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0:1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规范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一体
化管理的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
等各个方面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进度不一以及体制、经费等问题,确有必要建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的地区,在系统规划设计之初也应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衔
接问题,在标准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等方面保持一致。要将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防止系统建设中脱离实际
的“高大全”和缺乏前瞻性的“短平快”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四、技术实施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范各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部分,服务对象包括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支持,为参保人
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税务
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
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
的指导方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系统工
程的理论、方法进行系统建设。

  (一)一体化的原则。一是各险种的信息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并采用相同的信息标准;三是统
一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各险种已经建在一起的信息系统,不提倡再按险种分开;
对于已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地方,在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要最大程度地
利用现有人员、数据、设备资源,以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先建设医疗
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为扩展其他
险种留有余地,要防止各险种单独建系统所增加的成本。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接口处理,并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二)分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
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和相关指导
性文件;负责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组织推广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
认证工作。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本省信息
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地市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地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
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地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报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地市级以下地区不
再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医疗保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业务管理尚不规
范,政策、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的调整不可避免,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
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投
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影响,切忌追求“
高大全”。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
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信息系统
建设经费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以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一是由当地政府
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解决;三是本着谁投资
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
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解决。

  (五)确保系统建设技术的先进、可靠。一是坚持实用性和可靠性。系统建
设要以满足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
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建设
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二是坚持先进性和开放性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
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
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
效运行。三是坚持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
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四是要实
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有扩充能
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
要强,软件维护方便。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
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结构、功能结构和网络结构。

  (一)信息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1.政策参数信息。

  2.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
单位、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3.业务信息,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审核、费用支付,以及与审核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信息。

  4.基金管理信息,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

  在系统中所管理的全部信息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必要的医疗服务信
息来源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的设计应体现“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和以资
金流动为主数据流的设计思想。

  (二)功能结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
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1.宏观决策系统。包括:对统计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统计
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
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
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2.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征缴事务处理层、内部事务处理层和医疗费用处理
层。征缴事务处理层以基金征缴为主线,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登记、申报、缴费
核定、费用征集等基本环节。内部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医疗费用处理层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为
主要内容,包括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信息交换、费用审核和费
用结算等基本业务环节。

  宏观决策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资源数据
库同时还是系统提供社会化查询服务的基础。

(图略)

  (三)网络结构。详见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
参考方案》。

  四、技术实施

  (一)统一标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
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保险业务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标准。主
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
修改、反馈制度。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部里制定的统一数据项
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省和地市可根据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适当 扩充。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执行部里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包括数据项标准、数
据格式、代码标准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
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必须遵循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

  (二)利用核心平台构建各地的应用系统。为减少各地重复开发造成的各种
资源浪费和系统的不稳定性,同时适 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
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开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核心平
台是构建各地社会保险应用软件系统的模块化系统生成工具,可供各地在系统建
立和升级时选用。

  核心平台以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主线,提供了社会保险信息管
理中的共性部分;对于各地在管理上的差异,则通过核心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
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然后根据当地的特别需求,补充编
制少量程序,实现完整的本地化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认证多家专业技术
服务公司在核心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本地化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是一个统筹地区
,也可以包含多个统筹地区(如以县为统筹区域的市)。只有一个统筹地区的城
市应考虑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含有多个统筹地区的城市可在各统筹地区分别建立
数据库,但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库的结构必须统一,并定期将分散的数
据备份到市级的资源数据库中。

  (四)IC卡的使用。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IC卡,必须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
〔1999〕213号)的要求。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社会
保险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等部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规划时,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统一协调和指挥,以
保证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可行,进而保证系统建设和实施的
顺利进行。

  (二)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工作,包括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模式的选择,部门和岗位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
划分等。通过对业务流程的优化,在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基础数据要完整、准确。

  (三)充分论证,避免急于求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难度大、投资
大、风险大,系统建设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要对各种备选方案的投资成本、
潜在风险和复杂性进行估算,还要对系统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进行细致的测算
,方能选择最佳方案,求得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在系统建设时,如果不进行充分
的需求分析,追求不切合实际的“短平快”,只会造成工程的返工和更大的浪费
,因而要进行合理的工期估算,以保证系统建设的质量。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合
理确定系统建设周期,不能急于求成。

  (四)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医疗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是搞好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与医院管
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达到避免浪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
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社保经
办机构中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本级工作人员的5 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
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
社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业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
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

