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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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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2〕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牧、渔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殖、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产业。包括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和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精细化工及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药用植物种植、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制药及中药现代化、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开发。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风力发电站建设与经营,公路、独立桥梁、隧道及机场建设与经营。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绿色环保产业及产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及技术等。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为外商在我省兴办金融、保险、商贸和旅游等企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第六条在我省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及珲春出口加工区分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享受国家和省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珲春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同时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经省有关部门授权,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珲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有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符合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与我省现有内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

(二)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至50%的前提下,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给予支持。

(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重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生产要素配置及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并享受国家及省技术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并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即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外商和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到我省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现有内资企业和购买我省现有内资企业产权、股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内资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我省内资企业产权和股权,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可以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经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鼓励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法定划拨范围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缴纳出让金之前,土地不得被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租金。外商投资于农、牧、渔业的项目,凡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可以免缴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第11年起正常缴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费。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建设用地以及水、电、运输、通讯等生产建设配套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在A股和B股市场上市。

第二十二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物价部门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投资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中介与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全省利用外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除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6〕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策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

目 录

一、前言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基本思路;(四)规划范围;(五)规划年限;(六)总体目标;(七)编制依据。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二)认真落实责任制;(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一、前言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乡)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未来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端时期,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参加全区“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三个率先”目标提供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的通知》(防办发〔2006〕49号)精神,调整完善工作机构,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的办法,落实各项责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防城港特色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全市各区、县(市)主要城区和24个乡(镇)及其全新村庄。综合考虑我市各区、县(市)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本规划对全市城市作A、B、C、D四类划分:

A类(城市类):港口城区、东兴城区。

B类(准城市类):防城城区、上思县城。

C类(乡镇类):全市各乡(镇)所在地。

D类(村庄类):全部村庄。

(五)规划年限

本规划年限为2007至2011年。

(六)总体目标

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市本级或东兴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或卫生城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20个,卫生村10个。到2011年,市本级和东兴市全部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50个,卫生县城(镇)1个,卫生村50个。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身边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与区域间的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卫生、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七)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

5.《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

6.《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7.《关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

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2002年9月)

9.《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

1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2〕120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3.《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城〔2006〕13号,2006年1月)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

15.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

16.《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8.《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

19.《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迎“三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72号)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3.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建市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6-67%,粪便处理率为0%,生活污水处率为0%,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9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7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达545人,公共厕所29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6台。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不高,远低于全国的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2.54%)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39.36%),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污水处理厂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县城基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了整体工作难推进和发展不平衡的被动局面;有的城区、镇环卫设施拆除多回建少,环卫设施数量不断减少,环卫设备不足,机械清扫率低,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制约了城乡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有的城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镇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市(乡)容市 (乡)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基本建立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2008年,防城区、港口区等主要城区及其周边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清运到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8年,主要城区和县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08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011年,东兴市、上思县建设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2011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2011年,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30%。

——2011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11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40%

——2011年,各区、县(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建规委负责编制市级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4月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监管网络及能力建设;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的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实施管理: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各种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建立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培育和完善行业咨询体系,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城市道路须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和旧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水平,乡镇须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对乡镇道路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应要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规划期内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同时,有条件的要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的试点工作。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逐步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我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同时,对已建成项目要加强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充分利用环保、节能型技术,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在规划期内基本完成旱厕改造。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实行对外开放。

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各级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

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

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我市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均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研究提出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考核。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23人,人员经费基本由各级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城管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显著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虽然我市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还存在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居民小区和城中村脏乱等诸多问题。全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容貌秩序主管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区及至全国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

——从2008年起,市本级达到自治区B类(相当于钦州、贵港、玉林)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东兴市达到自治区B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目前处于全区C类县城的上思县达到B类县城(相当于靖西、宁明、荔浦等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1.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

2.2007年,市中心区、港口城区共要创建2条以上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 防城、东兴、上思城区各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3.各城区和乡(镇)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

4.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超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城区内应在2007年起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2009年前全部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

6.各城区、县城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按照《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

7.全面整治各城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

8.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

9.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

10.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

11.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各城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安装路灯。

12.港口区、防城区、东兴、上思要各创建2个以上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根据实际,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公园、广场、游乐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乐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16.禁止在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18.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防城港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管理委员会,市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区、县(市)及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市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围绕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保障措施,人才工作成效显著。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配置更加合理,基层监管执法人才更加充实,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战略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新形势,肩负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严格地锻炼干部队伍,更加坚定地实施人才战略,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总局关于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具体意见的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总体要求,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人才库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既有人才资源为基础,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努力培养造就“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遵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服务发展,人才优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优先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人才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

