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相关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相关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交流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工作,民政部拟于2010年10月中旬召开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为了做好此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请你们提供以下材料: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文件
近两年(2009—2010)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民政厅(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突破性、引领性、指导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地、县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特别重要的文件也可以收录。每省限报10个。
二、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文件
近两年(2009—2010)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具有突破性、引领性、指导性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地、县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特别重要的文件也可以收录。每省限报10个。
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及亮点分析
近两年(2009—2010)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成绩、经验、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思路。字数3000字以内。
同时,请提供具有一定创新性、引领性、前瞻性、操作性的工作亮点。亮点材料,一事一个条目,每省限报8个,每份材料控制在1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将汇编成册,供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交流。请各地于8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网传至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晓峰 李玉玲
联系电话:010-58123258,58123248
邮 箱:zhxf@mca.gov.cn,yuling8323@163.com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和1000亿元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加强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等6个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检查组,于9月上旬赴部分省(区、市),对安排新增2000亿元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总体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十分重视,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
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新增投资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截止9月14日,财政部累计下达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451亿元,但大部分资金还未下达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也不理想。据了解,资金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有些资金下
达的环节过多,有些地方还要重新审批国家已下达计划的项目。这种做法势必延误时机,影响新增2000亿元对确保经济增长8%的作用,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今年经济增长8%的重大决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在距年底仅剩3个金月,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真抓实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各项工作进度。保证
新增2000亿元投资于今年内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业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新增2000亿元投资项目,是在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联合评审确定的,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搞层层审批,凡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财政部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从速办理资金到位手续。凡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债转贷资金项目中调剂使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调整。尚未下达的部分资金,国家有关部门将抓紧工作,尽快
下达。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银行衔接落实贷款资金。各级银行(国库)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时不得延误。各银行要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根据集体办公审查项目时与银行商定的意见,续贷项目原则上不再
评审,新贷项目也是在银行承诺基础上上报的,反馈是否安排贷款的意见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银行不得以改换开户银行作为贷款条件。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下大力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到位。一旦发现用国家安排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顶替地方配套资金,国家将通报批评,并收回或扣减该地区、该部门已安排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新增2000亿元投资月报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按时上报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
199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