定。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招投标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含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技术变更、安全、材料、购置设备、工程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工程价款、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处理质量事故等方面的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四、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关资金安全、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的原则申报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提出项目计划,经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后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项目审核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核结论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等通过集体会审确定。严禁项目申报单位越级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上级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第二条 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配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任务、规模、投资金额、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事项实行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全面。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开标前严禁泄露招标标底。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
第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财务内部稽核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项目资金;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不得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 县级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项目管理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不得承担管辖地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工程。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耕保、财务、纪检监察等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项目及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制度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范项目建设中不廉洁行为,特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内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内容、土地权属、现状、工期、法人代表、监理单位、招标、中标等。
第二条 公示方式:可通过电视、报刊、通告等方式在项目所在地告示公众。
第三条 提前公示时间:招标公示须在开标的20天前发布;土地权属公示须在办理权属调整的20天前发布。
第四条 发布公示机关为项目法人单位。
第五条 公示中应公布公众反映电话、公众意见收集人等。

六、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项目资金按“自求平衡、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第四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核,即每一笔项目资金的拨付,财政局应根据工程承包方的《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和工程监理公司的《月支付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检查核实后,才拨出资金。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再根据监理公司的《工程价款支付凭证书》核实拨出工程款。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