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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时间:2024-07-22 12:2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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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22
一、 会计科目.................................................................................................................22
二、 账户设置.................................................................................................................23
贰 小额支付业务...................................................................... 23
一、 普通贷记业务.........................................................................................................23
二、 定期贷记业务.........................................................................................................26
三、 实时贷记业务.........................................................................................................26
四、 普通借记业务.........................................................................................................31
五、 定期借记业务.........................................................................................................36
六、 实时借记业务.........................................................................................................36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37
八、 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40
九、 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41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42
一、 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42
二、 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44
三、 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45
四、 排队业务的处理.....................................................................................................46
五、 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48
六、 净借记限额的预警.................................................................................................48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49
一、 轧差处理.................................................................................................................49
二、 资金清算.................................................................................................................49
三、 调息处理.................................................................................................................52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52
一、 冲正业务的处理.....................................................................................................52
— 20 —

二、 止付业务的处理.....................................................................................................53
三、 退回业务的处理.....................................................................................................55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57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58
一、 日切处理.................................................................................................................58
二、 年终处理.................................................................................................................60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61
一、 密押错误的处理.....................................................................................................61
二、 行号错误的处理.....................................................................................................62
三、 接收人差错的处理.................................................................................................63
四、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63
五、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63
六、 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64
七、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64
八、 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64
九、 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65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65
一、 收费对象和范围.....................................................................................................65
二、 收费模式.................................................................................................................65
三、 收费标准.................................................................................................................66
四、 账务处理.................................................................................................................69
五、 待销户的计费处理.................................................................................................72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72
一、 密押的使用.............................................................................................................72
二、 密押的管理.............................................................................................................74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74
一、 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74
二、 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76
三、 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78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78
一、 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78
二、 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79
三、 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80
— 21 —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 会计科目
(一) 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
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 联行类科目
1. 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 22 —

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
额为零。
2.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
目,余额轧差反映。
3. 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
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 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
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
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
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业务
(一)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
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23 —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
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
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
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
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
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
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CCPC。
(二) CCPC 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
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
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
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
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
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 24 —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
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
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
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
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
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
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
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
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
— 25 —

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
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 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
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
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
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
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 实时贷记业务
(一) 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 26 —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
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
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
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 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
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
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
行检查。
CCPC 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
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
— 27 —

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
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
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
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
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
务作相应处理。
(二) 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
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
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 28 —

(2) 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
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
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
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
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
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
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
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
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
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
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
收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
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
— 29 —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
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将回执包发送至行内
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受理的回执包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核验地
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
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
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 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 30 —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 普通借记业务
(一) 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
息最长返回时间N 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
准时间≤N≤5),按相同的N 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
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
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 和付
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
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 和付款
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 31 —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
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
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
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
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
— 32 —

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
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 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
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 日(T 为轧差节
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付款(清算)行扣款
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
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
务回执包。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将借记
业务回执包发送前置机,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
细。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
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行内系统按上述规定执行扣款后,由业
— 33 —

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原包业务的借记回执,
前置机对提交的借记回执组包并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
后发送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借记业务后,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
理程序执行扣款和组包,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
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
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
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作排队处
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往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
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净
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
— 34 —

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进行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
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
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排队、已轧差、已拒绝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
收到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
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 35 —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 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费单位
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
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
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 组包。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 实时借记业务
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
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付款(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
拒绝受理的回执包。CCPC 对受理成功的同城回执业务包、NPC 对
受理成功的异地回执业务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直接拒绝给付款(清算)
行,并将处理结果发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队处理。
— 36 —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
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作为代理
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
体业务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兑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和对公
通兑业务;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业务仅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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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办发[2005]8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3日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委《关于成立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江机编[2005]13号),设置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



  一、职能划入



  (一)原市委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工作用车的调配、管理及值班、保卫、环境卫生和有关会务工作等。



  (二)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人大领导及市人大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财务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车辆管理保养、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和市人大机关物业的管理工作。



  (三)原市委、市政府行政处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政府领导、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负责部分市直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



  2、负责管理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治安保卫、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办公用房,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财产和物业;机关医疗室、大、小会堂、小礼堂、机关食堂的管理;参与组织有关大型会议、活动等;



  3、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维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后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机关后勤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市领导经费,管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和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各项经费。



  (三)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四)负责管理部分市直机关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及财务结算等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和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



  (七)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规划建设、卫生、绿化等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医疗室、机关饭堂、大会堂、小会堂、小礼堂。



  (十)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提出的后勤服务有关事项。



  (十三)指导江门市下辖各市、区的机关事务管理业务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局的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青妇、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本局综合性报告、文件、文电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和有关接待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科(市机关大院财务结算中心)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市府办公室(含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本局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上述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货币分房等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部分行政和事业单位资金的划拨、转付、报销等财务管理及结算业务;协助核算单位完成市财政核定预算开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三)物业管理科



  负责机关大院的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和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和物业;负责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会议期间机关大院等场地的布置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内各有关会议场所。



  (四)保卫科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院内单位做好机关大院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维护机关办公秩序;管理机关大院传达室;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协调管理大院警卫排。



  (五)车辆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班子领导的公务用车调配、更新报废等工作,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车队及车辆维修中心。



  (六)办公设备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办公设备维护,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及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等工作。



  (七)生活服务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在职领导以及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食堂、机关医疗室。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正副科长(主任)17名;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9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直属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车队(正科级):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及市人大机关的车辆维修、维护等工作。配备事业编制21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额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产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和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限期;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 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是: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证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证券买卖权限;
(十)外汇买卖权限;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三)利率浮动权限;
(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物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第四章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 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