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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02: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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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未按规定进行采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五、国营林业单位、国营林场和国营采育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贵州省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附件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内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树种的主伐年龄,参照《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七、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规程,另行制定。
八、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附件二)。
九、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更新后,应提出书面更新验收申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验收合格证》由各县按统一格式印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改善工程,是指在宜春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国道、省道、县乡道公路的新建、改造工程,包括桥梁、涵洞和所有与公路配套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全市所有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宜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全国、全省路网发展的要求和趋势,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我市的路网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与国民经济计划同时编制公路发展五年计划,计划安排的重点是“三纵三横”主骨架、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中心城市的出入通道和经济干线。五年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稽征分局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根据五年计划和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市交通局、公路局提出每年的公路改善计划,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厅安排的由市交通局管养的县乡公路改造计划,由市交通部门选定具体项目上报,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公路改善项目,才能列入公路改善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需立项的公路改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五年计划,符合路网发展规划;
(2)交通量有较大增长,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
(3)公路所经过的主要县(市、区)和主要乡镇有积极性。属于市养公路的,有关县(市、区)与市公路局签订了公路建设前期意向性协议,落实了征地、拆迁、土石方、贷款贴息等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资金;
(4)路基、路面工程资金基本落实。
第十条 县乡道以上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确定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为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全权负责,并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责任。市养公路由市政府指定市公路局为项目法人,路基工程及其他县乡道项目业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九、十条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文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交通局、公路局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拟改造公路的基本状况。包括沿途经济和社会状况、路况、交通状况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与本项目相关的五年计划和路网规划的情况;
(4)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总里程、总投资、线路走向、控制点、技术标准、路面结构、大中桥等;
(5)工程量。经过初步勘测确定的工程量,包括征地拆迁工作量;
(6)资金筹措的基本方案和落实情况及相关附件;
(7)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沿途县(市、区)、乡镇的意见和建议,公路部门与县(市、区)、乡镇协议的主要内容;
(8)项目业主;
(9)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路基施工方案、路面施工方案、施工队伍选择、招投标预案、工期、开工时间;
(10)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列入市养公路年度改善计划经费包干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公路局审批,抄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凡是实施预算经费批复的公路改善和其他工程项目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必须用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在审批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积极推广“四新”技术,最大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为了提高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成本,积极鼓励项目业主采取竞争招标方式,确定设计队伍。
