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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0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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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xls

INCI名称——Z—— 中文名称 CAS号
ZANTEDESCHIA AETHIOPICA EXTRACT 马蹄莲(ZANTEDESCHIA AETHIOPICA )提取物
ZANTHOXYLUM ACANTHOPODIUM FRUIT OIL 毛刺花椒(ZANTHOXYLUM ACANTHOPODIUM)果油
ZANTHOXYLUM ALATUM 竹叶花椒(ZANTHOXYLUM ALATUM)
ZANTHOXYLUM ALATUM EXTRACT 竹叶花椒(ZANTHOXYLUM ALATUM)提取物
ZANTHOXYLUM AMERICANUM 美洲花椒(ZANTHOXYLUM AMERICANUM)
ZANTHOXYLUM AMERICANUM BARK EXTRACT 美洲花椒(ZANTHOXYLUM AMERICANUM)树皮提取物 90105-89-8
ZANTHOXYLUM BUNGEANUM EXTRACT 花椒(ZANTHOXYLUM BUNGEANUM)提取物
ZANTHOXYLUM PIPERITUM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
ZANTHOXYLUM PIPERITUM FRUIT EXTRACT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果提取物
ZANTHOXYLUM PIPERITUM OIL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油
ZANTHOXYLUM PIPERITUM PEEL EXTRACT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皮提取物
ZANTHOXYLUM ZANTHOXYLOIDES BARK EXTRACT 肖花椒(ZANTHOXYLUM ZANTHOXYLOIDES)树皮提取物
ZEA MAYS (CORN) COB MEAL 玉米(ZEA MAYS)穗轴粗粉
ZEA MAYS (CORN) COB POWDER 玉米(ZEA MAYS)穗轴粉末
ZEA MAYS (CORN) FRUIT 玉米(ZEA MAYS)果实
ZEA MAYS (CORN) GERM EXTRACT 玉米(ZEA MAYS)胚芽提取物
ZEA MAYS (CORN) GERM OIL 玉米(ZEA MAYS)胚芽油
ZEA MAYS (CORN) GLUTEN PROTEIN 玉米(ZEA MAYS)谷蛋白
ZEA MAYS (CORN) KERNEL EXTRACT 玉米(ZEA MAYS)仁提取物
ZEA MAYS (CORN) KERNEL MEAL 玉米(ZEA MAYS)仁粗粉 66071-96-3
ZEA MAYS (CORN) OIL 玉米(ZEA MAYS)油 8001-30-7
ZEA MAYS (CORN) OIL UNSAPONIFIABLES 玉米(ZEA MAYS)油不皂化物
ZEA MAYS (CORN) SEED FLOUR 玉米(ZEA MAYS)籽细粉 68525-86-0
ZEA MAYS (CORN) SILK EXTRACT 玉米(ZEA MAYS)穗丝提取物
ZEA MAYS (CORN) STARCH 玉米(ZEA MAYS)淀粉 9005-25-8
ZEIN 玉米醇溶蛋白 9010-66-6
ZEOLITE 沸石 1318-02-1
ZINC ACETATE 乙酸锌 557-34-6
ZINC ACETYLMETHIONATE 乙酰蛋氨酸锌 102868-96-2
ZINC ASPARTATE 天冬氨酸锌
ZINC BORATE 硼酸锌 1332-07-6;10192-46-8
ZINC BOROSILICATE 硼硅酸锌 37341-47-2
ZINC CARBONATE 碳酸锌 3486-35-9
ZINC CARBONATE HYDROXIDE 碳酸锌氢氧化物
ZINC CERIUM OXIDE 氧化铈锌
ZINC CHLORIDE 氯化锌 7646-85-7
ZINC CITRATE 柠檬酸锌 546-46-3
ZINC COCETH SULFATE 椰油醇聚醚硫酸酯锌
ZINC COCO-SULFATE 椰油醇硫酸酯锌 22397-58-6
ZINC CYSTEINATE 磺基丙氨酸锌
ZINC DIBUTYLDITHIOCARBAMATE 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136-23-2
ZINC DNA DNA锌
ZINC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 甲醛合次硫酸锌 24887-06-7
ZINC GLUCOHEPTONATE 葡庚糖酸锌
ZINC GLUCONATE 葡糖酸锌 4468-02-4
ZINC GLUTAMATE 谷氨酸锌 14269-55-7
ZINC GLYCINATE 甘氨酸锌 14281-83-5
ZINC GLYCYRRHETINATE 甘草亭酸锌
ZINC HYDROLYZED COLLAGEN 水解胶原蛋白锌
ZINC LACTATE 乳酸锌 554-05-2;16039-01-9
ZINC LAURATE 月桂酸锌 2452-01-9
ZINC MAGNESIUM ASPARTATE 天冬氨酸镁锌
ZINC MYRISTATE 肉豆蔻酸锌 16260-27-8
ZINC NEODECANOATE 新癸酸锌 27253-29-8
ZINC OXIDE 氧化锌 1314-13-2
ZINC PALMITATE 棕榈酸锌 4991-47-3
ZINC PCA PCA锌
ZINC PENTADECENE TRICARBOXYLATE 十五碳烯三羧酸锌
ZINC PEROXIDE 过氧化锌 1314-22-3
ZINC PHENOLSULFONATE 苯酚磺酸锌 127-82-2
ZINC PICOLINATE 吡啶甲酸锌 17949-65-4
ZINC PYRITHIONE 吡硫翁锌 13463-41-7
ZINC RICINOLEATE 蓖麻油酸锌 13040-19-2
ZINC ROSINATE 松脂酸锌 9010-69-9
ZINC SALICYLATE 水杨酸锌 16283-36-6
ZINC STEARATE 硬脂酸锌 557-05-1
ZINC SULFATE 硫酸锌 7446-19-7;7446-20-0;7733-02-0
ZINC SULFIDE 硫化锌 1314-98-3
ZINC THIOSALICYLATE 硫代水杨酸锌
ZINC UNDECYLENATE 十一烯酸锌 557-08-4
ZINC UNDECYLENOYL HYDROLYZED WHEAT PROTEIN 十一烯酰水解小麦蛋白锌
ZINGIBER AROMATICUS EXTRACT 香姜(ZINGIBER AROMATICUS)提取物
ZINGIBER CASSUMUNAR ROOT OIL 卡萨蒙纳姜(ZINGIBER CASSUMUNAR)根油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EXTRACT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提取物 84696-15-1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OIL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油 8007-08-7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POWDER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粉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WATER 姜(ZINGIBER OFFICINALE)水
ZINGIBER ZERUMBET EXTRACT 红球姜(ZINGIBER ZERUMBET)提取物
ZINGIBER ZERUMBET JUICE 红球姜(ZINGIBER ZERUMBET)汁
ZIRCONIUM CHLOROHYDRATE 水合氯化锆 18428-88-1;1314-23-4
ZIRCONIUM DIOXIDE 二氧化锆
ZIRCONIUM POWDER 锆粉
ZIRCONIUM SILICATE 硅酸锆 1344-21-4;10101-52-7
ZIRCONYL CHLORIDE 二氯氧化锆 7699-43-6
ZIZYPHUS JOAZEIRO BARK EXTRACT 洋枣(ZIZYPHUS JOAZEIRO)树皮提取物
ZIZYPHUS JUJUBA FRUIT EXTRACT 枣(ZIZYPHUS JUJUBA)果提取物 90045-99-1
ZIZYPHUS JUJUBA LEAF EXTRACT 枣(ZIZYPHUS JUJUBA)叶提取物
ZIZYPHUS SATIVA EXTRACT 栽培酸枣(ZIZYPHUS SATIVA)提取物
ZIZYPHUS SPINA-CHRISTI LEAF 叙利亚枣(ZIZYPHUS SPINA-CHRISTI)叶
ZOSTERA MARINA EXTRACT 大叶藻(ZOSTERA MARINA)提取物
ZYMOMONAS FERMENT EXTRACT 发酵单孢菌发酵产物提取物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1年3月1日以粤教策函〔2011〕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具体内容按《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以及每年布置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厅每年可结合民办高校办学管理的情况,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

