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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8 01:0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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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1989年4月4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
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委或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不予承认,至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通知有关学校该专业不得招生,并限期充实条件。限期满时仍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专业。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正式设立专业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立专业招生的;
(三)不按规定备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及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推进煤炭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了《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

为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两则》、《两制》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确立企业三级会计主体
1、实行三条线管理,企业会计主体由局、矿厂两级转变为局、矿厂、区队车间三级。每个会计主体模拟法人运行,计算盈亏。
2、企业内部模拟法人运行,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矿务局所属单位,包括矿、厂、公司、事业单位和福利单位。第二层次是矿务局所属矿、厂的二级单位,包括井口、区队、多种经营厂点、经营公司、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等。上述所有单位,都作为会计主体,分灶吃饭,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3、属于第一层次的矿务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煤矿、中央洗煤厂、工厂等生产单位,以产品和劳务等收入抵补自身支出,做到自负盈亏。
(2)各类经营公司,包括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以经营收入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提供劳务取得相应收入,承担自己费用支出,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设计院、研究所、通讯站、信息中心、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价格收取设计费、科研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实行装表计量,按市场价向用户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按照为谁服务、向谁收费的办法,自负盈亏。
房地产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矿务局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单身宿舍、学校校舍、矿区道路等,向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修缮费和房地产开发费,实现滚动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初期,由于负担社会服务机构房屋折旧,暂时达不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社会服务机构房屋的折旧费。
公安、保卫部门下属的经济民警、门卫人员成立保安公司,作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保安公司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矿务局救护队是特殊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两个渠道收取。一是日常经费,包括工资、医药费、演练培训费、置装费、专用设备维护费、人身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等,按矿务局井下人数和核定的标准,向有关核算点收取。二是抢险费包括抢险过程中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向发生事故单位收取。
上述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其发生的费用,除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外,其它一律计入本单位制造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取消补贴,实行全额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职工食堂、生活浴室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服务,对内对外均按市场价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企业对内部职工可适当提高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
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全额收费,自负盈亏。职工交纳的托幼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疗养院通过疗养服务,对外创收,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职工医院比照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收取医疗费,床位费等,抵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器械购置费、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医务经费、劳保经费等支出,做到自负盈亏。职工就医实行全额收费后,职工交纳的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由单位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险费列支)。
以上福利单位,暂时达不到以收抵支的,可在短期内适当给予亏损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原口径由企业管理费负担部分。补贴后仍有亏损的,可继续将这部分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挂钩。随着整体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设施,增加福利方面的投入。
在核算上,除规模较大的医院比照矿、厂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外,其他福利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其发生的费用,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
(5)社会服务的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派出所、武装部、检察、司法、法庭、居委会等机构,本着精减人员、节约支出的原则,核定经费,实行费用包干,其净支出在营业外列支。随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移交社会管理。
4、属于第二层次的矿务局所属煤矿、工厂的下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劳务的生产单位、包括井下掘进、采煤、运输、通风、排水、井巷维修、设备安装维修等区队,露天矿的剥离、推土、回采、线路移设等区队,小型煤矿的井口,多种经营工厂等,按本规定3一(1)条办理。
(2)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按本规定3-(2)条办理。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会计服务中心、房地产公司、救护中队、保安公司、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比照本规定3-(3)条办理。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职工医院、休养所、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浴室等,比照规定3-(4)条办理。
(5)职工子弟学校、派出所、武装部、居委会、内部劳动力市场等比照本规定3-(5)条办理。
规模较大的经营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各核算点必须负担矿务局、矿、厂所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即除负担自身费用支出外,还必须负担劳动保险费,矿务局、矿、厂机关管理费。
(1)企业劳动保险费实行全额统筹。纳入社保部门统筹之内的项目,在全矿务局范围内,执行一个标准,以局为单位,实行全额统筹,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交社保部门;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离休人员各项经费、离退休人员医药及福利费、6个月以上长病长伤人员工资等,以矿、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上交财务科,统一支付。
(2)局、矿、厂机关人员是指由机关管理费开支的人员,包括公安保卫、老干部、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会、社保等部门管理人员。局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按所属矿厂、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数确定统一的人均负担标准,由所属矿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从管理费中提取上交。
矿厂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由所属二级单位(不包括社会服务单位)按职工人数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上交。矿务局机关及矿厂机关管理费年末结余或不足,不再调整各核算点上交管理费数额,由局财务处和矿厂财务科直接计入损益。
(3)企业管理费,主要是矿务局、矿厂机关发生的费用。对机关以外发生的劳动保险费、提取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提取的效益工资等也计入企业管理费,由各核算点负担。
6、在模拟法人运行过程中,对于局、矿厂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局矿厂机关,也要按照以产定人的原则,精减富余人员,节约支出。把减下的人员安置到局、矿厂劳动力市场。矿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由于不再划分二级单位,减下的人员由矿务局内部劳动力市场接纳管理。
二、内部资产划转及收支结算要求
1、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全面反映各单位占用资产和经营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矿务局必须把全部资产划转到矿厂和有关事业、福利等单位。矿厂再把资产划转到有关二级单位。
2、资产划转的原则:一是把现有存量资产,按合理占用的原则,谁占用就划给谁;二是对占用资产实行有偿使用(非经营性单位除外);三是不得由于资产和资本金的划转,影响矿务局与下属单位的既得利益;四是划转资产后,矿务局和所属单位均应继续保持各自的“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3、矿务局对所属矿厂、经营性公司、事业、福利单位按全部占用资产进行划转,原则上维持现状或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4、矿厂对所属二级单位占用资产实行全额负债划转,资本金再划转。划转程序:矿厂对下属二级单位,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划转到占用单位帐户,同时按划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该单位固定资产借款。各二级单位提取折旧后,将相当于折旧部分的资金上交矿厂财务科,同时减少固定资产借款。对流动资产先按实际占用额划转流动资金借款,待条件成熟后,对各单位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在定额内的借款,实行低息,超定额部分实行加息或罚息。
