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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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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195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报告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审字第176号报告请示关于县公安队员取消婚约是否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之规定办理的问题,经与有关机关联系,根据1951年12月10日经中央和军委批准“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第五条“……原有的正规公安武装及省、市、专、县各级的地方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一管辖。……”因此,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请求指示处理取消婚约意见的报告 察审字第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对于县公安部队队员取消婚约有两个问题,请求指示处理办法,以便遵办。
一、对于县公安队队员,请求取消婚约,是否与现役革命军人一样,须得公安队员同意,始能取消。
二、公安队员的未婚妻,请求取消婚约,因公安队员不同意,经判决不准取消后,男方坚决要结婚,女方坚决拒绝,经法院与妇联调解无效,而女方因不能取消婚约而意图自杀,对这种案件,究应如何处理,希指示遵办。
1951年3月11日


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基本需求量而必须确保的耕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的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基本农田农业开发建设的各项事业。
进行基本农田农业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方针,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与规划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划定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粮棉油菜生产基地;
(二)水利条件较好、排灌设施完善、土质较好的成片高产稳产田;
(三)已列入县级市(区)中低产田改造范围内的耕地;
(四)教学、科研的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享有盛名或具有开发前途的名特优农产品生产用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土层深厚、质地适中、地力上等、有完善的排灌设施、集中连片、产量水平较高的耕地;
(二)二级保护区:土层较厚、地力中等、排灌设施基本配套、相对集中连片、产量水平中等的耕地;
(三)三级保护区:前两项规定以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其它耕地。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提出划定相应级别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合理预留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弃耕造林的;
(三)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开挖鱼塘、采矿的;
(五)毁坏水利设施的;
(六)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的。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所在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禁止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建立地力补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圃)在同承包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承包合同时,应将耕地的地力等级、每亩耕地年施用有机肥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以及奖罚标准一并载入承包合同。
承包者通过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级的,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合同期满时,有优先承包权。
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地力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除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承包者不得撂荒;造成荒芜的,由发包单位向承包者收取相同地级年收益二倍的荒芜费。
第十七条 除国家重点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确需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外,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十八条 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占用补偿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占用补偿费按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二倍缴纳;其缴纳、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设置货场、运输道路和敷设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须报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但连续延长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的二倍缴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工程建设,开工前闲置期限较长并具备耕种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允许原耕地保护人耕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护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扩大耕地面积,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五)、(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可并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和临时用地期限占用耕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8日
乡镇司法所做好信访工作之浅见

冯兴吾 包宁平


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是基层工作始终不能放松的一根弦。乡镇司法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有效手段,积极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群众信访案件,有力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抓主线,建立信访工作司法所长负总责的领导机制
  一是突出思想认识到位。乡镇司法所长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一方平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突出乡镇司法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要做到“三坚持”,即坚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坚持亲自处理群众信访案件、坚持亲自依法查办重要案件;三是突出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司法所要把办理信访案件作为检查和目标考核的重要标准。
  二、抓普法,建立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基层信访案件反映突出的是农村征地款分配、村务公开及村干部作风、劳资纠纷等问题。因此,乡镇司法所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抓好“四五”普法工作,深入农村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制知识,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农村工作,解决各种因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如乡镇司法所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其创办的法制宣传特刊,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确保法制宣传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为乡镇经济建设发展、社会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做好法制宣传,要坚持“四个抓好”。一要抓好村、组领导干部法制宣传;二要抓好调解员、信息员的法制宣传;三要抓好农村“当家人”的法制宣传;四要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
  三、抓信息,建立信访工作的超前预测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排查制度。要对乡镇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工作进行排查。对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开展民情日志活动。通过走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信息;三是大力开展“执法为民”活动。乡镇司法所在排查信访信息过程中,要努力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思想沟通、感情交流,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发挥乡镇司法所在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独特作用。
  四、抓网络,建立信访工作的防范机制
  一是以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构架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基层信访网络,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化解乡镇矛盾纠纷,构筑一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牢固的防线;二是实施信访信息员制度。信访信息员要发挥其身处农村、发现信访苗头早、掌握信访信息多的优势,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三是建立信访信息上报制度。乡镇司法所要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态和苗头,做好上下沟通,互通信访信息。
  五、抓查办,建立信访工作的矛盾化解机制
  一是在工作时间上,实行限时办公制。对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起群访、越级上访的问题,要落实人员,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及时答复,确保矛盾消灭在荫芽状态;二是在工作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要变群众上访为乡镇司法所下访,深入村、组、户了解民意,真情实意为民想,千方百计解民难,要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主动深入调研,及时获得预见性的信访信息,超前做好信访预案,把握主动性,要变单一处理为综合治理。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信访处理工作,合理配置公安、法庭、民政、城建等部门的资源,形成“大信访”的格局;三是在工作内容上,做到“三个结合”。信访工作要与法律服务相结合,要发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的功能,把群众的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在村一级,做到信访不出镇;信访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着力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为其排忧解难,杜绝信访源;信访工作要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将群众关心的村务实行公开使之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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