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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1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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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10-23



教学厅[2004]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在报考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教育部将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前公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名单,参加过这些地方项目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可享受上述政策。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办信办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核或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呈报、转办、协调、督办、审核、送达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或者请求对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属市人民政府受理;

  (二)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在收到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

  信访人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处理及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或者以信函方式邮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以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信访人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及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向信访人出具《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复查)受理告知单》;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向信访人出具《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告知信访人诉求渠道。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自受理申请至答复办结总时限为30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与受理: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人的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统一接收登记,初审后提出办理建议,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立案呈批表,呈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委托批准,下同)。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

  (二)委托与转送:信访人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批准立案后,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出具《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复查)委托书》,委托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承办复查或者复核。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日内办结。

  (三)承办:承办单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全面调查,客观分析,公正认定,草拟复查或复核意见,及时提交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四)协调与督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以及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其它单位予以配合办理。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与承办单位要保持沟通联系,督促办理进度和质量,重要信访事项可提前介入,参与调查审理。

  (五)审核: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对承办单位草拟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从程序、事实、证据、文本等方面予以审核把关,发现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依法提出修正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或信访人说明情况,补充相关依据材料,或者予以撤销、退回重新调查办理。自接到承办单位草拟意见之日起3日内办结。

  对涉及群体性、跨区域或者复杂、疑难、敏感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以及承办单位草拟意见与原处理答复或复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提交给信访所涉事项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并签批,特别重大的信访事项,其复查复核意见提交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六)行文: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拟办复查或复核答复意见,呈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批。复查或复核意见应当加盖“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自审核终结之日起2日内办结。

  (七)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一式六份,信访人、承办单位、原复查或处理机关、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信访局各一份。有协办单位的,根据协办单位数增加份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面或依信访人要求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送达给信访申请人。自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行文之日起2日内送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的,由信访人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派员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有权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核诉求。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的通知》(巢政办〔2005〕3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 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

总负债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 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 N
投资单位价值(P) P = NAV / 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Pb = 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 Po = P ×(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