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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2:3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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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药监办[2003]9号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徐州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及苏药监市[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市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初审,市区、贾汪区零售药店的设置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徐州市区三环路以内新设置药店必须是大中型零售药店(零售连锁门店除外)。
鼓励新设置零售药店或连锁门店向城乡结合部及乡村发展。零售药店间的距离不再作为受理、审批的依据。
第五条 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大中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小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不得低于50平方米,仓库不得低于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不得低于40平方米,仓库不得低于20平方米。
第八条 拟设置零售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及营业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零售药店的申报程序及验收标准按《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及《江苏省零售药店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已有药店迁移经营地址,其条件不得低于迁入地区新开办药店要求。
第十一条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徐州市辖区内零售药店设置均以《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2月18日起实施。

附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发展药品流通
优势企业和加快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意见
苏药监市[2003]1号

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优势企业的指示精神,结合药品流通业实际,现就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优势企业发展和加快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药品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九五”以来,我省药品流通业得到了稳步发展,全省药品总销售持续增长。2002年1~11月,我省药品流通企业总销售为1316亿元,约占全国份额的9%,居全国第3位;药品零售总额为22亿元,其中零售连锁销售额11亿元,占药品零售总额的50%;排名前10位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为71亿元,占药品总销售的52%。到目前为止,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达到38家,门店1295家;药品零售网点7044家,比2000年换证时增加了70.19%。大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了所有制的改造,成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药品流通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江苏医药产业发展、保障和方便人民用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省药品流通业的创新能力明显不足。计划经济时期按行政区域设置药品批发企业造成的低水平重复、结构不合理、规模偏小、效益偏低、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省医药产业的发展。近年来,由于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推进、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单位推销药品、外省医药企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药品流通业出现了销售增幅减缓、利润减少的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药品分销业务承诺开放时间的临近,壮大民族医药流通产业,优化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重要和迫切。
加快发展药品流通优势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促进江苏医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省医药产业优化升级、实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药品市场竞争的挑战、提高江苏药品流通业整体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有力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药品流通业的重要意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根本任务,采取更加扎实的措施,促进药品流通业更大发展,推动我省由医药大省向医药强省迈进。
二、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努力提高药品批发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推动江苏药品流通业发展,要围绕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完善监督的总体要求,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药品流通业连锁化、集约化步伐适应和促进全省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药品流通业的目标是,通过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扩大药品流通总量规模,使江苏省药品流通在质量和数量上保持在全国前列。通过重点扶持、培育优势企业,尽快形成以若干个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导的药品流通格局。同时,提高全省药品质量管理和现代管理技术应用水平,推行现代物流方式,从而真正在药品流通环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购药的方便快捷。
(一)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规范经营水平。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机构,健全GSP认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快监督实施GSP的进程。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对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大中型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2004年底完成对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全面完成我省GSP认证任务。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认证,增强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根本上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水平,坚决淘汰一批基础条件差的企业,并通过推进联合、兼并,加速市场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我省药品流通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推进优势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重点扶持、培育和发展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跨地区药品批发企业1家,进入全国特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行列;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3~5家,形成区域性的药品批发集团;优势批发企业的经营集中度明显提高,销售额占全省药品销售的70%以上。至2004年底,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数量达到50家,连锁门店数量达到2500家以上,分别比2001年底增长1倍和2倍,药品零售连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零售的75%,最大的跨省连锁企业门店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形成3家全省性药品连锁服务品牌。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具有优势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跨国发展,通过大规模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或以品牌、商号、管理、配送等方式与药品生产企业和省外、国外的药品优势企业互助融合,获取新的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要发展跨省市、广覆盖的集团性药品批发企业以推动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及名牌产品走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塑造江苏医药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以若干个组织结构集团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投资主体和销售市场多元化的企业为骨干的新型药品流通格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满腔热情地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大型药品批发集团。尽快改变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增加门店数量,创造连锁服务品牌,放大品牌效应。已列为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必须制定实施跨省连锁经营的计划,尽快实施跨省经营。门店的增加,可以采取新建直营点、兼并或组合其他零售网点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加盟连锁的方式,即允许其他各种投资主体的社会零售药店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加盟店的形式加入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字号、统一质量管理。
(三)积极发展信息和现代物流技术。企业的联合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光是量的增长,更要体现质的提高。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药品物流网络体系,是药品流通领域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增强把握市场变化和经营决策的水平有助于提高对用户小批量多订单的及时处理能力,也有助于对药品的运输、储存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减少药品流通费用,降低药品流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让利于患者,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督实施GSP,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网络系统,按照药品的购销储存流程,设计和改造计算机应用软件,通过计算机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实现对所有购销活动的控制和检查追踪。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企业信息网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药品物流信息和质量管理平台,创造更先进的药品贸易方式,提升我省药品流通业发展水平。同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建设各种基础数据库,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资源开发,形成网络化、数字化信息资源体系,逐步建立并开放可供全社会查询的药品企业界诚信数据库,为药品流通业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四)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和农村地区的药品流通业。一是稳定增加社会药品零售网点。对新设置药品零售企业,要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核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同时,随着我省执业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GSP的逐步实施,零售药店间的距离已不是衡量其设置合理与否的必要条件,不应再作为受理、审批的依据。要通过审批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投资者和零售连锁企业在新建居民区、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地方投资开设零售药店,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适应我省城市化发展战略和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增设药品零售网点应重点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省通过GSP认证的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申报设立零售网点,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一视同仁进行审批。二是支持发展新型药品流通业态。鼓励药品流通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将县和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改造成区域性的药品配送中心。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探索进行药品电子商务,允许经过批准的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允许药店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非处方药。三是不断进行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创新。社区药房可兼营一些生活必需品,方便居民生活,增加药房的营业收入;可与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共同开展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其他一些社区公益性服务及便民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需求和更高层次的保健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促进药品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各项药品市场监管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我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各项准入、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购销储存、招标药品质量管理、计生药具商店、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广告检查和违法广告公告等方面的规定,使各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都有章可循,从而实现对药品市场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二)进一步加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力度。我省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市场整顿的任务还很重。促进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必须有规范的公平的市场环境。“正源行动”的结果表明,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堵住制售假劣药品的源头,切断违法经营药品的流通渠道,必然会促进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增长。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不仅要有统一的集中行动,更要有有效的日常监管,有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长效管理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顿药品市场的规划,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完善药品市场监管的责任制,了解和把握药品市场的各种动向,切实做到全方位地对药品市场进行有效的监控。
(三)更新思想观念,转变机关作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药品流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基层的呼声,掌握实情,把握动向。要增强服务意识,搞清楚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哪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哪些困难。要改进和完善帮促手段,支持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施制度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优势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大整合力度。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办事规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对实施兼并、联合、重组、所有制改造等报批事项,要加快审批办理节奏、缩短审批时间。
(四)切实加强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对药品市场的监督,推进药品流通的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长远影响全局的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保持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全国最好省份之一的工作目标,把促进药品流通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细化量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强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奋发有为的姿态、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开创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新局面。
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实施促进本地区药品流通业加快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内容提要】