  高端引领,重点突破。率先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率先培养补充一批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和对干部成才的激励带动作用。

  基层为重,整体推进。着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较大、技能全面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根基。大力营造全员成才氛围,鼓励和促进人人成才,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坚持在使用中发现、评价、培养人才,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把创新机制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构建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基本形成,领导人才、监管执法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充实,各级各类人才库初具规模。

  ——门类齐全。适应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要求,人才队伍统筹推进的格局初步形成,紧缺人才得到有效补充,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全面建立。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比例适当,人才资源的区域、层级、专业布局趋于合理,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数量明显增加,基层实用人才进一步充实,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人才队伍层级结构基本形成。

  ——素质优良。人才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0%,取得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司法职业资格、外语等级证书、工程师等资格职称的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长10%以上,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领域至少拥有1名以上的专家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占基层人员总量的20%以上。

  ——效能显著。监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有效服务监管市场主体的监管人员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人才对做到“四个统一”、推动“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把握“四个只有”、完成“四高目标”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建设高素质的领导人才队伍。以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到2015年,领导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经历结构更趋合理,后备干部队伍更加充实。

  ——建设专业化的监管执法人才队伍。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大批把握政策法规准确、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发展人才,善于识别和有效防控市场秩序风险的市场监管人才,善于突破和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办案人才,善于调解和有效化解矛盾的消费维权人才,善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制人才等各类专业化行政执法人才。到2015年,监管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发展、履职尽责能力明显增强。  

  ——建设复合型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以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建设善于服务、监管、办案、维权,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新增人员中法律、经济、计算机、财会、食品质量与安全、电子商务专业背景的占70%以上,基层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建设高水平的专门技术人才队伍。以培养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会计审计人才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鲜明、技术保障有力、服务效能显著、适应职能需要的高水平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门技术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融合进一步加深。

  ——建设高效能的综合管理人才队伍。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强大局意识,长于组织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高效能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决策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政务运行效率显著提升。

  (三)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人才库是集聚、整合、优化、共享和储备人才资源的有效载体。“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

  ——建立分级分类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建立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领导人才库、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基层实用人才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纳入本级领导人才库管理;监管执法人才库设法制、公平交易、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内资注册监管、外资注册监管、广告监管、个体与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监管子库;专门技术人才库设食品安全监控、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信息化、统计分析、会计审计子库;综合管理人才库设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子库。到2015年,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专家型、复合型入库人才超过1万名,基层入库人才达到基层干部总数的20%。

  ——制定入库人才标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才库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人才库管理意见,明确入库人才选拔机构、标准、程序,提出总局入库人才管理办法。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总局相关文件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人才库管理办法。入库人才公共标准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专业标准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事部门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严控制入库人才总量,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逐次补充和调整人才库的原则,将优秀人才纳入组织视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重从下级相关人才库中增选人才,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为上级人才库输送人才。

  ——完善人才库管理。建立入库人才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充分使用、优先培养的政策措施体系及相关制度,充分盘活人才资源。制定实施入库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对入库人才优先培养,重点培训。实现入库人才统一调度和集中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在参与决策、政策法规研究起草、重点工作部署、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等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在队伍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加强入库人才团队建设,形成跨层级、跨领域人才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准确全面地记录人才动态情况。

  三、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一)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逐步建立以履职需要为导向、以既有人员为主体、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实践锻炼为重点的培养开发机制。

  ——改进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完善分级负责的培训体制,整合挖掘培训资源,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研究制定分级分类培训大纲,重点开发实用性培训教材,大力发展远程教学和网络培训。突出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引导培训机构以实效求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分论丛书,集中优秀师资,重点开展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副职、工商所所长网络培训,全面推进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强化实践培养功能。依托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岗位,完善以实践锻炼为主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突出团队建设,强化实践锻炼,形成高端引领、团队凝聚、整体素质提升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健全人才跨区域、跨层级交流、轮岗、任职、挂职制度,在急难险重岗位、艰苦边远岗位、基层部门锻炼中培养开发人才。

  ——拓宽人才源头储备。坚持按需引进、逢进必考、充实基层、合理配置的方针,积极引进紧缺专业、重点领域人才和各领域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大力为基层和专门技术岗位补充人才。建立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机制,注重从大学生、军转干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培养选拔人才。强化人才工作研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引导和协调相关高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专业和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推动学历教育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衔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改进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与发现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明确人才能力素质标准。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标准。按照群众公认、领导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领导人才评价发现标准;以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为主要指标,研究制定监管执法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行业内公认、社会认可的原则,研究制定专门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效能,研究制定综合管理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原则,研究制定基层实用人才评价发现标准。

