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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4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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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应当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招标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工程资料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理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提交报建资料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凡是国债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财政投资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发展计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凡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公示预中标人,并报请备案;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定建设工程委托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址、总投资、资金来源、现场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三)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须知;
(七)设计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接受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确定,与招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备案。
第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未出示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者;
(四)投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预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会议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确定的预中标单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199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警衔制度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警衔条例》并参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标准如下: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四)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五)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六)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七)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八)办事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4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九)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指挥管理干部按本院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配备,按评定警衔标准授予警衔。
(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上列标准中:
“德才表现”,是指司法警察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12个月为工作年限1年。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警衔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司法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的范围,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的具体对象。
(二)整顿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不称职的司法警察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仍不合格的调出司法警察队伍。
(三)搞好动员教育,要组织司法警察学习《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使司法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和目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起表率作用。
(四)认真负责地进行组织鉴定。厅(局)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鉴定;处级和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鉴定;科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处)鉴定;基层人民法院科员级、办事员级的司法警察由本院政工人事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肯定优点,又指出缺点,要体现不同职务各类人员的特点,避免千篇一律,务求客观、准确、全面。
(五)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政治工作部门要逐人填写《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的命令时间统一填写为1992年9月1日。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分别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六)授予警监、警督警衔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情况,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批: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批:县(市)基层人民法院,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1993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商品房合同中存在的9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吴 宇


针对上海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笔者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9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一一进行点评:
  
认购定金一去不返

  《××苑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则所缴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购房者通常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决定期”,以便购房者在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购房。“决定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购房签约请先交钱

  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制定的《××都市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认购书第7条所述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购房者应坚决抵制这样的条款。
因此,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关注开发商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证”是否齐全;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补充协议、附件、双方约定的内容要认真阅研,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定金;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单方设定解约权
  
  上海市××置业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如在上述期限内(签认购书十五日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点评:“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免除责任巧设计

  上海市××置业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点评: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购房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模糊标的好圈钱

  上海浦东××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关联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点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购房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购房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购房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违约责任不对等

  上海市某购房者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购房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面积误差设陷阱

  松江××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购房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一房二卖搞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