第十五条 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交通厅审批的项目,按照省里要求,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市政府报告。对已安排计划的工程,无正当理由不动工的,或不能按照协议如期完成市养公路路基工程的,在下年的公路改善计划、国债公路计划、老区公路计划以及公路大中修计划中,不再安排或缩减有关县(市、区)的计划。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的实施负全部责任,项目业主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筹措资金,组织或者委托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包括路面、路基)、监理队伍,与参加项目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履行投标时的承诺。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分包标段的施工队伍,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并经项目业主同意,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实行工程经费预算的公路改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对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标段,要报市政府审批。
对实行基数包干的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在本市公路系统实行邀请招标。十县(市、区)公路分局的施工队伍,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加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招投标,也可以参加外县(市、区)公路改善工程的一个或几个标段的招投标,也可以整个路段通过招投标总承包。市局的施工队伍也必须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招投标。
对实行国债、扶贫、捐助资金补助的公路改善工程,路面工程必须招投标。
积极用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施预算批复的公路改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负责指导、督查、监管,发现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实,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要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依法追究违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要成为廉政工程。要建立廉政责任制,公路、交通纪检部门、县(市、区)监察局要加强公路建设的纪律监督,加强教育,防范于未然。项目业主及参建各方,都要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要求,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从项目计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从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廉政建设各个方面形成的工程建设文件、材料、纪录、质量鉴定和报告,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改善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对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到人。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明确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报公路改善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备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每个工程都必须建立以项目业主为主,参建各方面各负其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业主必须建立确保工程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以市公路局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改善项目,由市公路局主要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以县(市、区)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改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局、公路局对各自管辖的公路改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向市政府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省道改善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管、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也不得擅自更改建设标准,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征得设计部门、监理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的请示和设计部门的变更设计,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执行。县乡道原则上要按照公路等级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路改善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工程质量:
(1)路基土石方碾压的强度和次数;
(2)石块、碎石、水泥、沙子、钢筋、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
(3)砼混凝土的配料比和标号;
(4)垫层、基层的配料比、强度、厚度和碾压;
(5)面层的配料比、各层的厚度、平整度;
(6)道路养生的时间和标准;
(7)附属工程的标准和质量。
在工程施工当中,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项目业主、主管局委派的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都有权利和责任,核实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查找原因,立即整改,发现有重大问题时,要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停工整顿。
第三十一条 路基(含路面底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和路面施工四方代表对路基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测量并计算路面底基层回弹弯压值,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路基验收结果必须四方签字,并留存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备查。