  (六)加强与承建单位和其他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系。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是难以维护系统的长期运转和升级工作的。特别是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普遍存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缺乏和难以保有一支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 情
况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更要重视系统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并与其建立长期的
服务关系。要转变观念,将投入到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经费转向购买服务,从而
保证系统长期、安全、高效地运行。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000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制定标
准和管理规定。并完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开发工作。下半年的工
作重点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试点工作。

  (二)2001年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推广培训工作并
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数据量、系统安全性、
城市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方案中所涉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将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化,具体的建网方案和设备选型取决于各地的业务需求、资金状况以及城市基础
通讯设施等。对于将医疗保险系统与养老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建设的地
区,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减少可共用设备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共用设备的档次。
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供各地在建网时参考。各地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
方案进行调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局域网、广域网条件的地区,可暂按单机
和点对点通信方式另行考虑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两部分。

  一、局域网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构建局域网络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案:

  1.方案1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的网络
设计方案。全网通过快速以太网连接到桌面, 中心交换机采用双机热备份方式。

·采用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型数据
库,因为它在事务处理吞吐量、数据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方面均有较大的优势。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WWW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兼作WWW服务器)5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7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8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9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管理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
件共同使用。

·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型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
用此方案。

  2. 方案2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通过快速以太交换网络连接到桌面。

·配备中档RISC小型机作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
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主要设备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6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8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3. 方案3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快速以太交换网络作为第一级,第二级用交换式集线器与第一级相连。

·采用低档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
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2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0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12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6

·网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4.方案4

(图略)

·以交换式以太网为骨干,因为服务器所占用的网络带宽较大,把服务器
接在以太网上接(100 MBPS Uplink)端口上,快速以太网下连交换式集线器。

·采用高档PC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和大型
关系数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1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7

·通过市级网络,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二、广域网建设

  广域网是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要通过广域网交流信息。

  广域网建设分为市内广域网和跨市、跨省的广域网两部分。

  跨地区的广域网由于通讯费用非常高,目前暂不考虑。

  以下方案为市内广域网。

  其中市级局域网指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城区局域网指城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局域网,郊县局域网指郊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域网。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区和郊县局域网连接,也可以直接和市级局域网相连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方案决定。

(图略)

  1.方案1

·市级局域网选用高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可以考虑双路由和双线路备份),
城区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郊县局域网选用低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ISDN线路连
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
案。

  2.方案2

(图略)

·市级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城区局域网和郊县局域网选用中
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也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线路连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一般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案。

  鉴于路由器是广域网络的核心设备,而且配置复杂,技术成份非常高,在主
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中将路由器配置列出。

  防火墙是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能对抗与公网互联的企业内
部网所受到的安全威胁,防止信息的非法泄露或非法篡改。

  三、网络布线

  网络布线是建立局域网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投入,为避免重复建设,如近期
内工作地点不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采用结构化布线,并考虑以后网
络扩充的需要。

  网络布线应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化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方式和星型拓扑结构
,支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数字及模拟传输应用。

·结构化布线系统端到端应采用五类接插件产品,支持100MBPS快速以太网的
传输和ATM等多媒体等宽带传输技术。

·布线系统中,除铺设缆线外,其余所有接插件都应是积木式的标准件,以
便于管理和使用。

·线缆可铺设于建筑体内,也可将线缆铺设于明装线槽内,穿墙入室后再连
接至五类信息插座。

·采用五类模块信息插座。这样不仅可以插入计算机通信所用的RJ45插头,
也可以插入电话机专用的RJ12插头,即电话线也可采用此线缆。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发展,整个网络系统必然会不断扩充,因此网络布线
时必须设置足够的信息点数,以满足网络扩充的需求。

  四、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指标
1 Fast LAN Switch 备板速度≥24GBPS;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Flash Memory≥12MB;
DRAM≥64MB;
支持MAC地址数≥16000个;
提供10/100Base-Tx交换模块,
10/100Base-Tx端口数≥48;
支持VLAN,802.1Q 协议;
提供console口;
电源备份,插槽式机箱,Engine板,可升级
至ATM。
2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提供10/100Base-T交换模块,10/100Base-T
端口数≥16;
支持64个VLAN;
提供console口;
双电源;
可升级至ATM;
背板可级连。
3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100Base-Tx端口≥2;
100Base-Fx端口数≥1;
10Base-T端口≥24;
支持VLAN;
可升级至ATM。
4 Hub 交换式10Base-T端口≥16;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5 Database+ 服务器类型:SMP服务器;
WWW Server CPU特性:
(高档RISC 类型:64位RISC;
小型机) CPU 主频:≥350M;
CPU数量:≥4;可扩充CPU 个数≥8;
性能指标( 当前配置 ):
TPMC(或TPM)值≥24000;
SPECint95≥28; SPECfp95≥46;
SPECint-rate95≥980;
SPECfp-rate95≥100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6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州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大理州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资金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外币投入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奖。



