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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时间:2024-07-04 01: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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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
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包括辐照强度指示卡和消毒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
(五)灭菌包装物
1、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2、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3、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剂、消毒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
二、卫生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卫生巾(纸、带)
2、卫生护垫
3、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尿裤
2、尿布(垫、纸)
3、隔尿垫
(三)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湿巾(纸)
2、卫生湿巾(纸)
3、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隐形眼镜护理液
2、隐形眼镜保存液
3、隐形眼镜清洁剂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纸巾(纸)
2、卫生棉(棒、签、球)
3、化妆棉(纸、巾)
4、手(指)套
5、口罩
6、纸质餐饮具
7、避孕套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输注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
2、一次性使用无菌加药注射器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针)
4、一次性使用(石英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光纤针
6、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7、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针)
9、一次性使用输血袋
10、一次性使用输液袋
11、一次性使用聚丙烯(PP)输液容器
12、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针)
13、一次性使用抽血器材
14、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采集器
1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药液过滤器
16、一次性使用自体血回输器
17、一次性使用穿刺输液器
18、一次性使用病人自控输液泵
19、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输血器
20、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和血小板输血器
21、一次性使用光量子器
22、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器
2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24、一次性使用镇痛泵
(二)导管类
1、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器
2、一次性使用二尖瓣球囊扩张导管
3、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导管插管
4、一次性使用医用导管
5、一次性使用导管接头
6、一次性使用造瘘管
7、一次性使用导尿管
8、一次性使用输尿扩张管
9、一次性使用J型导管
10、一次性使用单腔单气囊管
11、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
12、一次性使用肛管
13、一次性使用三通道鼻氧管
14、一次性使用十二指肠管
15、一次性使用胃管
(三)诊断、治疗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导尿包
2、一次性使用导尿袋
3、一次性使用穿刺包
4、一次性使用备皮包
5、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
6、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
7、一次性使用手术刀(镊、剪)
8、一次性使用消化道缝合器
9、一次性使用手术包
10、一次性使用医用无损伤缝合针
11、一次性使用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2、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3、一次性使用换药器具(碗、镊、剪)
14、一次性使用吻合器(夹)
15、一次性使用产包
16、一次性使用活检钳
17、一次性使用肾穿器
18、一次性使用阴道扩张器
19、一次性使用麻醉接头
20、一次性使用压舌板
21、一次性使用医用换药镊
22、一次性使用检查用手(指)套
23、一次性使用乳胶医用手套
24、一次性使用鼻镜
25、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器
26、一次性使用吸痰器
27、一次性使用吸唾器
28、一次性使用口腔印模器
29、一次性使用咬合纸
30、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31、一次性使用阴道冲洗器
32、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
33、一次性使用脐带夹
34、一次性使用灌肠包(肠道冲洗器)
35、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
36、一次性使用口腔包
37、一次性使用灌肠器
38、一次性使用病灶清除器
39、一次性使用换药盒
40、一次性使用手术器械袋
41、一次性使用肠内营养输注器
42、一次性使用体外灌肠袋
43、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
(四)透析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透析器
2、一次性使用透析管
(五)麻醉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导管
2、一次性使用带通条麻醉穿刺导管
3、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
4、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
5、一次性使用微量麻醉持续注液泵
(六)手术巾、敷料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敷料包
2、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帽、口罩、垫单
3、一次性使用三角巾、手术巾、治疗巾
4、一次性使用医用粘贴薄膜手术巾
5、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胶)贴
6、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叠片
7、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绷带
8、一次性使用棉卷、棉签、棉球、医用棉垫
9、一次性使用抗菌医用敷料
10、一次性使用医用弹力绷带、四头带、护身用带
11、一次性使用医用腹带
12、一次性使用输液贴
13、一次性使用腹部垫、产垫(产妇巾)、烧伤垫、床垫
14、一次性使用卫生护理垫
15、一次性使用隔离服
16、一次性使用生化敷料
(七)护理器材类
1、一次性使用尿壶(杯、袋)
2、一次性使用肛门袋
3、一次性使用男性尿道夹
4、一次性使用气垫式便盆
5、一次性使用医用枕套、床单
6、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
7、一次性使用中空纤维膜式氧合器
8、一次性使用鼓泡式氧合器
(八)其他类
1、一次性使用消毒棉签
2、一次性使用消毒纱布
3、一次性使用微栓过滤器
4、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气胶带
5、一次性使用纸质胶带
6、一次性使用拭子
7、一次性使用服药杯
8、一次性使用伤口缝合胶
(九)卫生部规定的纳入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湘政办发[2005]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六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正厅级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了解省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并制订部门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及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六)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十三)负责全省民间信仰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并可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报送政务信息;负责起草本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及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7个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和代表人物安排的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界人士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全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普法、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干部执证上岗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宗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程序工作;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做好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民间信仰管理、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与联系,有效抵御渗透,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建立健全民间信仰管理机制;承办局机关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8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



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2001
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纠风办、公安、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上述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
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数额巨大、性质十分严重;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
为仍较突出;部分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由明转暗或出现反复,个别地区变相药品
集贸市场还有所发展;中药材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问题严重,有的甚至销售假劣药品。这
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用药安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力度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
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控地区的确定

我局将药品流通秩序混乱、问题严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地区作为全国药品重点监控
地区(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地
区。

二、对重点地区监控的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地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来自重点监控地区药品的抽验
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监控地区内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力
度,防止出现反复或由明转暗。对新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要坚决取缔,并追究开办者的
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规范和检查。

(三)重点监控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
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将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报我局。

三、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流通领
域的监督管理,严防药品集贸市场反复,警惕产生新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要规范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坚决取缔其异地经营,出租、转让证照,向无证者购销药品,
更改销售记录等违法行为,要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和日常监
督管理结合起来。各地要坚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
善药品市场监督的环境。同时,也要防止借改革的名义搞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或无证药品经
营活动。还要防止以学习的名义,效仿上述错误的做法,更不要到上述重点监控地区组织
学习参观活动。

附件:药品重点监控地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药品重点监控地区

1、河北省安国市、无极县

2、辽宁省沈阳市南五、南六地区

3、浙江省苍南县

4、安徽省太和县、亳州市、阜阳市

5、河南省商丘市、安阳市、洛阳市、南阳市

6、湖南省邵东县

7、广东省广州市清平地区、潮汕地区、普宁市、湛江市

8、广西区玉林市

9、四川省成都市五块石地区

10、重庆市南岸区

11、陕西省西安市汉城路、长乐中路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