  

第三章 年检的程序



  第八条 民办高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

  第九条 学校自查。每年1—3月,民办高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和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后,将自查结果连同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厅。

  第十条 教育厅核查。核查以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民办高校自查材料核实后,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确定年检结果。

  

第四章 年检的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90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育厅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校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年检结论与奖励资助、招生指标下达和评选评优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高校,教育厅将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合格”以下档次。

  (一)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八条 年检所有费用由教育厅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民办普通高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2.广东省独立学院年检指标体系(试行)〕,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3/t20120319_158169.ht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一)在重点限养区内的公共场所销售犬类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部门收取的注册费、登记费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将所收取的注册费、登记费上缴本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5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
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近郊村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旗县所在地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一般限养区可参照重点限养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行免疫、注册登记、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主管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注册登记,核发养犬许可证,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组织人员捕杀无证犬、无主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类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经市公安局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公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公民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管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
一般限养区内公民养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批。
外国人在我市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公民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九条 重点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后,持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注册一次。每年注册前,必须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注册。一般限养区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核发免疫证。逾期不注册者,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注册时,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注册登记费的标准第一年为3000元,以后每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
登记费、注册费一律不准减免。
一般限养区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标准,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从事犬类繁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从事犬类销售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四)养犬不得侵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三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或者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重点限养区内违反规定从事犬类销售、繁殖、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养犬者及时清除粪便,并对养犬者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往医院诊治,负责全部医疗费,并依法赔偿其它损失。公安部门没收伤人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视情节对养犬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主犬伤害他人,市人民政府限养主管部门负责受害人医疗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一)在重点限养区内的公共场所销售犬类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限制养犬主管机关及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向公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收取的注册费、登记费、罚款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将所收取的注册费、登记费上缴本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般限养区的实施办法,旗、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