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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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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商业部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8月29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0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系统棉花检验工作,保证流通领域中的棉花质量,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72》(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棉花国家标准)、国务院关于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和棉检人员,要加强标准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既不压级,也不抬级,以维护农、工、商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棉花检验实行感官检验与仪器检测相结合的方法,检验工作的重点是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三个环节。
第四条 产棉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任分管棉花工作。要根据棉花检验任务情况,建立健全棉花检验机构,配备棉检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设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场所。县内棉检人员,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力求稳定。
第五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要经常对棉检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棉检人员的素质,并对棉检人员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开展技术竞赛活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棉检人员的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要支持棉检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尊重他们的工作权限。
第六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花检验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棉花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等各个环节,层层定岗定责,明确职权,各负其责。要制定品质调查、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及仪器的使用、操作和保管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章 收购检验
第七条 收棉站要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棉检技术人员,配有品级实物标准、动力试衣车、水分电测器等设备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室。收棉站要经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验收,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方准开秤收购。
第八条 收购棉花必须坚持批批试轧定衣分,对照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的“一试五定”(皮棉四定)的检验制度,以提高收购检验的准确率。不准搞估验,不准收购超水棉,不准夜间检验棉花。基层收棉站要实行分级员与棉农不见面的“密码检验”方法。
第九条 收棉站要建立留样制度。留样不得少于总批量的10%。有争议和疑难棉样必须批批留样。留样要逐批编号登记,分类保存,以备检查和考核。留样的保存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确定。
第十条 收棉站要经常检查入仓籽棉或皮棉的存放情况。发现等级混杂,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理,并查找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 县棉麻公司和轧花厂要指导基层收棉站的检验工作。收棉站将收购的棉花送交轧花厂时,必须按实际收购的品级、长度、数量解交,轧花厂进行复验后,如有不符情况,应及时通知收购站,进行纠正,对已发生的差额,视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棉检的统计报表,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运用统计分析,指导和改进检验工作。

第三章 加工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所属的轧花厂,要建立健全加工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场所。
第十四条 轧花厂要根据站、厂交接验收的籽棉情况,对付轧籽棉进行质量分析,做到因花配车。
第十五条 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按照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加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有关轧花质量的要求,坚持跟班检验制度,切实做好各项指标的检测工作,详细做好记录,并保留好检测的实物小样。
第十六条 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给车间和厂领导。如发现某些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有权停车,以改进轧花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 签证检验
第十七条 棉花签证检验站,原则上设在县级棉花经营单位,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审定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可承担签证检验业务。
轧花厂、打包厂的成包皮棉,由签证检验站统一检验,签发证书。签证检验站的印鉴和检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八条 棉花签证检验站要具有符合规定的检验室。集中产棉县要建立恒温恒湿测试室和装有符合标准的灯光分级室,配备强力、细度、成熟度、长度、马克隆值等项指标的检测仪器。要用物理性能测试结果,指导感观检验,提高准确性。
第十九条 签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考核合格,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颁发《签证检验人员证书》。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准签发棉花签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条 签证检验棉花,应在轧花、打包的同时扦取有代表性的棉样。品级、长度由两名签证检验人员共同检验,证书要认真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经签证检验技术负责人签字。内容不全或涂改过的证书无效。凡经签证检验过的棉花,应及时刷好标记,做到货证相符。严禁不刷标记或擅自改换标记。签证检验后的棉花,如发生经济差额由签发证书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签证检验站要对所辖收棉站、厂的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统一目光。收购季节,要及时召开早、中、晚期棉检技术交流会;有关部门之间、毗邻地区之间要互寄交流棉样进行技术交流。交流的棉样应注明品级、长度等指标,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二条 签证检验必须批批留样。留样的保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确定。

第五章 棉检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棉检人员要努力学习政策、法律,钻研业务技术,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价格政策和其他棉检技术规程,做好棉花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棉检人员要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时期棉花品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宣传、推广“四分”工作,做到不摘生花,不卖统花,确保棉花使用价值,增加棉农收入。
第二十五条 棉检人员在使用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时,如发现有变异或损坏的,应立即报送制发单位审查修定或更换,不得自行调整。
使用棉花检验仪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棉检人员在收购检验中,对含水超过最高限度的棉花,应说服棉农摊晒合格后再交售。签证检验人员如发现棉花加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轧花厂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发现成包皮棉中有黄白掺混、类型掺混、夹有短绒等其他特殊杂质,不得签发证书,并要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棉检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检验制度,抵制违背棉花国家标准和政策的各种干预。如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诉;上级单位应负责查明情况,严肃查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棉花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在所辖区域内开展自查、互查,配合技术监督、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好的经验,要认真总结推广;发现技术偏差,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收购棉花实行群众监督。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广泛宣传棉花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公开陈列棉样,公开价格,设置意见箱。要聘请懂技术、办事公道、群众信得过的棉农代表到收棉站监督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协调农商关系。
第三十条 棉花检验技术的允差。
(一)收购检验为:
品级: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长度: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衣分:正负差异0.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
算)。
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数不大于机检结
果的20%。
金额:以收棉站为单位,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
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
5‰。超过允差幅度的净盈金额,应退还给棉
农;无法退还的,应做为扶持棉花生产的专项
资金使用。
(二)签证检验为:
品级:升降相加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长度:升降相加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第三十一条 升降在允差幅度内的,视为正常执行标准。超过允差幅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棉检人员由于技术原因产生的误差,只要不是玩忽职守,一般不追究责任;但要接受教训,努力学习,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遵纪守法,做出突出贡献的检验单位和棉检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基层收棉站不坚持“一试五定”正规检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收购棉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有意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棉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签证检验单位和签证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收回签证检验站的《棉花签证检验许可证》,吊销当事人的《签证检验人员证书》,其签证检验业务由上级安排。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干预棉检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强迫棉检人员不按国家标准检验棉花而造成的后果,本着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决策人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商业部发布的《商业系统棉花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88年实施“菜篮子”工程以来,“菜篮子”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菜篮子”建设发展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的良好势头。为适应形势变化、满足城乡居民对“菜篮子”产品日益提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主要目标。重点抓好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农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流通条件进一步改善;产区和销区的利益联结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菜篮子”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菜篮子”稳定发展和保障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产区与销区统筹发展。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销区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保障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并重。注重生产要素集成和资源整合,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稳定提高产量,确保质量。进一步建立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长期稳定发展。
