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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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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从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了按成本收费的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非试点地区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包括部队病人)到试点地区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律按试点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新
收费标准交费。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2月26日

印发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2]108号
印发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公共财政改革的需要,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凡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建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上级或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的基建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机构、政府贷款资金按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或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四、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拨付。其使用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经招标的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的招标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集中支付资金必须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支付依据。其办理程序是: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审核内容。

  (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内容对集中支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工程结算的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金申请,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市财政局按照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其中应交税费部分支付至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的储税专户中。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设备,其资金支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可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至相关用款部门和单位,也可由市财政局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用款审批手续后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则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征收部门。

  八、以政府性资金形式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九、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财政局填报《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简称《申请》),经项目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如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资金时,应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1.承包合同副本(只需第一次申请时提供);2.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3.下一期工程进度及用款计划。涉及工程结算的资金申请,还需提供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的审核结论。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根据设备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限和金额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设备购销合同副本(办理第一期用款申请时提供)送市财政局。

  (三)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附有关协议、合同或其他依据性文件送市财政局。

  (四)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十、受委托的项目监理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进度款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以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十一、市财政局在收到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在财政资金运作可能的情况下,对应交税费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市财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审核结论后支付。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进度若超过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则视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办理拨款。

  十二、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经审核的《申请书》和银行提供的有关凭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主管部门的会计记帐核算办法待上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执行)。

  十三、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监理公司代表在申报支付资金时,要实事求是地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申报。如发现申报与实际内容不符时,市财政局有权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而影响工程进度及产生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四、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报用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有关投资评审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市财政局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财政年度基建资金安排计划,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同,并按照经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及经核实的工程进度、设备供货合同等规定依时、足额拨付资金。因财政收入进度影响依时支付资金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七、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基建项目的招标方案及相关的合同中涉及资金来源及其支付条款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已发出或签定的;

  (三)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或设备购置、安装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甚至出现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而改变基建支出用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未经批准而更改原设计方案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隐

患的;

  (六)挪用、转移、截留、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资金,不缴应缴税费的;

  (七)财务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竣工决(结)算报告等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以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的基建项目,其他资金不落实或到位资金低于规定的到位比例的;

  (九)不接受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或经审查发现违反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十八、本暂行办法的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十九、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而又疑难复杂,在诈骗类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犯罪审理中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直接决定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犯罪,从而与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也最终会对案件侦办机关的司法业绩和司法形象产生影响。从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环节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上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案件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无法查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究竟如何,以致最终对案件性质难以作出决断,各方争论不休,纠结不清。

从行为人的角度讲,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其主观意识内容,不像客观存在的事物那样具有直观性、外在性;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讲,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思维分析,进行推定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合同诈骗案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追求利益性活动,与那些来源于普通民间活动的案件事实相比,此类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为人本身置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支配之中,要想拨开迷雾,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中发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难度非同一般。某些合同诈骗案件的侦办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从立案到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难度。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学理解释已经作了某些规定和理论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分析判断。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复杂多样,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涵摄于其中从根本上讲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丰富的经验积累。正确审理合同诈骗这类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长期的渐进的经验积累。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指导以其具体、及时、灵活的优势,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案例指导在经济诈骗类犯罪中的析难解惑的作用,不断用来源于全国各地的经典性案例丰富、开阔我们的视野,增强、提升我们的能力,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