职工学校、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俱乐部,矿厂机关占用的房产划转房地产公司管理。
5、三级核算的主体工作各有重点:矿务局以资本运营、资金管理为重点;矿务局所属矿厂以盈亏管理为重点;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成本管理为重点,比照“四自”要求核算盈亏。
6、第三层会计主体,是区分三条线的主要对象,包括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及矿务局所属事业、福利、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划为煤炭生产线、多种经营线和后勤服务线。具体界定范围以部煤财字〔1996〕第369号、459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7、三条线的管理是分线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管理模式,各条线不是经济实体,不构成核算主体,不设置核算机构。企业通过对各核算点归类汇总,按三条线分别反映经营成果。
三、建立与完善会计核算组织
1、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矿务局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具体办理矿务局与所属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保证各模拟法人单位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内部结算中心是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深化改革,从财务部门转化出来的一个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具有双重性质:在行政上是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归财务处直接领导,根据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内部结算。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
(1)集中核算全局货币资金。矿务局所有单位在外部银行开户一律撤销,全部改在局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开户。
(2)通过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流向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
(3)集中办理矿务局所属单位对外结算及矿务局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
(4)根据局财务部门审定的贷款计划,开展融资业务和办理企业内部贷款。
为便于矿厂各单位结算,局内部结算中心在有关矿厂设派出机构,负责矿厂与外部银行的结算业务。
矿务局、矿厂建立以财务、劳资、计划、审计、机电、生产、行政、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内部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矿厂之间及矿厂内部各核算点之间内部经济纠纷。
2、矿务局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企业在外部银行开户、撤户事项。
(2)制定企业贷款及还款计划。
(3)审查批准企业对外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支付货款,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等。
(4)审核确定内部结算中心对内贷款计划,包括贷款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5)审核批准内部结算中心及各开户单位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3、矿厂所属区队、车间等二级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由矿厂成立会计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再保留会计机构,单独进行结算和核算业务。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统一办理。会计服务公司具有双重性,行政上是财务科的派出机构,在财务科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财务科负责全矿厂的财务管理,组织盈亏计划的实施;统一管理、运筹货币资金,对矿务局内部结算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办理货款、税费、贷款等各项资金的收支交拨业务;审批本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借款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等。
原矿厂已经设立的内部银行一律就地转变功能或撤销。财务科下设的费用控制型内部银行,其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独立于财务科的资金型内部银行,其货币资金管理职能移交财务科,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
4、大型矿井模拟煤炭事业部运行。实行三条线管理后,除一矿多井的小型煤矿以井口为一个核算点外,均要以井下区队为核算点。为对这些区队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成本核算,有利于整体效益的发挥,在管理形式上要成立煤炭事业部,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计划、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安全等科室参与组成。煤炭事业部对所辖区队相互间提供的作业和劳务以及各区队的最终生产成果实行收购制。
煤炭事业部视为一个核算点,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本身不发生管理费用。其支出表现为收购费,收入表现为将原煤卖给销售公司、洗煤厂的内部收入。收入扣除支出即为事业部的盈亏,并入煤炭生产线。
各井下区队以收入抵减实际支出计算本身盈亏,并以实际支出按规定编制原煤成本计算表,由会计服务公司代理汇总编制全矿原煤成本计算表。
四、强化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完善定额、计量、验收等基础工作。
各核算点用水、用电、取暖等都要装表计量,相互之间提供的产品、物资、劳务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计量手段,并做好原始记录。
2、确立合理的内部价格,作为企业内部各核算点之间相互购销产品、物资及提供劳务的结算依据。
内部价格确定的原则:由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一方提出结算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受企业价格管理部门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制订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内部价格要体现公平、合理、有序竞争,防止垄断。
3、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列入机关编制,其费用由管理费开支;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可给予一定补贴。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办价检[2002]166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要求,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现就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价原则超出标准向农民收费的;
  2、乡、村管理供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村用电价格检查
  1、农村用电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3、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是否执行同价标准;
  4、未实现同价地区电价是否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
  5、农网改造中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
  (三)农机服务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农机服务中涉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及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民建房收费检查
  1、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有无违反政策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3、有无强制性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的行为;
  4、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以上四项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1月份为安排部署和宣传阶段,2月至3月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为处理和整改阶段。这次专项检查,是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124号、计价检[2002]21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安排,在2002年已开展重点调查和清理的基础上,突出倾向性和乱加价、乱收费的问题,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检查对象又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工作难度大,各省、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人力,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带头深入实际,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各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最大的问题。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抓出实效,避免面面俱到或走过场。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地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依法处理,多收的款项应如数退还农民,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揭露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震慑违法者,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治理农村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关键在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检查外,还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有效遏制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要把调查研究与检查相结合,调研要贯穿检查的全过程。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分类,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检查后要有针对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价格政策。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按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二个专题报告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