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
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2006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一、 法医类
(一) 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死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伤病关系鉴定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 尸体解剖室 必备
尸体解剖台 台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 套 必备
解剖器械消毒设备 套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电子秤 台 必备
X光机 建议配置
石蜡切片机 台 建议配置
组织病理实验室 建议配置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建议配置
尸体冷藏柜 台 建议配置
尸体运输车辆 辆 建议配置
组织学检验 组织病理学实验室 必备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必备
石蜡切片机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二)法医临床鉴定
表1.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一般活体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诊锤、量角器、尺等) 套 必备
活体检验床 张 必备
身高体重仪 台 必备
X光片观片灯 个 必备
耳镜 个 必备
眼底镜 个 必备
鼓膜摄像仪 台 建议配置
视网膜成像系统 台 建议配置
听觉功能鉴定 纯音测听仪(听力计) 台 必备
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 台 必备
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 台 必备
视觉功能鉴定 标准国际视力表 个 必备
验光盘 套 必备
裂隙灯检查仪 台 必备
直接眼底镜 个 必备
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 台 必备
性功能鉴定 神经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 台 必备
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 台 必备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表1.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精神病鉴定 韦氏智力测验软件 套 必备
韦氏记忆测试软件 套 必备
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 套 必备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 套 必备
焦虑/抑郁自评量表 套 必备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 套 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套 建议配置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表1.4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物证鉴定 PCR扩增仪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离心机(6000r) 台 必备
离心机(14000r)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电子天平(1mg) 台 必备
恒温水浴箱 台 必备
电热干燥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必备
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200μl,200-1000μl) 套 必备
DNA定量检测设备 套 建议配置
超净工作台 台 建议配置
亲权(缘)鉴定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脱色摇床等) 套 必备
个体识别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套 必备
(五)法医毒物鉴定
表1.5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常见毒(药)物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设备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体分析仪 台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建议配置
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 台 建议配置
酒精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金属毒物的检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二、物证类
(一)文书鉴定
表2.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笔迹鉴定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技术鉴定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薄层层析仪 台 建议配置 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热分析仪 台 建议配置
紫外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拉曼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扫描电子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二)痕迹鉴定
表2.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痕迹鉴定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必备 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
材料显微镜 台 必备
多波段光源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2指纹熏显柜等) 套 必备 至少具备二种
指模提取设备 台 必备
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 套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三)微量鉴定
表2.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微量鉴定 扫描电镜(带能谱)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X射线荧光能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 套 建议配置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至少到毫米级) 套 必备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表3.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的采集、读取
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语音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协调商标办案工作情况,加强对商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标违法案件监控,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报告:
(一)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
(二)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外商标违法案件;
(三)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
(四)跨省区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
(五)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
办案机关向商标局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抄报其所属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办案机关在报告案件时,应当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表,经局长审签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 办案机关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立案报告表(复印件);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实物或者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案机关就所报告的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需要向商标局咨询或者请求商标局协调的,可以在上报材料中一并提出。
第八条 已报告的案件,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补送商标局;商标局认为需要补送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补送。
第九条 商标局自收到办案机关齐备的报告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条 商标局发现报告的案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他情形的,可以在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中提出意见。
商标局对办案机关就报告的案件所提出的疑难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报告期间,不停止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程序的进行,但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同时应当考虑商标局的意见。
商标局的意见作为对案件实施事中监督的指导意见,不对案件发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已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商标局。
第十四条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中审批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备案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商标违法案件报告表
填报机关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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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经济性质 | |
|当|--|-----------|-----|------------|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事|--|-----------|-----|------------|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
|人|--|-----------|-----|------------|
|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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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告| |
|事| |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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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 | |
|办| |局| |
|机| |长| |
|构| |批| |
|意| |示| |
|见|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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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告|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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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
商标案存字( ) 号
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报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
(编号: )材料收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监控规定》,我局对该案的材料予以收存,特此通知。
另外,从该案材料看,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商标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办案机关;二联:办案机关
所属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联:存档。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