  除了疑难杂症外,对患者选择在哪就医的首要因素就是如何能花最少的钱治好病,而有些医院的医生在检查完患者病情后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诱导患者就医,但患者的实际花费比其医疗价格说明、比其他诚信的医院医疗花费多出很多,由于医生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患者通常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有要药邀请欺诈行为,通常患者无法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患者偷录医院医生的整个医疗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该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医生实施了要约欺诈,又在满足什么条件下,该要约欺诈转化为要约的欺诈,进而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

  【关键字】医疗服务合同  偷录证据  欺诈

  李明患病在网上查询治疗医院信息,点击自称权威的黄龙医院,在网络对话中得知检查费不到二百元后,李明预定下午就诊。李明到医院后由张刚医师接诊,张医师要求李明去做检查并开具相应的检查单,但检查费近三百元。李明心想到哪都有检查,检查费应该大致相同,遂交费进行了检查,但由此让他想到用其录音性能好的手机将整个就诊过程中医师的话录下了。医师在拿到检验单后,陈述了病情的严重性并建议李明及时的医治。李明随即问到该病医治好需要花费多少钱和多少时间?张医师答道:“需要一周左右时间;花费两千左右,不会超过三千。”李明觉得自己可以承受这个医疗价格,所以答应请他治疗,并询问今天的治疗费用。医师答道:“手术500元,还要一百多元的输液费”。但李明却交了800元的费用,做完手术后,张医师问李明今天是否还有钱做治疗,李明疑惑的答道:“800元里难道不包括治疗费?”张医师说:“手术费500元,材料费300元,不含治疗费的。”李明表示自己只有不到100元了,早知道今天就不做手术了,医师随即开出60元的输液单,李明交费输液后到医师处检查后回家了。第二天,医师检查伤口后说:“比我预计的要好多了,今天做下治疗。”李明问医师治疗需要多少钱,医师说300左右,结果交费为400多元。以后六天,李明都会问医师伤口如何,而医师也会答道:“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可是每天花费医师所说总比实际交费少一百多元。手术后第八天,花费200元检查后,医师建议再做两天治疗,然后才开400多元的药就行了,第八天和第九天的治疗花费均为260元,但是所开药费为860元。李明治病所花费用实为5645元,李明到公立医院去咨询后,得知其病情如果在公立医院治疗将少花2000多元,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黄龙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要求黄龙医院按照与其等级相同公立医院的收费返还多收的费用,并提交偷录的音频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被告主张偷录证据无效,并且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名称均为化名)

  【评析】

  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认定:一、原告和被告的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未经对方同意,原告偷录的音频资料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三、被告的医师对原告关心的医疗费用说明是否应当纳入医疗合同中。

