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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0:3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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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办函〔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接连发生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6.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7.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8.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国务院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苏州市区停止发展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微型普通客、货汽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具体停办期限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三)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本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第三条 加速在用高排污车辆的淘汰和控制,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一)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各类型汽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2.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
3.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
4.燃油型助力车使用满6年的。
(二)在用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1.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3.5% HC≤700ppm
重型车 CO≤4.0% HC≤1200ppm
2.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4.0% HC≤4800ppm
四冲程 CO≤4.0% HC≤1200ppm
3.燃油型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3.5% HC≤6000ppm
四冲程 CO≤3.5% 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三)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年度检验或路抽检时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修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四条 鼓励未到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提前报废。对主动将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提前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凡提前报废的车辆按提前一年报废的经济补偿额为基数,逐年递增50%。提前一年报废的各类车辆的经济补偿额为:
(一)燃油型助力车补贴400元;
(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补贴600元;
(三)四冲程摩托车车价在10000元以下的补贴1000元,车价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补贴1500元、车价在20000元以上的补贴2500元。
(四)车价计算均以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价为准。
第五条 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开辟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交易专业窗口,减免各类税、费。
第六条 燃油型助力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和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人民路通行,但允许横穿。本通告发布后,将逐年增加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古城区内通行。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四)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第七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同时携带车辆行驶证、运营证和车工证,三证持有人的身份必须相符。禁止将客运三轮车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车候客,禁止游车拉客和在非等客地点停放。
第九条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通告关于人力客、货运三轮车营运、行驶、停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注销车辆营运证、牌照,并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告所指的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的区域。中心城区是指东环路—南大外环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内区域。
第十二条 本通告由公安、环保、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