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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26 13: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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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2008年4月29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代表在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职务

第一条 代表应按时参加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会议,除出国、病重或必须由代表本人参加的中央、省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市人代会召开三日前,书面提出请假报告,经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代会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二)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提名候选人和进行选举、表决。
(四)依法提出质询案、罢免案,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条 代表出席市人代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并深入选举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会议期间,应代表选区人民的意愿,积极进行审议发言。每位代表在审议每一项议题时,至少应发言一次;在每次市人代会上,至少应提出一条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应代表要求,会议主席团秘书处通过一定形式,组织政府和“两院”有关负责人与代表面对面交流沟通,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第二章 代表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

第五条 代表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部署,日常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列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了解原选举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情况。
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的各项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五名,专门委员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名;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本县区选举的代表原则上应全部列席;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列席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名。
会议文件应提前寄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在市内进行视察;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在本县区进行视察。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代表一般与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成代表小组,在市区和城镇也可以单独编组。每一位代表都必须编入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设组长和联络员,联络员可以由不是代表的人员担任。
代表小组的活动计划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制定和督促落实,由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每一名代表。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1)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2)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了解法律法规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3)组织代表走访选民,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4)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5)总结交流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第九条 代表应保持与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搭建平台,使代表能够充分了解选区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并通过便捷的渠道反映到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在代表所在社区和单位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向人民群众发送“人大代表联系卡”、举办“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安排下,可以参加有关听证、测评、座谈、征求意见、行风监督评议等活动,也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邀请参加上述活动,以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代表根据选区群众的要求,随时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约见相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质询的建议。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以下措施,为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一)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初要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对代表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作出总体部署;年中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代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年底要听取代表工作汇报,检查和总结代表工作的成效。
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驻会委员,分工联系代表组,参加代表组活动,具体进行指导。
(二)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主要是学习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各方面知识,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在自学的基础上,每届新当选代表至少应接受一次集中组织的培训。
根据执行职务的需要,适时组织代表外出学习、考察。
(三)开辟知情知政渠道。市人大常委会要把日常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情况及时向全体代表通报。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举办政情通报会,由市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编印《大庆政报》每期寄送全体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将自己的《简报》寄送全体代表。
(四)及时提供资料信息。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为代表订阅报纸、书刊,寄发有关文件、资料;印制《人大代表联络薄》、代表建议用纸和专用信封;制做代表公示牌,设立代表接待室和热线电话。
(五)健全代表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作为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没有设人事办的县区,必须设一至二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六)加强总结、交流、宣传。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问题,总结、交流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现场观摩会,推广各县区创造的典型经验。各县区也要适时召开这样的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大庆人大》、《大庆人大网站》和常委会工作简报经常反映代表工作情况, 利用网络工具广泛征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代表工作的重要活动、代表履职的先进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县区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依法提供以下保障:
(一)法律保障。按照《代表法》的规定:
代表在市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须经市人代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代表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具体施行另行规定。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时间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执行职务所需费用,使用代表活动经费给予补贴。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情况要记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每一名代表都要认真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年底在市人代会上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给原选举单位。
代表年底前要向选举自己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本代表团的部分代表进行履职情况评议。
市人大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履行职责突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不得以人大代表身份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的名义从事各种非法的以及为个人和亲属谋取利益的活动;不得借执行职务的机会收受礼品、礼金和证券;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代会,其代表资格终止。
因工作需要被选为代表的,工作发生变动,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协商有关方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原选举单位认为自己选举的代表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有权依法对其实施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卫生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使卫生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进一步开创我省卫生工作新局面,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厅拟订的实施办法报告如下:
一、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一)根据中央办、地方办和部门办同时并举的方针,要鼓励工交企业和其它部门建立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开放。要求一千名工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设立卫生所,并视条件建立若干的病床或简易病床,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职工医院。已经建立的,要充实发展。对这些医疗卫生机构,卫
生部门应在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加强专科重点建设和康复机构的建设。各地、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于“七五”期间建立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院)和康复机构。肿瘤高发区要建立肿瘤防治机构。
(三)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各级卫生机构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希望各级政府能逐年增加地方卫生事业投资和经费。
二、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
(一)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凡是经过整党,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秩序较好,院、所、站长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实行院、
所、站长负责制的单位:
1.院、所、站长的首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医疗卫生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接受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监督。同时,有如下人事管理权:(1)有权按国家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2)有权在
定额编制范围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除政策规定的以外,有权拒绝安排本单位不需要的人员;(4)有权对干部、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表现好、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对少数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要严肃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调整做其他工作,也可以解聘或辞退;(5)有
权在核定限额内任命中层干部。同时,还有权对国家分配的补助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在执行制度规定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
副院、所、站长由院、所、站长提名,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任命。副院、所、站长的职责是协助院、所、站长分工负责一部分工作。