路基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进行了路面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第八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和路面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公路改善工程中,继续使用原有公路大中桥、涵洞等构造物的,要由设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在设计中进行验算和鉴定,对荷载能力、质量状况、能否继续使用,提出明确的意见,设计文件审批后,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达不到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数量和标准的,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素质,明显达不到施工要求的,项目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施工队伍限期进行整改。若无效,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终止执行合同。如项目业主没有提出异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业主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公路改善工程的施工现场都要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置并公示工程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经费管理。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的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承担。县(市、区)政府承担路基土石方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小桥涵、路基防护工程、路面底基层工程等工程经费;市政府承担路面工程、大中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绿化、交通工程、道班建设等工程经费。市政府承担经费部分,按公路属性和等级,依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实行经费包干。
第三十六条 收费还贷的工程实行预算制,工程经费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执行,工程决算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的贷款规模,按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全年公路改善计划执行。由市公路局办理贷款手续,控制贷款规模,不准超计划贷款。
第三十八条 广开筹资渠道,采取市级政府补助、县(市、区)政府分担、争取国家省资金扶助、银行贷款、捐赠、招商引资等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公路改善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每年或者根据需要进行财务检查或审计。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的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制。
第四十二条 对实行预算的招标工程,由项目业主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对实行基数包干的市公路局管理的改善工程,可以委托赣西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由国债资金、老区公路建设资金扶助建设的县乡公路,由市公路局、交通局委派有公路工程上岗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监理,也可以由项目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必须与工程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监理投入的监理力量和监理设备应满足工程监理要求,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
第四十四条 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要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报项目业主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划和细则来开展工作,对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要求是:
(1)对每批次工程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实行合格工地准入;
(2)对公路建设标准进行监督,发现有悖于设计要求的施工,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予以及时纠正,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更改设计的,签署意见。
(3)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意见;
(4)对路基、垫层、基层、面层的工程质量和标准进行检验,提出监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5)对关键工序认真交待操作规范,并旁站监理;
(6)对混凝土标号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现场监督返工;
(7)工程计量签证;
(8)工程资金支付签证;
(9)记录工程监理大事记等。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结束后,监理要撰写工程监理总结,向项目业主和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报告工作,对工程质量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监理大事记、工程材料、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检验的有关文件和签证、工程监理总结等文件、材料都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收入工程档案。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自主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九条 所有的公路改善工程建设完成后,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 国、省道的改善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市公路局养护的县乡道的改善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汇总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它县乡道由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汇总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债公路、老区公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公路改善工程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项目业主和工程建设各方关于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按照计划的要求,察看验收工程完成情况;
(3)按照设计的要求,察看验收公路的技术标准;
(4)现场实地检查公路面层厚度、强度、平整度。按公路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5)现场实地检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工程质量;
(6)现场实地检查公路附属设施完成情况、建设标准、工程质量;
(7)全面查看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主要方面有: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材料抽检的报告、隐蔽工程质量情况的报告、路基质量检测及验收的报告、垫层和基层质量检测及情况报告、混凝土标号的检测报告、监理下达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公路质量监测部门对工程质量评定的文件等;
