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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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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工作实际,制定《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现印发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为振兴铁岭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办文工作,主要是指下发和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含电报,下同)及领导同志批示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反馈直至归档的办理过程。

一、文件的签收、登记、分转

(一)凡是下发和报送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资料及领导同志批示件,均由文电科统一签收。投送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志个人的信件,由文电科签收后,不拆封,直接转送给收件人;投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信件,由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直接受理。

(二)文电科签收的文件、资料,按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来文分别处理。

1.党委系统来文包括:中共中央和中央办公厅的文件,中央各部委的文件,中央办公厅和中央各部委的内部刊物、资料;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的文件,省委办公厅的内部刊物、资料,省委各部委有关党内工作的文件、内部刊物;市委和市委办公室的文件,市委办公室的内部刊物,市委各部委有关党内工作的文件、内部刊物;新闻单位的内部刊物;密码电报。

2.行政系统来文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国家各部委的文件;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领导同志批示件;其他方面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文件。

(三)党委系统来文,由文电科负责上级文件收发办理的同志签收、登记、分转、管理及清退。

(四)行政系统下级来文(以下均指此类来文),由文电科负责请示和报告办理工作的同志负责签收,在签收前,应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再予以登记、编号、拟办。

(五)通过省政府公文交换中心传输的电子公文,由文电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按规定程序及时接收或上报,接收后的电子公文分别送交有关人员按办文程序办理。

(六)越级行文(指县级以下政府、市直部门下属单位主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请示及报告),除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情况特殊紧急、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退回发文单位,按隶属关系重新行文。

(七)由文电科登记编号的文件,是指符合行文关系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各部门的抄件,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领导同志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绝密级文件,其他方面的重要抄件。

(八)由文电科直接分转的文件。

1.省直各部门发至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资料。

2.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发往在文电科设有文件箱的有关部门的机要信件。

3.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有关召开会议、领导视察、报送落实会议情况报告等方面文件,由文电科登记、拟办,领导签批后直接转督查室办理。

(九)直接送交有关科室办理的文件。

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参加各类活动的请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种会议的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的上访信件等,由秘书科负责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回的办内各科室直接报送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文稿及督办件,由领导同志秘书直接退回有关科室办理。

二、文件的办理

(十)对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收到文件后,办文人员应对文件进行审核。

1.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一致。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应立即退回来文机关。对合格的,办文人员按照办文程序办理。

2.下列请示事项可不经分管主任审批,办文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后,由来文机关直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1)需先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的:

①报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

②请示建立、调整技工学校及技工学校更名,调整高等院校设置及院校更名等;

③建立或调整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

④调整行政区划;

⑤申请设立、分立、变更股份公司;

⑥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⑦征用土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⑧其他按惯例需先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再送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的事项。

(2)请示事项纯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者市政府已授权有关部门办理及按惯例需转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其径送市政府领导审定的:

①申报出国(县级以下领导干部);

②报批烈士;

③请批机构、编制;

④申请财政经费和救灾资金;

⑤申请接受境外捐赠;

⑥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

⑦其他可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的事项。

3.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阅件,包括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份数多的,由办文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内有关科室和有关部门阅知或学习贯彻。

4.省政府各种会议纪要及份数在3份以下的阅件,由办文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核批示后送阅。内容比较重要的阅件,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知;二般阅件,送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阅知。需要有关部门阅知的文件也可由办文人员直接转出。

(十一)送请市政府领导阅示的省军级绝密文件和急件,由办文人员直接送交领导同志秘书或领导本人。

三、文件的催办及反馈

(十二)办文人员负责对各自办理的催办文件进行催办。催办的原则是重点文件重点催,紧急文件跟踪催,一般文件定期催。对转给有关单位承办的催办件,在办结时限内,办文人员至少要催办一次,确保文件按期办结。对办结完毕的请示件,一般性请示,可口头答复报送单位;涉及政策性问题的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函件形式答复报送单位。

四、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

(十三)凡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报刊及资料上的批示,均为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电科统一签收。

(十四)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文电科办文人员应尽快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催办件,办文人员要将文件批示单印发给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催办,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转办件和阅件,办文人员应迅速分转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文人员均需报送市长阅知。

