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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20: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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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德国爱科公司与其全球子公司签订了《IT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协议》,在德国为其包括爱科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和艾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国用户”)在内的全球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在费用支付上,德国爱科公司负责在境内外统一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现就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其代垫的我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依照该项通知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地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其中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83号
1997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国土收益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国土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土地、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我市今年国土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任务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1997年度国土收益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国土收益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1997年全市财政总收入9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增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土地、财政部门组织国土收益的责任感,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下达的3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10月底完成,而且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必须达到90%。完不成市下达的总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首先完成上缴上级财政的任务,欠交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足差额;超目标完成的收入全部留县(市、区)。完成任务数以实际缴入金库为准。

二、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和上交上级财政国土出让金收入任务的,除全市通报表扬外,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分别给予土地、财政部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凡在10月底完成国土收益目标任务和上交上级财政任务的,按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目标任务数的3%给予奖励。另外,仍按省财政规定,每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奖励10000元。

2、超额完成任务奖。在完成市下达3300万元的基础上,超额部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给予奖励。

3、对责任人的奖惩。凡在10月底前,如数完成国土收益任务,对县(市、区)分管领导,财政局、土地局责任人每人奖励3000元。对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从工资中扣除1500元。

4、鼓励超收。凡超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市地、财政部门考核后报请省土地、财政部门批准,奖给业务用车(213吉普车)指标一个。

5、以上资金各级财政按规定从本级留成的国土收益中支付。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土地局按照本通知具体制定。市土地局也可以用资金支付改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设备购置。资金由各级财政一次付给本级土地部门。

6、财政部门可按上述土地部门资金总额的20%提取资金,从本级留成的国土收益中支付。




关于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开展资质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开展资质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建[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4月,在建设部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俞部长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我们要在全国组织开展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工作,将把项目经理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列为重要的审查内容。”为此,现就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查的范围和内容

  今年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范围,是截止到2001年5月所有取得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包括一、二、三、四级项目经理。

  资质复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后,自1999年以来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的行为,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质复查的工作安排

  1、2001年5~6月,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自查自纠阶段。项目经理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按企业管理关系,由所在企业向地方或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包括:

  (1)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2)项目管理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附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3)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2、2001年7月—9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9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审查意见及书面报告包括:

  (1)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总结;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4)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并附一张五个人工作彩照

  (用作建立一级项目经理计算机数据库,但此次复查前已报过个人简介及五彩照的不用重复上报)。

  对于复查工作不认真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

  3、建设部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材料组织复核,并在2001年第4季度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检查中,把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工作列为检查的内容之一。

  4、对于建设部组织复核合格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将把复查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上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未接到举报或有举报但经核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发文认可复查合格。

  三、资质复查结论

  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不在岗。

  凡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是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是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以及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复查不合格。对于资质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四、建立项目经理数据库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的要求,要抓紧建立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数据库。建设部负责建立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计算机数据库,有关数据将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公布。二、三、四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计算机数据库,按照企业管理关系,由地方或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应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链接,也可以委托“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负责建立。

  从2001年6月起,对于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核准结果,将先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对于没有异议的,方可颁证。

  附件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略)

  附件2: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略)

  附件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略)

  附件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