(8)全面检查工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9)提出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10)确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不通过验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路改善工程提交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是:
(1)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2)工程已由施工方交给项目业主,通过了项目业主的验收;
(3)工程已通过公路质量监测部门的检测,评定了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工程资料已全部收齐、整理,建立了工程档案;
(5)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审计;
(6)公路通过一年以上通行,没出现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已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到位。
第五十三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业主向第五十条规定的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要求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上条的规定,确定是否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验收基本条件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由公路方面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对重点工程,要聘请省公路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实行表决制,对保留意见,要在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记载。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发现因验收程序与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状况及验收意见不符的,追究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发现验收委员会成员有赎职行为的追究成员的责任,并三年不得参加宜春市公路建设工程验收。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了的公路改善工程评定工程质量优胜奖,并给予适当奖励,作为项目业主及参建各方的奖金。
第五十九条 对公路改善工程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免去项目业主的工程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同时,属于施工质量责任的,取消施工单位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参加投标公路建设的资格,属宜春市的施工单位免去其负责人的职务;属于设计质量责任的,取消设计单位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参加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的资格,属宜春市的设计单位免去其设计负责人的职务;属于监理工作不到位,应查而未查的,追究监理的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资格。
公路改善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指的是以下情况:
(1)公路主管部门确定为不合格工程的;
(2)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五分之一以上里程的路面要重建的;
(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大中桥发生柱歪、梁裂、桥面塌陷的。
第六十条 在公路改善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2)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或者不进行招投标,指定项目承建单位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4)在工程建设中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
(5)转包工程的;
(6)擅自更改设计,出现公路等级不够、路面结构标准降低、公路里程不足和变更线路走向的;
(7)不履行职能,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资金浪费的;
(8)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
(9)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标准的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的,或使用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材料的;
(10)不按照公路施工规范和工序组织施工,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上一道工序及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同意、组织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
(11)不按照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12)不按照批准了的设计施工的;
(13)不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六十一条 对质量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包干经费或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术[2002]48号

《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精神,组织编制好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重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经贸委编制的《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集中支持对国民经济和行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
进装备的开发以及高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符合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范围(见附件),着力抓好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关键技术、
配套技术和成套设备及产品。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
  (三)利用地区资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并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技
术和产品。促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及商品化。