  ——健全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探索工作绩效考核方式方法。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规范、能力素质标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基础和依据。坚持依靠群众发现人才,健全举才荐才机制。坚持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建立在重大案件办理、重点任务完成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推进人才考核评价日常化、精细化、信息化、民主化,把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库调整补充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深化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建立优先从基层一线和人才库中挑选任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制度,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重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科学合理配置人才。探索建立与辖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的人才数量调配机制,与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相匹配的人才专业配置机制,与职责复杂程度、专业程度相匹配的人才层级配置机制,与岗位职责、团队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团队配置机制,优先满足核心岗位和监管执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健全人才交流、轮岗、易地任职、挂职锻炼等制度,加大急难险重岗位、基层、艰苦地区轮岗挂职力度。积极拓展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

  ——丰富激励表彰内容。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事业激励相结合,为人才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培训、交流和关键岗位锻炼机会。健全荣誉制度,规范奖励种类,大力表彰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建立入库人才津贴制度。

  ——落实人才保障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人才身心健康,落实人才休假、健康检查制度。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干部执法伤害保险办法。落实各项人才保障制度,缓解人才流失。

  (五)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范围,开展职位职责规范研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扎实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一)领导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队伍能力,重点培养一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带头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轮训制度、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每年选派领导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学习。“十二五”期间总局将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定向跟踪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选派领导干部进行交流锻炼。加强领导干部基层调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级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二)专家型人才开发工程。专家型人才是指精通专业领域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对专业工作发挥引领作用的人才。创新专家型人才培训模式,保障专家型人才业务领域的相对稳定,为专家型人才成长提供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条件。注重专家型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有计划地逐年选送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考察,为专家型人才提供专业深造机会。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实施分层分类培养计划。依托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领域造就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专家型人才团队。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升系统专家型人才水平。将专家型人才纳入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导、巡回督导等方式,实现人才知识、技能的共享和传承。

  (三)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人才。着重选拔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具备综合知识和能力、善于把握全局、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锻炼、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做到集中培训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多种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四)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发展能力、政策执行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解、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发现和防范市场监管风险能力、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的能力。总局重点抓好示范培训和重点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抓好全员培训,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轮训。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探索基层干部轮训保障机制,充分开发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成基层干部实训示范基地体系。大规模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干部参加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获取司法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

  (五)紧缺人才引进开发工程。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和深化,优先培养引进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紧缺人才的分析预测,制定详实的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坚持紧缺人才优先培养,注重从现有人才队伍中发现培养人才。采取刚性流动和柔性流动相结合的形式,规范公务员招录、军转安置、调入引进制度,提高录用针对性,积极探索聘用制公务员招录、聘用等方法,引进紧缺人才。

  (六)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作为青年英才进行专项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形成关心和鼓励青年成才、支持青年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业理念。与高等院校合作,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鼓励在职学习。通过青年研究会、青年联合调研组等方式,为优秀青年成才提供学习交流、发挥作用的平台。注重开发新招录人才,形成新招录大学毕业生、优秀复转军人等基层锻炼、上级部门锻炼、综合部门锻炼、专门人才带教的全方位锻炼培养模式。到2015年,各级机关培养的青年英才占本机关40岁以下青年的10%-15%,造就一批素质较高、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

  (七)中西部地区人才支持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优秀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帮扶中西部地区,定期组织“专家师资团”、“人才服务团”等项目活动。制定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对口帮扶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总局机关学习锻炼。鼓励人才向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流动,推进人才支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制定出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其配套文件,定期开展人才工作指导督查,每年通报交流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人才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意见,全面负责人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人才规划意见;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发挥人才在基层履职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一把手主抓,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整体推进人才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及时交流宣传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全系统重视、推动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规律。围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广大干部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努力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带动人才工作水平和效能全面提升。

  (四)夯实人才基础。实施人才优先保障的财务制度,增加人才培养开发投入比例,确保人才培养开发支出增长幅度高于预算增长幅度。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专项年度预算,保障人才重大工程实施。在重大项目和重点案件办理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加快建立人才工作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注重发挥信息系统在人才配置、培养、开发、激励、共享、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选好配强人才工作队伍力量,加大对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努力提高人才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