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7 15:4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省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五条 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具体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其它土地价格形成的基础。
第六条 基准地价的制定,应以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合理测算,并须经省上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第七条 基准地价通过省级论证验收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省辖地级市(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市区内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县及县级市报地(州、市)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转报省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对各市、县(市)报的基准地价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标定地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经评估论证后,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按第七条规定的报批程序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即时按规定报批程序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出让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价格。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出让人应当事前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制定宗地出让底价或出让最低价格。
第十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依据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制定宗地出让底价,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低于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最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无力一次性交付土地价款的,可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具体标准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最低价格须在拟定具体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即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审核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确定。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由出让方及时向批准其出让底价的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由出让方及时向批准其最低价格的省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有偿出让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可事前委托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最终成交价格,除另有规定者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评估的价格
通过双方协商或市场拍卖、招标等形式确定。并将成交价格由转让方及时向同级政府物价部门申报,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地(州、市)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必要时可实行限价措施。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属于居民住宅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按其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属于其他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同级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价格。
建成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标准由省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经权限机关批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其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县以上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和级差收益等因素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为国有储备土地和公益用地的,如需临时占用应缴纳土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与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法规、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乱收费用的;
(三)囤积土地,哄抬地价,扰乱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秩序的;
(四)不执行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租、抵押)中的价格及收费的争议,由政府物价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务,由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有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办理。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建立地价评估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审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省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1999年5月14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中央综治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扫黄”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网吧”、电子游戏厅、出版物市场中的淫秽出版物、赌博活动以及盗版制品等问题得到初步遏制。但是,仍有一些不良文化现象在滋生蔓延,特别是一些内容低级庸俗,充满暴力、淫秽的卡通画册和“口袋本”图书在许多地方流行泛滥,严重危害各类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予以清理和整治。为此,共青团中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要点》,坚持专项行动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集中力量,协同配合,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坚决扫除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封堵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流通渠道,并落实长期监管机制和整治措施,有效遏止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在社会上特别是大中小学校传播,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三、行动内容

  (一)加大执法力度,清理整顿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泛滥的出版物市场

  1.严厉打击非法印刷活动,从源头上杜绝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流入市场。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以《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印刷、制作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摧毁地下印刷网络。

  2.取缔非法出版物批发市场,截断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发行渠道。对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泛滥、经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要坚决关闭,对集市贸易式书报刊批发市场,要逐步减少和取消。

  3.进一步加强对书报刊售销、出租经营行为的监管,摧毁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销售网络。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兜售淫秽出版物的游商的治理,并从零售环节入手,深入追查非法出版物的源头,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非法书报刊经营场所,重点打击批发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不法分子。对违规的经营业主,要坚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抓紧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查办大案要案为契机,追源头,查流向,打掉制作、传播、出售出租淫秽“口袋本”图书的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禁止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在青少年学生中传播

  1.坚决禁止不健康读物在校园传播蔓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在学校传播,发现学生携带、传阅、购买淫秽色情读物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予以收缴。

  2.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对不良文化的抵御能力,使广大青少年学生自觉抵制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的诱惑,做到不购买、不租借、不传阅,并积极举报社会上销售、出租不健康图书的不法行为。通过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举办自护培训班和自护学校,充分发挥校外教育的优势,帮助青少年切实提高防范淫秽色情出版物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不健康“口袋本”图书。

  3.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要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配备,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阅读欣赏课。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和青少年宫、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活动阵地,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故事会、朗诵会以及书评、演讲等方式,培养青少年学生健康的阅读兴趣。

  4.加强青少年学生性健康的教育。要重视和加强性教育工作,根据学生年龄阶段特点,进行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医学等方面的教育。

  5.在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的基础上,各地要新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特别是科技、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条件。

  (三)加强舆论宣传,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1.开展出版物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社区公告栏、普法手册、宣传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配合好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达到教育群众,震慑制黄、贩黄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

  2.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影视、广播、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对青少年的危害,使人们深刻认识它的严重性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3.繁荣健康文化,充实青少年精神生活。在清理整治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同时,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用先进文化充实青少年的精神生活。一方面,要组织力量创作出版优秀的卡通画册和健康“口袋本”图书,向青少年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作品,满足青少年的精神需求,占领青少年文化阵地。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中国青少年雏鹰行动”、“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一系列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活动,用正确的思想启迪青少年,用科学的知识充实青少年,用生动的实践锻炼青少年,用先进的典型激励青少年,在青少年的日常行动中逐步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从而抵御各种腐朽文化的侵蚀。

  四、行动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行动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重点;二是要通过出版物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使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出版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对违法违规活动实施准确、快速、严厉的打击;三是要通过开展远离淫秽“口袋本”图书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学生认清淫秽“口袋本”图书的危害;四是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整治行动。

  (二)整治行动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清理整顿市场,收缴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坚决打击印刷、批发、零售、出租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检查评估阶段(8月中旬至10月底)。各省、市、自治区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对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行动消极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五、职责分工

  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专项整治行动由共青团中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地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专项整治行动,对行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各级“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把这一行动纳入全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整体部署,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各级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治,收缴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负责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配合执法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的文化环境进行整治。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动员和组织青年志愿者,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组织推荐一批健康有益的文学作品;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六、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治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是当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周密部署,并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协同配合,注重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有关执法部门可成立联合执法组,也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抓紧抓实,取得成效。

  (三)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机制,持之以恒。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长期整治措施。要落实责任制,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逐级检查制度、通报制度以及举报奖励制度。

  (五)加强宣传,群治群防。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要广泛发动群众,将每个城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共青团等基层组织都发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共青团中央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