(十五)对领导同志在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文件、资料上的批示,办文人员除按领导要求转有关部门办理外,还应同时复印转给文件制发单位阅知。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群众来信上的批示,由领导同志秘书直接送交秘书科办理。

(十七)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反馈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办文人员要认真审核,如反馈意见不符合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行文要求,应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退回重报;符合要求的,用《领导批示办理情况》形式,将承办部门办理意见连同原领导同志批示件及有关材料一并呈报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阅示。

对领导同志阅示后的反馈件,如领导同志没有进一步的办理意见,办文人员应将原件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存档,并复印给有关部门阅知。

五、文件的办结、归档与统计

(十八)认定文件办结的原则是:

1.国发、国办发文件,辽政发、辽政办发文件,需要翻印的已经翻印;需要转部门贯彻执行的已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转出;要求主办部门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办部门已经提出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

2.国家各部委、省直各部门文件,属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处理的,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已转市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属于需要市政府统筹安排或决策的,市政府已作出安排或决策并已经转有关部门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其他各方面的请示,属于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市政府己作出决策并答复请示单位;属于市直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市政府已授权、可由其直接答复的,已转给主管部门处理,并已通知来文单位。

4.领导同志批示件,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已转给有关单位或人员;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向领导同志反馈。

(十九)做好文件归档工作。所有已经办结的应该归档的公文,办文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1.归档范围: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所有文件;国家各部委、省直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主送市政府列入催办件办理的文件;重要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2.归档要求: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所有来文办结后,由办文人员按规定份数存档。

(2)国家各部委及省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批复件办结后,办文人员应将原件存档,以复印件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3)所有催办文件办结后,由办文人员将全部相关文件存档。

(二十)做好收文办理的统计工作。每季度上句,文电科要将上季度的收文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打印出统计表,送分管科长、主任,并留存。

六、密码电报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1990年1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中医药教育是我国中医药教育体系中的1个独立层次,中医士专业是培养中等中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中医士专业建设,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药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农村基层中医药工作需要的中医人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中等中医药学校,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学校。
第四条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每班定员招生40人,学制4年,在校生规模160人为基准。不到160人的,按160人规模计算。超过160人的,按比例增加。
第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具有在较长时间内(不少于10年)连续招生的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职工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开办中医士专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中医教学管理。
第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以卫生部(86)卫中字第8号文件颁发的中医士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九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配备全套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制定实习大纲,以保证教学需要。
第十条 健全教学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及各校实际情况,除设有普通课、西医课教研室(组)外,必须建立健全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研室(组)。各教研室主任(或组长)均应由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教学与管理的教师承担,负责组织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教师是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根据专业规模,按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85)教职字008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设一支数量够、品德高、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中医士专业在校生为160人的学校,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师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人员应不低于70%,中级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应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合理制定各级教师的开课比例,确保高、中级技术职务教师的开课率。中医专业主要课程,应有1至2名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中医课教师实践教学和医疗实践,中医教师每学年参加临床实践不得少于1/3的时间,刚毕业的青年教师至少要经过1年以上的临床锻炼,试讲合格者方能逐步任教。
第十六条 要建设1支与本专业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由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配合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
第十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课的规定和要求,除应具备普通课、基础课程实验室外,必须建立健全中药标本室、针灸推拿示教室和临床课程示教室。
第十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须有与该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挂图、模型、标本等设备,实验课开出率应不少于85%。(各实验室装备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要配置适应中医士专业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中医药学校,应具备中医临床科室比较齐全,设有60张以上病床的教学附属医院或门诊部。主要为本校各科教学活动服务,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有1至2所技术力量较强、科室较全、设备较好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作为固定的教学基地,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选择有一定带教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作为实习基地,承担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第六章 图书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图书资料建设,根据中医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图书资料。书库藏书量按在校生规模平均每生不得少于60册,专业和科技报刊杂志不得少于30种。

第七章 校舍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要有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必需的生活、体育活动场所。其所占面积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办学所需的经费,参照卫生部卫科教字(87)第7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中等卫校经费标准的意见》执行。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注:

  目前,国资委已对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将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有关制度规章,并从2007年起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