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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2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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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个别行连续发生利用内部往来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给我行资金造成了重大损失。分析这几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经办行内部往来业务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所致。为了加强内部往来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资金安全,现对内部往来核算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和措施,请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取消“563上年内部往来”科目,新年度收到上年度签发的内部往来报单,列入“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上年内部往来”科目尚有余额的,必须对清帐目并于9月底前全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帐目的核对工作。各内部往来收受行收到签发行签发的内部往来报单,应认真核对本笔报单编号与上一笔报单编号是否衔接,收受行发现报单编号跳号、重号的,应立即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答复复收受行,收受行必须在签发行回复后才能入
帐;派出行与被派出行之间相互开立的内部往来帐户,其帐目核对由原每月后两日内办理对帐改为每旬后两日内办理对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双方每月必须换人逐笔勾对。核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确保内部往来帐目正确无误。
三、内部往来报单必须指定专人传递。各行要加强内部往来报单传送的管理工作,内部往来报单及有关凭证要装入专用信封并封口,封口处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传送时必须指定专人随身携带,不得离身。传送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为加强委托签发银行汇票的管理,对汇款人在不能签发汇票的行处开户但需要使用汇票的,在将其款项通过内部往来划转到能签发汇票的行处办理汇票时,要在“汇票委托书”的“备注”栏注明汇款人联系电话,便于签发汇票的行处通知汇款人领取汇票,严禁将内部往来报单交由汇款
人自带。
四、严格执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制度。凡签发内部往来报单,除加盖业务用公章外,还必须经过本行(处、所)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审核,内部往来报单没有加盖业务用公章和没有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审核的,一律不得入帐。会计主管对此必须落到实处,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内部往来报单的管理。对内部往来报单必须按重要空白单证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领用、保管登记制度。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认真清点核实,切实做到帐证、帐实相符。
六、加大内部往来核算的监督检查力度。各行要制定规范化的内部往来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派出机构内部往来帐目的检查,认真核实内部往来帐户的发生额、余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结合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各行在收到本通知后,应按上述要求立即组织对内部往来的检查工作,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总行财会部。



1996年8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这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将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这次大会在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并起草了决定(草案),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1979年8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黑龙江省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
你省民政局七月十二日的报告收悉。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问题,经我们与公安部、农垦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认为: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的正式职工(刑满就业人员除外)与国家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一样,凡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