  二、各地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经贸委正式申报项目时,
须同时提交2001年技术创新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资金落实
及计划完成情况等,同时将有关材料输入技术创新信息系统。
  三、不得将已申报列入国家其他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在我委重复立项。
  四、申报时间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附件:2002年度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范围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2年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范围
  一、钢铁
  (一)高效、低耗、优质、低成本生产工艺开发。
  重点:新一代喷煤技术开发;高效连铸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连铸坯热送热装
连轧技术;薄板坯、薄带坯连铸连轧技术;无头轧制技术、方坯轻压下技术。
  (二)煤基直接还原技术。
  重点:金属球团转底炉快速还原新工艺;双层球团回转窑直接还原新工艺以
及完善现有回转窑直接还原工艺和设备。
  (三)冶金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技术。
  重点:提高高炉、转炉、铁合金炉煤气回收数量及质量技术;蓄热式加热炉
技术开发;高炉渣、炼钢渣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关键技术。
  (四)洁净钢生产工艺技术开发。
  重点:高效铁水炉外脱硫技术;转炉洁净钢冶炼工艺技术开发;转炉炉气分
析动态控制技术。
  (五)冶金自动化技术。
  重点:焦化、烧结、炼铁、转炉炼钢、精炼智能控制系统;轧制过程计算机
模拟及组织性能预报、热冷轧板型检测与控制;连铸过程自动化系统。
  二、有色金属
  (一)提高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的关键技术。
  重点:选矿拜耳法和选矿烧结法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大型铝电解槽节能和
寿命的综合技术。
  (二)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加工技术。
  重点:有色金属热连轧和超薄高速精轧技术及装备;高精度、高性能有色金
属加工生产技术和装备。
  (三)稀土功能材料、新型能量转换和储能材料制备技术。
  重点:高性能稀土材料制备和表面处理关键技术;燃料电池、高性能二次锂
电池、镍氢电池以及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关键材料制备技术;新型稀土催化剂
制备技术。
  (四)生物及湿法冶金工程化技术和装备。
  重点:继续完善低品位铜矿的湿法冶金工艺;开发低品位镍矿、金矿及其他
适应生物湿法冶金难选矿的处理技术。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
  重点:稀有金属复杂、难选矿资源的选矿工艺、设备、冶炼等方面的技术和
集成;有色金属资源、矿山尾矿、冶炼排放废气、废渣、废水等综合利用和金属
回收工艺技术和装备。
  (六)重金属强化熔炼新技术。
  重点:开发强化冶炼技术,消化创新氧气底吹直接炼铅(QSL)炉技术。
  (七)生产过程自动控制和集成优化控制技术。
  三、石油
  (一)油气田开发技术。
  重点:先进的二次采油技术和三次采油新技术;稠油、超稠油热采及低渗透
油藏高效开采技术;天然气开发配套技术。
  (二)钻井工程技术。
  重点:欠平衡钻井技术;复杂结构钻井与完井技术;高温高压深探井技术。

  (三)测井工程技术。
  重点:成像测井系统;大斜度井、水平井测井技术;测井信息处理、解释一
体化集成技术、电脑集群在三维地震深度偏移上的开发应用。
  (四)地面工程新技术。
  重点:西气东输天然气输送管网及储存技术;管道顺序输送与原油改性输送
技术;油气田地面工程节能、节水与环保技术。
  四、石化
  (一)清洁燃料生产的组合技术开发。
  重点:降低汽油烯烃含量的催化裂化新工艺;催化汽油脱硫(脱臭)技术;
柴油深度加氢脱硫和改质技术。
  (二)合成树脂技术。
  重点:完善超冷凝气相聚乙烯、环管本体法聚丙烯国产化成套技术以及共聚
单位、催化剂等配套技术;开发高档次、高性能树脂专用料;开发高性能、低成
本的树脂复合材料。
  (三)车用乙醇汽油技术的开发。
  重点:采用秸杆、糖蜜等新原料制乙醇技术;添加不同比例的乙醇对汽油的
性能影响的研究及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性能的新技术;乙醇杂油相关技术。
  (四)乙烯技术。
  重点:开发能力大、选择性高、热效率高、操作周期长的裂解炉以及相配套
的炉管构型技术、乙烯分离技术;混合冷剂制冷技术;重油直接接触型裂解制乙
烯技术(HCC)。
  (五)聚丙烯技术。
  重点:开发气相聚合工艺;开发小粒径的球型催化剂、无外给电子体的(ND
)催化剂、气相法聚丙烯催化剂及等规度易调催化剂。
  (六)合成橡胶技术。
  重点:开发顺丁橡胶,第二代、第三代溶聚丁苯橡胶;苯烯乙类热塑性弹性
体(SBS)、丁苯胶乳新品种;用丁二烯氯化工艺改造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丁橡胶
的落后工艺。
  (七)合成纤维技术。
  重点:以涤纶和腈纶为重点,开发高质量、多品种、高附加值、市场竞争力
强的差别化纤维。
  五、化学
  (一)农用化学品新技术及新品种的开发。
  重点:开发以替代高毒品种为目标的超高效、安全、低残留杀虫剂、生物农
药、新型除草剂和杀菌剂,以及为降低溶剂使用量和提高制剂水平为目标的高效
制剂;环境友好可完全降解的低成本农用地膜、固沙植被用新材料;化肥增产节
能改造技术和新型复混肥生产技术。
  (二)化工新材料生产技术。
  重点:开发新催化技术、新分离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开发功能性高分子
材料。
  (三)精细化工新技术及新品种。
  重点:高性能、低污染的涂料技术;高效、低烟、低毒、安全阻燃剂生产技
术;新型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物化工中的新型酶制剂、新型可生物降解
高分子材料;新型表面活性剂及其应用。
  (四)节能、环保及综合利用技术。
  重点:以洁净煤或天然气替代工业窑炉用燃料油技术;用于废水、废气处理
的膜处理技术、吸附技术、萃取技术以及关键设备的开发;废催化剂贵重金属回
收、无害化处理技术。
  (五)信息技术在化工行业的推广应用。
  重点:计算机生产控制与优化技术、化工故障诊断技术、监控与安全系统技
术、工程设计技术、仿真技术。
  六、电力
  (一)电网技术。
  重点:直流输电技术;联合电网控制、电网调频、调峰技术和稳定控制技术;
开发研制紧凑型、智能化的输变电设备。
  (二)发电技术。
  重点:开发新型洁净煤发电技术;高效先进的烟气脱硫脱硝技术;高坝坝体
快速施工技术及施工检测、实时控制、边坡岩体稳定、以及滑坡安全预警立体自
动监测等技术。
  (三)新能源技术。
  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沼气利用和发电技术。
  七、煤炭
  (一)煤矿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重点:开发高效安全开采技术、煤机装备安全可靠性技术和“一通三防”高
新技术;防瓦斯突出、防火超前探测技术与设备;高可靠性、长寿命煤矿监控传
感器及火灾高效治理技术。
  (二)综合利用与替代燃料油技术。
  重点:煤的气化技术;水煤浆制备及应用技术;煤基甲醇、二甲醚生产技术
及替代汽、柴油关键技术;煤系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技术;高性能活性炭生产技
术。
  (三)洁净煤与环保技术。
  重点:煤层气及矿井瓦斯利用技术;新型煤炭洁净转化技术开发;矿区生态
治理技术。
  八、交通
  (一)高等级公路路面养护技术及系列养护设备。
  重点:高等级路面修补设备;水泥混凝土破碎机及多功能养护设备。
  (二)集装箱码头智能调度系统及港口装卸设备。
  重点:集装箱码头智能计划调度系统;大型高效装卸机械及自动控制技术。

