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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2:5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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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部行政司:
现将《外经贸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12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的通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备发动阶段(1996年5月—6月底)
(一)成立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1.成立由刘山在副部长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余树清、审计局局长杜琼尧、计财司副司长廖建成、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润康任副组长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司,电话为65198431、65198403。
2.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均应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工程和项目不多的单位,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成员名单及通讯电话地址等,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办公室)。
3.制订实施方案,报部领导审议通过后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4.部所属各单位要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二)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1.召开部动员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2.广泛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方法、步骤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号召群众举报。
(三)几项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办事人员到位;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文件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通过动员、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工作的自觉性。
3.通过宣传动员,达到“四个明白”——明白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明白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明白各自职责和要求,明白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摸底阶段(1996年7月—1996年9月底)
为全面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一)调查范围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1995年以前竣工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可研、批准开工、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三)调查方法
督促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注意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收集并汇总登记情况,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汇总表》。
(四)几项要求
1.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做好项目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做到了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3.上述各种报表务必在今年9月底完成,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阶段(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底)
(一)自查自纠
1.立项和报建自查自纠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包括报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立项的要查清原因;已立项的要查明立项时间、批准机关,立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经政府或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越级、越
权、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问题。
——工程项目是否报建,未报建的要查清原因;已报建的要查明报建时间、承报机关、报建文件是否齐备。
2.项目计划、规划自查自纠
——工程计划手续是否齐全。计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有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和计划手续不齐全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工程规划手续是否齐全。规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无规划许可证和未按规划许可方案、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开工许可证的要登记开工时间、批准机关,无开工手续开工或后补开工手续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招标、发包自查自纠。
(1)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已招标发包的,采取哪种招标形式,存在什么问题;未招标发包的,要查清原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要提出整改措施。
(2)在招标发包中,有无以下问题:
——私自发包;未按规定招标;或后补办招标手续或有串标行为。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
——通过中介转卖项目,收取索要好处费,回扣费用的;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
——高估冒算、不合理压级压价。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格差额;
——肢解工程发包。
——让承包企业垫资承包。垫资的数额、时间;
——正式招标前有无欺骗行为,招标后有无压价行为;
——实行监理的有何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中,有无强行指定厂家,有无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4.工程质量自查自纠
——项目施工,有无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监控设计;
——施工中有无不执行标准、规范,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行为,出现过哪些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工程是否通过质检验收,有无质量低劣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使用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已竣工而长期不做验收的;
——工程未经验收,和未取得质量认定证书,建设单位进驻使用的;工程已竣工验收,长期不做工程结算的;
——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有上述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工程资金及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超规模、超概算问题;
——有无挪用、挥霍浪费工程资金问题;
——确立项目审计时资金是否到位,审计后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情况;
——工程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行为,经审计高估冒算的数额;
——工程决算是否经过审计和审计的情况;
——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
——有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有此行为的,拖欠的数额与时间。
上述几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1.问题的情节、背景要查清楚;
2.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要查清;
3.问题的责任要清楚,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集体责任的,要查清主要责任人;
4.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危害,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敷衍。重大问题应立案处理。
5.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做到四查:一、单位各级领导思想认识是否端正;二、自查是否细致;三、查出问题自纠措施是否得力;四、对杜绝漏洞的制度是否健全。
(三)抽查及要求
1.抽查率按工程项目计算不得低于40%,并有抽查原始记录。抽查的重点,是各个环节中严重违纪行为。
2.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不如实填报自查表的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必要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3.执法监察办公室的检查人员,协调、处理各单位自查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处理。
4.本着“自查从轻、被查从重”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被查出来的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
5.自查、抽查工作,到12月底完成。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上报,部工作总结1997年1月底上报。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底)
(一)提出整章建制计划。
各单位要提出整章建制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逐级组织验收,实行验收考核,评定等级。验收工作自下而上进行。各单位对所管项目、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写出对项目执法监察情况和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挂帅,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深入动员,项目班子、职工群众发动得好,实施方案得力、有效。
3.调查摸底深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项目实,问题准。
4.自查自纠报表及时、准确,整改措施得力。
5.1995年底以前已竣工工程有严格违法违纪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在填写登记表上如实填报,并在11月底前全部查清。
6.宣传报导工作好,简报及时,情况反映准确。
7.抽查、复查面达40%。
8.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问题,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9.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出重大问题。
10.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
经验收评定出执法监察工作质量等级,等级分为四级:优、良、一般、差。对一般和差的单位,要进行补课。
以上工作1997年6月底完成。
五、执法监察工作总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时间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于投资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关系密切,意义重大。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四部委、局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
动坚决,措施得力,严密组织,周密实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不走过场。
领导重视,行政一把手,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落实一定经费,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区、部门、组织要落实到实处,不能虚设。人员要到位,配备的人员要素质高、业务熟;各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配合。
(三)重调查研究,重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
执法监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有计划、安排、小结,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不足,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996年11月7日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

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

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市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如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市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内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

,较短的巷、里、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XX号”。
(六)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之”号。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七)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八)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九)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十)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一)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
(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
(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 (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评审会审定。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评审会确定补助单位;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一)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接受评审会及成员单位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在每年度末向评审会报送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财政相关原则,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评审会负责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会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和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追回已拨付的补偿和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