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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17:2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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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布。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的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口岸办承担的行政职能。

2.市政府参事室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调研职能。

2.明确划分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与后勤服务职能,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的职能

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核准的事项:(1)开设或关闭口岸立项;(2)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许可证》;(3)广州市小汽车配备。

2.保留审核的事项:在非开放水域临时靠泊外轮作业。

3.新增审批的事项:(1)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2)审批小汽车报废更新、过户更新。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处理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函)电,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收集、编辑、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相关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单位对市政府重大措施、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指导市政府系统信访网络工作。

(八)组织和制订口岸建设规划;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及口岸各单位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指导区、县级市口岸工作。

(九)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穗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负责全市小汽车的定编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机关各项经费,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市政府大院,做好行政事务及机关后勤工作,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服务,为市政府大院各单位服务。

(十三)管理市政府办公厅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四)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信访局、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一)秘书处

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函)电收发、分送、编号、校对、立卷、归档、印鉴、保密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救助的组织联络、市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安排、市政府总值班室等工作。

(二)综合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粮食、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经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统计、物价、审计、商业、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公厅、参事、经协、外地等方面的文(函)电;负责草拟和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与上述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上述有关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综合二处(挂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办理区、县级市、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版权、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民政、监察、人事、编制、劳动与社会保障、外事、民族宗教、侨务、捐赠、对台、党群、民主党派、武装、研究室、体改、档案、地方志等方面的文(函)电;负责草拟和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与上述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上述有关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和督促落实工作;承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合署办公)

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检查、督促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例会应由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

(五)新闻信息处

负责政府政务信息的调研、收集和整理;负责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指导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安排及在穗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市政府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市政府重大措施出台、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市政府综合杂志、书刊的编印、发行。

(六)口岸管理处(挂广州港口口岸办公室、广州白云口岸办公室、广州天河口岸办公室牌子)

负责管理机场、铁路客运、水运口岸;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货运装卸点及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负责航空、铁路、水运,以及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和调整的立项、报批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客流高峰期进出口岸的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加班工作;组织实施水运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审核在非开放水域临时靠泊外轮作业申请;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七)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定编配备的小汽车进行编后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属于定编配备小汽车单位的违纪车辆。

(八)交际处

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政府系统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或地级市以上领导及团组来穗参观考察和应市领导邀请来穗的港、澳、台人士,华侨、外宾的接待工作;联系、协调市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参与市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承担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九)行政处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规划、建设以及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大院及办公厅固定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领导用车及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以委托管理和货币结算方式与机关服务中心及社区专业服务队伍签订合同和实施监督。内设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科、大院管理科、车辆管理科。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录用、政审、考核、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及学历教育、公务出国、档案等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及指导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消防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在大院内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及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领导住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市政府机关大院传达室,指导警卫中队的工作。内设保卫科。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文体活动工作。

信访局、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副局级)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事宜;及时跟踪督查,开展调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访信息、社情民意,指导政府系统信访网络工作。

内设3个处(副处级)

1.综合调研处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办公自动化以及后勤、社区联络、接待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和政策;综合分析信访动态信息,开展信访调研和经验交流;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来电来信办理处:

负责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听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电;办理和反映群众、境外人士的来电及来信提出的事项和信息;指导市长专线电视网络单位的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市直各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3来访接待处

负责接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有关突发事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重要事项;协助维持到市政府上访群众的来访秩序,并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负责反映市政府机关正常和专项经费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编制机关年度预、决算报表;对市政府机关各项财务工作及经济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为市政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市政府秘书长1名,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8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中1名专职负责市长专线电话办的工作);处长3名(副处级)。

单列行政编制2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2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2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

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组织市政府参事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市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组织文史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内设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财务、财产、车辆、医疗、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选聘、续聘、解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现有参事、研究员、馆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参事、研究员、馆员遗属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2.参事业务处

负责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安排;编印《市参简讯》、《市政府参事建议》和开展“市参事室海外联谊会”等工作。

3.文史业务处

负责组织馆员积极参与编史修志,出版著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诗、书、画和外出写生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书画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多作善事;积极参与以文会友,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的文化交流活动等,出版《文史纵横》及编印《馆讯》。 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行政编制23名。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副馆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含为参事、馆员服务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参事、馆员、研究员的编制另行确定。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办公室、礼堂、会议中心、大院及公共楼层的卫生、绿化保养、木工、瓦工、空调、电梯保养维修、电话通讯、安全监控、大院内外物业管理等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6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2005年4月12日)

深国资委〔2005〕179号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我委已出台一系列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00〕10号)和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深企改办〔199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