  一、纠纷性质的认定

  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医师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价格是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对接受医治的价格具有知情权,因此,被告既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又可能构成侵犯知情权行为;双方的纠纷既可能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又可能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中,被告的医师向原告说明的医疗费用与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相差过大,视为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医疗费用,虽然原告支付了5645元医疗费用,但被告治好了原告的病患,没有造成多支付医疗费以外的损害,因此,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比定性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更准确和合理。

  二、证据效力的认定

  能够反映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故意的证据只有原告未告知被告医生而进行全程录音的音频资料,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有合法性,都可以成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纳,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该证据不仅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足以证明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的故意。

  (一)看病难、看病贵严重伤害了国民对“医者父母心”的认同、信任和称赞,医疗信息天然存在的不对称并不必然导致国民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差评,信息传递主体的诚信度、信息传递手段的创新性和信息传递内容的平实化完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患者对医者的理解和信任。正是医疗单位不诚实的行为和声誉才使原告产生了私自将整个就医过程录制下来的想法和做法,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不诚实的言行那么既不会对医疗机构产生任何损害,又能够改变医疗机构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促使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理解、信任和称赞。

  (二)什么是病人?凡是进入医院看病的人都被医生认定为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病患的人,这是从医学原理上对病人的一种客观判断。如果要求患者告知医生将要对整个就医过程进行录音,会遭致医生从意识形态上对患者贴上“病人”的主观标签,从而对患者正常人格和精神上予以病态判定,进而使医生产生对患者言语上的讥讽、态度上的冷漠和思想上的隔阂,不仅致使患者处于不利的就医境地,而且变相的加剧看病难或者看病贵的不良现象。

  (三)原告固定证据的方法没有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裁判过程中所追求的事实真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而这种真实是以证据证明为支撑的,裁判正义是一种证据正义。就证据的收集方法而言,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收集方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形式的证据正义,而基于某些特定事由而允许某类人采取特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体现出一种实质的证据正义。在就医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生为了宣扬自己的医疗成就而向患者告知其医治过的病人情况,这时偷录的证据可能会侵犯其他患者的隐私,但这并不表明该证据不能使用,因为侵犯其他患者隐私的侵权主体是医生。根据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为了有效的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司法裁判人员应当秉持实在证据正义的理念,同时,实质证据正义的要求只能允许患者私自录制视听资料而不能允许医生私自录制视听资料,如果视听资料中涉及其他人隐私时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

  三、欺诈行为的认定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3】本案中,原告同医生的就医接触和治疗洽商为动态行为阶段;医生按照患者病情开具医药单的行为属于要约,患者按照医药单交费的行为属于承诺,医疗合同由此成立。从表面上看,医疗机构按照其规定的价格收取原告的医疗费用,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是,影响原告是否选择在黄龙医院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被告医生在原告按其要求进行检查后作出的医疗费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从性质上看,被告医生所作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从被告医生以后对原告诊治的过程来看,被告医生构成了要约邀请欺诈。通常而言,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4】

  就本案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医生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在得出科学客观的检查单后,被告医生应当根据医疗经验、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对原告影响是否选择在此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即医疗总费用,这通常是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关键性乃至唯一性因素)进行大致准确地判断和说明,同时,原告每次就诊前均询问过被告医生病情如何,而被告医生一直说“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这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医生在能够完全控制原告病情的前提下故意没有进行履行其医疗费用说明义务,从而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选择在此诊治,进而遭致医疗费用比公立医院多花费2000元的损失。医生和患者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此案中原告整个医治过程完全在被告医生准确得知原告病情后如何进行医治的控制之中,对于被告医生而言,其要约行为(治疗方案)并没有否定要约邀请中预定的医疗方案,同时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规则,医生关于原告医疗费不超过3000元的价格说明已经自动进入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中的欺诈就足以转化为要约的欺诈,原告被欺诈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从而又转化为合同欺诈,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有利于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竞争和制裁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出发,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等医疗水平的公立医院进行收费的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用。

  【结语】

  法治的建立就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如何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的重塑和整合的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5】面对我国令人堪忧的医疗环境,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举措进行相应的规制,但仍然不能够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患者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私自录制整个医疗过程的行为,既表现出患者对现行医疗规范规制不了医疗实践有了清醒认识,又以为权利而斗争的无奈之举促使医疗机构诚信经营。法官在裁判中应当将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有效证据,再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判定医院的要约欺诈行为转化为要约欺诈,进而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而有效的遏制医生故意不履行影响原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费说明义务或者被告医生故意开具了与原告病情不相关的医疗项目。相应医疗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患者维权行为的发起和推广、法院证据认定的公平和合理将从多个维度上营造能够满足人民需求的医疗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注释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一版,第194页、第507页。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第118-119页。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40页。

【4】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143页。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