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 “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实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贝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 “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夕阳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期以相抢暗访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汗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城南新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出让、使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西宁市城南新区"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开发、市场机制运作"的运行机制,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坚持谁投资、谁开发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区内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依据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将新区"七通一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城南新区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 城南新区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土地评估、集体会审、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二、土地出让价格
第六条 西宁市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基准价格由城南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征用费用及开发成本,经综合测算,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出让面积计算方式
第七条 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实行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土地出让面积以该出让地块四周所相连接的道路边线内的面积计算(道路分摊面积成本摊入总成本费用中),企业实际自用土地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土地出让程序和出让时限
第八条 申请入区的投资者经城南新区管委会同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前先由派驻城南新区的规划建设分局依据城南新区分区规划、城南新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各类经营性用地先提出规划条件,确定出让面积及位置,经集体决策后,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投资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付清土地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正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十条 城南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金融业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居住用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入区的投资企业和项目按照青政(2003)118号《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五、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城南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地块有权转让、抵押、出租。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城南新区分区规划,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利用土地,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南新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后退、停车泊位等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及城南新区分区规划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城南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私自转让土地的,城南新区管委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城南新区土地使用权后,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6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手续需重新办理,超过12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六、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