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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1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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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促进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国家局组织制定了《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监督员是指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对辖区内指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派驻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派驻监督员的管理,以及派驻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经费及后勤保障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派驻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知识,具有药品监督管理或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派驻监督员对所派驻企业的下列生产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依法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三)特殊药品生产、购销及储存等情况;
  (四)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派驻监督员有权对所派驻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所派驻企业的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隐患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书面报告派出部门,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派驻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派驻监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加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监督员参加派驻工作期间,其在原派出单位享有的正常职务(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津贴等待遇不变。
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对派驻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派驻监督员换岗制度。每位派驻监督员被派驻同一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不连续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派驻监督员日常监督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作相结合;派出部门应及时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派驻监督员。

  第十三条 派驻监督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派驻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派驻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三)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第十六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8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
广东、广西、陕西省(区、市)人事厅(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并已成为许多专业技术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人事部于去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条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强调在全社会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为实现“十五”计划规定的发展信息产业提供人才保证,我们在总结四城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与有关省区市协商决定,2001年上半年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工作扩大到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15个省区市。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将于近期召集各试点省区市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并现场观摩杭州市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请各试点省区市抓紧做好试点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1年2月6日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58号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税 收



第八条 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普通工业用水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非直接饮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转移园内工业用电返还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厂房租金优惠。租赁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1月1日后,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纳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五条 设立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七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进入转移园的企业,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转移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转移园管委会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第二年度有效缴纳生产环节税收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转移园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奖励。

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四)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转移园管委会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运转总体情况;

2、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3、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4、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部门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转移园会同梅州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梅州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梅州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得重复计奖。

(六)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办法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

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

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59项,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市公安局

2、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市公安局

3、房屋产权登记费 市建设局

4、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市建设局

5、房地产测绘费 市建设局

6、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建设局

7、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8、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散装水泥办

9、堤围防护费 市大堤管理处

10、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局

1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城乡规划局

12、绿化补偿费 市城乡规划局

1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劳动合同鉴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劳动年审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劳动手册工本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21、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科技局地震办

23、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24、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25、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26、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市工商局

27、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2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29、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市安监局

3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市安监局

31、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市安监局

32、税务登记证 市国税、地税局

33、税务登记证外框 市国税、地税局

3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市外经贸局

35、卫生许可证费 市卫生局

3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市信息产业局

38、注册登记费 市信息产业局

39、设备检测费 市信息产业局

40、义务植树绿化费 市林业局

41、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

42、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利局

43、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市统计局

44、登记证镜框和登记手册费 市统计局

45、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市文广新局

47、设计费 市自来水公司

48、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公司

49、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公司

50、防雷检测收费 市气象局防雷所

51、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市环保局

52、环境监测费 市环保局

53、起重机械安全性监督检验费 市特检所

5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市特检所

55、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检验费 市特检所

5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站

57、产品质量检验费   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58、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9、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

二、市财政给予补贴的免收费项目,共24项

1、外贸单证认证费 市外经贸局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市外经贸局

3、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市卫生局

4、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市卫生局

5、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6、公证费 市司法局

7、律师服务费 市司法局

8、建设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机构

9、土地评估收费 地产评估机构

10、计量检定费 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11、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类培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4、查验场仓储等服务 口岸服务公司

15、代理报关费 口岸服务公司

16、土地交易服务 市土地交易所

1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18、规划费(含用地规划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费)  市规划设计院

19、档案服务费 市城建档案馆

20、地形图测量费、拨地、钉桩费和放线、验线费 市城市测绘研究院

21、健康体检收费 减20% 市卫生局

22、资产评估收费 资产评估机构

23、房产评估收费 房产评估机构

24、会计事务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