  (三)高等级公路修筑关键技术。
  重点:西部地区、山区高等级公路修建关键技术。
  (四)铁路提速关键技术与装备。
  重点:快速运输安全关键技术;快速客货运技术与装备。
  (五)邮政信息化技术。
  重点: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邮件处理中心物流处理系统技术
等。
  (六)邮件高速分捡系统关键技术与装备
  重点:高速信函分拣机系列产品开发;报刊分拣系统及自动处理工艺关键技

  (七)船舶信息化改造提升关键技术。
  重点: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在造船中的应用研究;船舶设计技术及
数据库开发与建设;造船计算机辅助采购和后勤支持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等。
  (八)现代造船生产技术与装备。
  重点:现代造船关键工艺技术与装备;船舶模块化建造技术;现代造船模式
研究应用等。
  (九)高附加值新船型技术及配套设备开发。
  重点:车客渡船、海洋工程船、大型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LPG)、液化
天然气(LNG)等新船型技术;船用配套关键设备等。
  九、建材
  (一)生态建材生产技术。
  重点: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生态建材产品
生产工艺技术;建材窑炉节能与环保技术等。
  (二)新型墙体材料成套技术装备开发。
  重点:高强承重砼空心砌块、建筑板材成套设备国产化。
  (三)无机非金属矿深加工技术及产品。
  重点:非金属矿超细粉体材料制备技术、功能陶瓷系列产品产业化技术;生
物工程用过滤材料;显示器用人工晶体等。
  (四)信息技术在建材行业中的推广应用。
  重点:水泥、浮法玻璃、陶瓷等热工窑炉燃烧系统优化控制技术;原料自动
配料技术与产品生产全过程信息化控制管理系统开发。
  十、建设
  (一)住宅现代化与建筑节能技术。
  重点:建筑工业化新型结构体系;住宅小区节能改造综合成套技术;建筑节
能新材料与墙体保温成套技术。
  (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十一、机械
  (一)先进能源设备。
  重点:先进与环保发电技术及设备;先进输变电技术及电力自动化设备;西
气东输相关技术与装备等。
  (二)现代农业装备。
  重点:节水灌溉技术及成套设备;粮食烘干设备;新型农业机械等。
  (三)先进汽车、摩托车产品。
  重点:经济型轿车、高等客货车关键零部件;汽车电子产品等;适用于车用
乙醇汽油的汽车零部件;大排量、环保型摩托车相关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重点:网络化制造;精密高效加工、成型设备及激光加工设备;工业机器人
及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等。
  (五)工业自动化技术。
  重点:数字化、智能化工业控制和仪表系统。
  (六)先进环保技术与装备。
  重点:城市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与设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设备;
烟气脱硫、除尘成套设备及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
  (七)先进基础机械。
  重点:先进适用的数控机床及开放式数控系统;为农机、工程机械及汽车等
配套用的高效、节能、环保型动力设备等。
  十二、电子信息
  (一)软件。
  重点:企业信息化应用软件;嵌入式操作系统;数字版权保护及认证技术、
中文处理显示软件。
  (二)集成电路专用技术。
  重点:系统级芯片(SOC)设计验证技术与工具开发;0.25-0.18微米的深亚
微米集成电路相关技术;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开发
  (三)网络技术与设备。
  重点:网络交换设备;宽带接入设备;网络终端设备;网络管理及测试软件;
网络安全和视频分配技术。
  (四)全光传送网技术及设备。
  重点:密集波分复用(DWDM)传输系统;DWDM光传送网节点设备;网络管理
系统;光纤通信用集成电路。
  (五)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技术。
  重点: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专用集成电路及其软件。
  (六)数字音视频技术。
  重点:数字压缩编、解码技术;家庭信息终端产品技术。
  (七)短距离无线通信系统技术。
  (八)新型显示技术。
  重点:液晶半导体投影显示技术(LCOS);有机电致发光技术(OELD)。
  (九)数字识别系统。
  重点: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读写终端和新型硅材料研制;软件系统及安全机
制;检验系统。
  (十)新型电子元器件及功能材料。
  重点:中高档片式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光电子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敏
感元器件等。
  十三、轻工
  (一)农副产品保鲜、深加工及食品卫生安全检测技术及装备。
  (二)清洁生产技术。
  重点:造纸、皮革、食品及发酵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装备。
  (三)绿色、无菌包装技术。
  重点:代木包装技术;果汁饮料无菌包装技术。
  (四)高比能、无污染电池生产技术及装备。
  重点: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
  (五)废纸回收再生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
  (六)高强度、高得率、低(无)污染、低消耗制浆造纸技术及装备。
  (七)家电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八)工业设计技术。
  十四、纺织
  (一)纺织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技术。
  重点:印染、粘胶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高附加值纤维开发应用新技术。
  重点:差别化、功能化改性切片及纤维、超细复合纤维、新型、环保型纤维
生产技术及产品深加工技术。
  (三)产业用纺织品的研究与开发。
  重点:土工合成材料;各类装饰材料;汽车用纺织品;医用纺织品;新型蓬
盖材料;新型过滤材料的开发及应用。
  (四)纺织重大装备的研制。
  重点:棉纺、印染、化纤升级换代重点设备的开发及应用。
  (五)高档纺织面料生产技术。
  重点:先进的纺纱、织造、印染等技术及工艺。
  (六)信息技术在纺织业的推广应用。
  重点:纺织工艺智能设计及管理系统;纺织面料快速反应系统和纺织电子商
务应用平台技术研究。
  十五、医药
  (一)中药产业化关键技术及应用。
  重点:颗粒粉碎技术、药用大孔树脂的配制及应用、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
膜提取分离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二)名优中药工艺改进技术。
  重点:饮片炮制技术及产业化,中药配方颗粒的开发与推广、具有资源优势
的特色药品的开发及产业化和中药制剂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三)现代生物制药技术。
  重点: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在药品开发和生产中的应用。
  (四)生物制品技术。
  重点:动物制品精加工技术的开发。
  (五)医药原料药生产技术。
  重点:医药原料药、关键中间体的发酵、结晶、分离、提取技术及合成制药
新技术等。
  (六)新型医用材料技术。
  重点:新型医疗器械及材料技术开发与应用。
  (七)医药新品种及关键技术。
  重点:国家一、二类新药开发,组合化学技术、高通量技术、缓释技术、靶
向技术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