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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0:5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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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复函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不能将华东电管局出租的房屋给破产的承租者用以偿还债务的函》(电经函(199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你部提供的资料,1983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即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按照你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并经上海市建委批准,建造了华东电力调度大楼(以下简称大楼)。由于大楼建造中涉及原址公管房屋(内有六个使用单位和一户居民)拆除,也涉及原
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现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针织品公司)位于九江路218弄21号底层食堂及会场拆除,1983年12月26日,华东电业管理局与黄浦区大楼管理所签订了《关于拆除九江路218弄20号房屋协议》,同意华东电业管理局拆除该处房屋,并要求电
业管理局出资1495万元购买拆除公房的产权。1983年12月6日,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与华东电业管理局签订《协议书》,同意电业管理局拆除由针织品公司租赁房管局的食堂及会场,并要求电管局在新建的大楼二层予以安排。按照《协议》规定,华东电业管理局用租用的公
房妥善安置了6户搬迁单位的用房;也于1988年12月23日,由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与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针织品公司前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明确华东电力大楼产权属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华东电业管理局将大楼的第二层楼面租给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并同时明确了承租方、出租方的责任。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集团公司)于1988年8月、1990年10月分别依法领取了大楼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1994年11月,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1995年9月11日,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给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发函,要求终止与针织品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将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及拖欠的租金收回;1995年9月21日,
针织品公司清算组回函,称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已依法列入破产财产,集团公司的要求不予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并根据《破产法》、《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条款规定,集团公司租赁给针织品公司的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针织品公司的破产财产。



1996年4月19日

教育部关于普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学光盘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普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学光盘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来,各地在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在农村小学、教学点推广应用教学光盘工作方面创造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对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深入开展,广泛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普及应用教学光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广泛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将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对远程教育设备和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使优质教学资源对班级的覆盖率不断提高,使更多的学生受益;将有力地缓解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教育资源匮乏、教师不足和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普及应用教学光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远程教育工程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大力推广和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在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普及。要经常组织教学交流活动,加强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教师培训工作,抓好教师利用光盘播放系统进行备课、教学、评估的环节,持续不断地提高广大农村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光盘的应用模式的研究,指导农村教师更新教学观念、学习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过程,扩展教育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要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熟练掌握教学光盘的操作,学会应用教学光盘备课上课,根据教学目标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

  三、利用教学光盘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针对农村学校主干课教师不足,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教学光盘的作用,大面积开好、开齐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科学、音体美等课程,改进教与学过程,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利用教学光盘进行专题教育,丰富学生的生活,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的素质。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保证每套设备每周使用不少于20课时。

  四、进一步增加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配备。各地要结合农村现代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加大教学光盘和播放设备进教室的力度。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不得挪作他用。

  五、切实保证采购光盘的质量。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教学光盘。采购的教学光盘主要配备以小学一至六年级各学科、小班教学形式呈现、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都要配有相应的教学光盘和教师培训光盘,以便农村中小学选用。开发制作的教学光盘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发布的课程标准和各项要求,适应农村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9〕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
  1.转制单位的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相应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着手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遵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关人员培圳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转制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依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4.立项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经批准转制方案及批复文件、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转制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5.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申请。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6.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或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7.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8.财政部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9.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10.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
  11.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3.转制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
  14.转制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15.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6.被撤销的转制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