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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9: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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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等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2月25日,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 县、 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折迁和安置工作。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 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应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内容摘要】大学生犯罪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之所以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因为人们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期望值过高,犯罪的结果与期望值之间形成了很大的落差。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不经意的疏忽却使一些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不仅使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数量增长的迅速性

(二)犯罪种类的广泛性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

(三)犯罪主体人员层次的多样性

犯罪主体人员性别上有男、女,年龄上有不同,学历上有高低,经济条件上有好也有差;地区上有农村也有城市;政治面貌上有普通人员,也有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平时表现上既有一般较差的人,也有学生中的高材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既有历史上有劣迹的,也有初犯的,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

二、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一是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二是敏感自卑,自我调控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三是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四是大学生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大学生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大学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此外,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四)社会原因

在当今社会一些阴暗角落里滋生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一些领域道德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大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试。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非常重视自己能否得到同龄伙伴的承认和赞许,并把它看得比父母、师长的评价还要重要。一些武侠、言情小说、影视片人物,特别是带有传奇色彩的“黑社会”人物对他们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再次,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大学生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是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二是注意家教方法。过分溺爱和纵容,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正确行为的培养是极其有害的。三是善于发现孩子犯罪的早期征兆。大学生犯罪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罪征兆是这种变化的外在表现。如果家长能够知晓具体征兆的表现形式,善于早期观察,就在预防犯罪中掌握了主动,为采取针对性的早期教育提供了条件。

(三)学校预防

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约束机制。目前,许多大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松懈,纪律要求不严格,导致校风松散,因此各高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学校内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总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采取综合监管、巡回督导检查等方法,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文明施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提取,预存到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帐户。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并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及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划,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建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部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大门设置灯箱式门柱,门柱净高5m、宽6m,大门采用钢制实心大门,大门必须保证坚固、美观,大门高2.5m,门口内外必须硬铺装,地面不能裸露。门头要有企业标志(图案)。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围挡要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必须坚固、美观、大方。主干道、临街工程围挡必须采用2米×3米组合喷绘宣传广告式统一围挡,高度4米;次干道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围护,高度2米。

(二)临街次干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三)在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彩钢板围挡。

(四)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大门和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还应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必须单人单铺,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进行硬化,并且设置高压刷车等车辆冲洗设备,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洗,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盛装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文明施工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的,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审核施工企业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资料中是否有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及保证文明施工相关资料。

(二)工程开工前,勘察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的,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未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