  ——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夯实稳定发展基础
  (四)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在大中城市郊区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优势产区,支持建设一批设施化、集约化“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以及病虫害防治、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
  (五)建设一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完善和落实养殖大县扶持政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畜禽粪便、尸体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以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
  (六)建设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快对现有老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步伐,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支持养殖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循环水利用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围绕保障大中城市水产品供应,重点发展城市周边和沿江、沿湖、沿海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七)建设一批“菜篮子”产品良种繁育中心。支持主产区建设园艺产品集约化育苗场、畜禽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资源保种场,重点加强良种繁育中心(场)的水、电、路和良种繁育设施、实验检验用房建设,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培育一批“菜篮子”原产地保护产品,加大对国内优质品种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做好进口动植物优良品种检疫把关与服务。
  三、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
  (八)建设和改造一批产地批发市场。支持“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根据需要统筹规划新建产地批发市场,推进现有产地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改善批发市场场地、道路、交易厅(棚)、水电、信息服务、质量检测、采后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采后快速预冷、商品化加工处理和上市旺季入库冷藏保鲜。
  (九)改造一批城市销地批发和零售市场、集贸市场。支持大中城市改造销地批发市场,加强市场信息、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统一结算、冷藏保鲜、加工配送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全面推进销地批发市场在基础设施、管理、技术等方面升级改造,建立灵敏、安全、规范、高效的“菜篮子”产品物流和信息平台。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支持城市菜市场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追溯平台、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
  (十)强化产销衔接功能。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消费需求,主动与优势产区加强协作,建设“菜篮子”产品保障基地;优势产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建设服务全国或区域的“菜篮子”规模化基地,与各大中城市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鼓励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支持在重点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建设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与城区冷藏配送中心形成对接。
  (十一)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支持建立覆盖主产区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的“菜篮子”产品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信息采集标准,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加强采集点、信息通道、网络中心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定期收集发布“菜篮子”产品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建立“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增强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壮大分析预警队伍。
  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推进标准化生产。选择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制定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生产宣传培训,推动放心农资进村入户,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加大品牌培育和认证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十三)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政府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质检站,形成标准统一、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禁止乱收费。
  (十四)建立全程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建立国家级“菜篮子”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处理平台,并在“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形成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信息可得、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
  (十五)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共同应对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完善调控保障体系,提高科学发展水平
  (十六)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大中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作为大中城市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大中城市要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工业化相协调。各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资源条件、消费习惯、主要“菜篮子”产品供求变化规律和市场缺口保障难易程度等,确定重点发展品种。
  (十八)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将“菜篮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已建的“菜篮子”项目,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尚未安排建设的“菜篮子”项目,要按照规划抓紧研究立项,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要建立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带动农户多、有竞争力、有市场潜力的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倡导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支持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提高“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
  (十九)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在继续实施畜禽良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品种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继续落实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支持环保节能和放心食品绿色市场建设,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连锁超市供应链对接工作。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征占补偿水平,加强城市郊区现有菜田和养殖区域保护。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管理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对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养殖用水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逐步加大对“菜篮子”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认证的支持力度。扶持发展“菜篮子”产品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与流通组织化程度。
  (二十)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供应平衡调节机制,用信息引导生产,避免总量供求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出现局部性供过于求时,支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入市收购,异地远销;局部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并促进生产恢复。继续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制度。根据生产发展和消费需要,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规模,完善收储投放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地生产消费特点,完善地方“菜篮子”产品储备体系,统筹产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和国际市场,搞好进出口调节,平衡国内“菜篮子”产品供求。参照粮油等农作物政策性保险的做法,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研究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功能化解“菜篮子”的发展风险,稳妥推进“菜篮子”产品开展期货交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尽快研究制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菜篮子”发展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对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导。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87年6月23日的决定:
一、任命姚依林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免去宋平兼任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
三、任命高德占为林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