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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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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安   部  文件
交   通   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违规卧铺客车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交通部决定,对卧铺客车的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等标准规定,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铺客车,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列入《公告》的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一经发现违规产品,国家经贸委即将该产品从《公告》或《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取消,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

  公安部门要严把注册、检验关,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的卧铺客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检验手续。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得批准其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业务,并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

  二、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合法经营,杜绝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卧铺客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卧铺客车,并进行自查、自纠,将违规的车型报国家经贸委;所生产的卧铺客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卧铺布置必须采用“1+1”或“1+1+1”形式(指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不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且不得设置车顶行李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接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座位客车改装卧铺客车或加装铺(座)位的业务,凡发现继续违规改装的,国家经贸委将有关生产(改装)企业或产品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交通部门将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积极稳妥地处置在用违规卧铺客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已经设置车顶行李架的,必须立即拆除,对于没有下置行里舱的卧铺客车、允许按核定客车人数每人20公斤随身行李限制放在车厢内。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卧铺布置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的营运车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客运经营者自愿同意将其卧铺布置改为1+1+1的,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但其改造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后生产的“2+1”或“2+2”布置的卧铺客车,由原卧铺客车生产企业负责改造,卧铺客车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卧铺客车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前生产或由客运经营者自行改装的卧铺客车,应在具有卧铺客车生产和改装资格的企业改造。

  二是客运经营者仍要求使用卧铺布置是“2+1”或“2+2”形式的卧铺客车从事客运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载客人数,即按卧铺布置为“1+1”的形式进行核定,每铺核定一人,交通部门才允许其经营旅客运输。

  未采取上述整改措施的卧铺客车允许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违规卧铺客车不允许运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9号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意见

1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通部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04月12日
 

2
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
交通部
(86)交劳字756号
1986年10月21日
 

3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309号
1987年05月11日
 

4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668号
1987年09月09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758号
1987年10月23日
 

6
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
交通部
(88)交企字77号
1988年01月30日
 

7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
(88)交计字500号
1988年08月09日
 

8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交通部
(89)交人劳字484号
1989年08月26日
 

9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部
(90)交计字225号
1990年04月21日
 

10
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91)交工字78号
1991年02月13日
 

11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91)交计字399号
1991年06月13日
 

12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无委发〔1992〕486号
1992年06月26日
 

13
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交通部、劳动部
交人劳发〔1994〕88号
1994年01月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废止

14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
交通部
交基发〔1994〕1270号
1994年12月17日
 

15
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1995〕445号
1995年05月17日
 

16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交通部
交基发〔1995〕483号
1995年05月25日
 

17
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交财发〔1995〕911号
1995年09月29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18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5〕1036号
1995年11月06日
 

19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6〕612号
1996年06月27日
 

20
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6〕801号
1996年09月13日
 

21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交基发〔1996〕911号
1996年11月04日
 

22
交通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7〕838号
1997年12月22日
 

23
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1999〕11号
1999年01月08日
 

24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交通部
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
1999年06月09日
 





案例分析--抢劫罪、行贿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案 例〕
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1998年4月7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为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剖 析〕
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尚未离开现场时,误认为迎面而来的男子是对其抓捕的,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其在主观有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父亲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韩某帮忙,并且明示将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韩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韩某身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通过法官吴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吴某的父亲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吴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吴某身为法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碍于韩某的情面,明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周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重点把握〕
关于抢劫罪,应当掌握:(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了暴力手段,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主体是以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抢劫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及其他情节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另外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杀人罪的区别。(三)对事后抢劫的认定。(四)抢劫罪的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关于行贿受贿罪,应当掌握:(一)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认定受贿罪应当划清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正确认定斡旋受贿问题,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行贿罪的构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单位行贿受贿的情形。(四)介绍贿赂罪。关于徇私枉法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二)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三)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