2.院、所、站长要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广大医务人员和职工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各项计划和任务的实现,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3.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院、所、站长在行使职权时,能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保证作用。
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对实施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过试点,逐步推广。
(二)充分发挥医疗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城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实行专管收费共用,以提高利用率。要求各地、市作出规划,逐步形成本地、市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的诊断和检验中心,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服务。
三、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
(一)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医的途径,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速度。积极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集资办集体卫生机构。
(二)集体卫生机构所需要的医务人员的来源主要有:1.聘请离休退休和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2.借聘经过与单位协商同意的在职医务人员,并付给被借聘者单位一定的费用;3.卫生技术人员富余的单位,其富余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到缺编单位(包括集体卫生
机构)。
(三)集体卫生机构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
四、支持个体开业行医
(一)积极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包括草药医和对医药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开业行医、坐堂看病或从事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个体开业行医,经过批准可以附设本专科医疗需要的药柜,但不允许开药店零售或批发与本专科无关的药品。
(三)医务人员离休退休后开业,在开业期间,其收入超过原工资的,可停发退休金,停止开业后即予恢复。集体退休人员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五、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应聘和开展业余服务。
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应聘或组织医疗队等形式到农村和街道基层或其他部门的卫生机构兼职、任教或当技术顾问,帮助农村基层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其报酬由双方(聘请单位和受聘单位)自行商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业余服务,均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和管理办
法,并首先保证本单位定额工作量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使业余服务走上健康的轨道。
为了巩固、完善和提高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县及县以下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暂不实行八小时以外收入归己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也不准业余开业行医。
六、建立健全村一级卫生机构
(一)一个行政村一般要设立一个卫生所,村卫生所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事业机构,业务上受乡(镇)卫生院领导。村卫生所实行多种办医形式,可以由集体组织和群众集资兴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个体办;还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下村
设点。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加强管理,真正做到有医、有药、有机构,对一般的疾病能防能治,并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在医疗制度上,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实行合作医疗;也可以看病收费。其收费标准按乡(镇)卫生院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
1.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开展防保工作,村委会要视情况给他们以适当的劳务补贴。
2.国家发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技术津贴等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实行与完成医疗、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任务挂钩。对地广人稀偏僻贫困的村,收入较低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当地政府还要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一级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县和乡(镇)卫协会组织,协助政府搞好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医的教育、管理。
(五)乡村医生、卫生员和个体开业行医的人员,都要经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能行医。此外,未经批准,不得流入城镇开业行医。
七、巩固、完善和提高乡(镇)卫生院
(一)扩大卫生院自主权。乡(镇)卫生院要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二)在一个县范围内,要重点加强几所中心卫生院人员、房屋、设备的配套建设,使其成为当地一个片的医疗保健技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乡(镇)的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三)国家对卫生院的补助经费,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并实行包干使用。补助费应主要用于设备、智力投资。同时,提取一定比例实行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对边远山区和贫困乡的卫生院,除按规定的任务给予补助外,可给一定的困难补助费。
(四)充实与提高卫生院的技术队伍。
1.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提高,接受单位可收少量的培训费。
2.对未经系统培训的人员,有培养前途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对其他人员则可组织做其他为本单位或为社会服务的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卫生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除政策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安插非技术人员到卫生院工作。
3.高、中等医学院校对农村、山区、贫困县要实行定向招生,招生时在录取条件上应给予必要的照顾,为农村、山区、贫困县多培养卫生技术人员。
八、适当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一)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经过八四、八五年两次修订,有所提高。今后如有新开展项目,或者个别偏低的,应认真调查研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将考虑到群众负担的能力,按略低于成本(系不含工资)的原则,制
定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所收费用应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三)对劳保、公费医疗单位的收费,拟在厦门、三明两个市的市级(不含县和县级市)单位试行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批准的两种收费办法,试点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下达。试点一年,总结经验。
(四)对一九七九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病房,根据建筑质量、装修和设备情况,其床位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向上适当浮动,具体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委审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86年8月10日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刘亮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我国立法上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一种债权关系,能比较明确地分清违约与侵权的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区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关系,这就带来了权利人起诉谁,以什么诉因起诉的问题。实践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若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负违约责任;若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又确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被告应负侵权的责任。如果在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侵权起诉,在被告应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违约起诉,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是我们研究违约与侵权关系的意义所在。什么是违约和侵权?简单地说,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侵权是因一方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违约和侵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适用过错原则。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存在合同关系一般可考虑违约责任问题,如没有合同关系可能是侵权问题。
  2.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侵权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3. 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违反的是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侵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内容。
  4. 二者侵害的权利不同。违约侵害的是根据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5. 二者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承担的是有效合同义务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等;侵权责任除承担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6. 二者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债务人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义务人责任自负原则,对其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7. 二者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合同之债一般为二年,侵权之债按侵害权利的种类不同或客体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体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何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单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中并不能解决问题,这里便产生了二者的竞合问题。所谓竞合是指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多个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时存在。竞合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的多个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不能同时选择多个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要么以合同违约请求,要么以侵权诉由请求,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总之,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只是债权人怎样选择其一行使债权。在责任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诉因是当事人的权力,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因方式所诉请求,应当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竞合的纠纷,怎样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一般按违约对待。但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带来其他财产损失的,如果受损方以侵权赔偿请求权利的,可按侵权对待。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侵权对待。如某甲从商场买回一套液化气灶具,使用中发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体严重受伤外,甲的家庭财产也遭受严重损失,这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和生产液化气灶具的厂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不能按违约处理,应以侵权对待。
  4.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人身权利的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对方精神不安损害,如合同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按违约对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当造成受害方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当事人以侵权起诉时,也应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