  第三条 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引进州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资金,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以5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满三年时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还本无息资金,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后,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无偿赠款的,由同级财政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政府赠款、慈善机构捐款除外)。 

第七条 引进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上述条款兑现奖励金外,并按当年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引资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大理州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投资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县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奖励金的组织或个人,由同级政府负责追回,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全州十二县市(两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纳入全州“三个文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每项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计奖。大理州原制订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处 毛雪枫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此行为的惩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有适用范围不宽,追究程序复杂等缺陷,客观上致使惩处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司法权威也因此受到损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主题词:
拒不执行 构成要件 程序 建议


目录: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渊源
⑴本罪最早出现的刑事立法。
⑵中国关于本罪刑事立法的发展
①1979年刑法
②1997年刑法,
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④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三、构成要件分析
⑴ 犯罪主体
⑵ 犯罪客体
⑶ 犯罪的主观方面
⑷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关于本罪的认定
⑴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限
⑵ 本罪的罪数形态
⑶ 本罪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本罪的诉讼程序
六、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建议
⑴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期
①单位应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适用双罚制
②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③提高法定刑期,并处罚金刑
⑵完备犯罪客体范围,科学确定罪名
①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直接纳入客体范围  
②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通知、命令亦应纳入本罪对象
⑶健全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
①人民法院民事处罚为前置
②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③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原则

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究其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支配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有些领导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采取种种手段抗拒执行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不协助甚至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被执行人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抱着侥幸心态,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甚至暴力的方法拒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8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尚有未结执行案件83万余件①。安徽全省法院2000年至2002年6月底共受理执行案件168682件,执结148388件,也有20294件案件未能执结②。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拒不履行的情形。在一大批案件不能执结的同时,暴力抗法事件却时有发生,从1999年7月到2000年11月,全国法院执法过程中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49次,有384名法官被打伤③。安徽省同期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21起,有30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④。对于这些藐视法律的行为,仅靠民事制裁措施显然不能抑制,必须动用更为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制裁。而我国刑法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虽有惩处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在全国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的401名暴力抗法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安徽省同期的21起暴力抗法事件中,刑事拘留只有2人⑤。个别事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处理。如2000年摩托罗拉公司申请执行基尔斯公司案,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基尔斯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便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崔某进行司法拘留的同时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以此案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崔某在拘留十五天释放后便了无踪迹,致使摩托罗拉公司1000多万元债权无法追回①。由于惩处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 下发了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专门提到 “切实解决执行难” 问题,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体现了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试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本罪)的历史渊源入手,对本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等方面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得出的几点亟须完善之处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本罪的历史渊源
本罪最早的刑事立法,出现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该法第209条规定,“对于法院附属人员,田野森林之看守人、官兵、赋税征收人员、强制执行人员、海关人员、诉讼两造相争物之保管人、行政警察及司法警察官员,于其执行法律或政府机关之命令、法院传票、拘票或判决书时,实施攻击或以暴力抗拒者,依据情况,构成抗拒政府之重罪或轻罪。” ② 该条将暴力抗拒法律或政府命令、法院传(拘)票或判决书的行为规定为抗拒政府之罪,动以刑罚手段予以惩治,并在适用范围上比较广泛。
我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走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构成本罪。1997年刑法,又将本罪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但对何为情节严重未作出相应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滞后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具体案件无所适从,客观上削弱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内容采取了列举式的归纳方法:⑴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⑶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⑷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⑸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⑹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妨害或抗拒执行客观上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且拒不执行的情形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而对于发生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拒不执行行为,法院无法按《司法解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司法解释》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上规定的仍然不够明确,在适用中碰到不少新问题,使得《司法解释》不能完全发挥其对执行工作的保障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得以执行,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对本罪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⑴. 扩大了拒不执行的对象即判决、裁定的范围,将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纳入了本条规定的裁定范围。⑵.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量化和解释,取消了拒不执行情形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的限制,不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须有暴力、威胁 的方式妨碍或者抗拒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采取表面合法而实际为规避法律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①。⑶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司法解释》仅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被执行人 ,而《立法解释》将协助执行单位扩张解释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确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其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把本罪的上述四种主体与特定的行为方式对应起来加以规定,细化了该罪。 ⑷规定了特殊的共犯形式。为了有效打击利用公权力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切实解决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立法解释》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行为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之一,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而实施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行为的,按照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