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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时间:2024-06-30 19:5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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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业务分工确定若干业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各自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保密工作的义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五条 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拟定为绝密级的,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拟定为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逐级报至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中武汉市所属各机关、单位拟定为秘密级的事项,可报武汉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前款所列申请确定密级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主管业务范围,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有权确定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确定即可。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无权确定的,再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业务主管机关是否有权、须经国家保密
工作部门审定。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的事项及其认定密级的理由提交省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省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省保密工作部门不能确定的,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争议各方在接到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之前,应当先行按争议中的较高密级管理该事项。
申报、批复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密级,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八条 对各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科技项目每年审查一次)。遇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变更密级;遇有《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解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其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监督,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密制度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在十日内纠正。情况紧急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一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因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或者解密后即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公开发表的事项,免除通知。
第十二条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在撤并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决定,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定,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保密期限确定为二十年(含本数)以上的国家秘密事项,其目录或者代号应当通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本行政区域各机关、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章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外方通过正当途径要求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国家秘密的,我方应当依照下列条件对其要求予以审查:
(一)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与合作的事项所必需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十七条 需要对外提供本省产生的国家秘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供计划、经济、财贸、科技、气象、水文等方面的经济数字和资料,分别报送省计划、经济、财贸、科技、气象、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二)提供测绘资料,由提供单位报省军事主管部门,在征得上级军事主管机关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测绘部门审批;
(三)提供地质资料,报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属于军事设施区域内的,应当先征得有关军事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报请审批;
(四)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资料,报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由省、地、市、州、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有争议的,由省保密工作部门协调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应当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或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 密 制 度
第二十一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本机关、单位职能活动范围所允许接触的;
(二)有关人员因本职工作需要应当接触的;
(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的。
第二十二条 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忠于国家、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品质。
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工作涉及绝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由任用单位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基本知识及其保密职责和工作程序的教育,任用情况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任用不当的,应当要求任用单位及时调换。
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本单位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教育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五)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它私事;
(六)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
(十)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十一)不准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十二)不准未经批准而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活动;
(十三)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归档和销毁应当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并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严禁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委托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制。
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文件汇编中有国家秘密的,须经文件、资料的产生单位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在封面标明;各篇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密级与保密期限标明。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包括内部刊物),应当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负责稿件、图文声像制品内容的保密审查,编辑人员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记者、编辑等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应当知悉其负责报道、出版的业务工作方面的保密范围及其有关保密规定;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不得编入公开发表的消息或者稿件
中,难以判断稿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征询有关机关、单位的意见。
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消息或者稿件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不泄露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用以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通信设施、网络和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必须采取技术和行政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会议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任何新闻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 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属于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与会人员应当如数交所在单位保管,个人不得留存。主办单位应当将发文通知单寄给与会人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事前应当制定或会同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措施;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主动参与制定保密措施,并与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对掌管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指定人员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应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属于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应当上交主管部门处理。

移交或者上交都应有文字记载。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就近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三)发现盗窃、夺取、骗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立即报警,或者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收到公民拾得或者收缴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发案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重大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泄密事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省、市、州(地区行署)、县的保密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拟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统一领导政治、经济、科技、外事、通信和新闻出版等各方面的保密工作;
(三)管理保密技术工作,申报和掌握使用保密技术开发和设备装备经费;
(四)指导、督促文电管理和各业务工作部门制定秘密文件、资料、电报的保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指导、督促各业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有关业务范围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和涉密的机关、单位处理有关业务范围的保密工作事项;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的工作,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
(七)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督促经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外方签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文件,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对外承担的保密义务;
(八)由本级政府授权,处理与境外有关的保密工作事务。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保密业务上受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制定归口管理业务范围的保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单位归口管理业务范围的保密工作,并指导所归口管理的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
(三)管理归口业务范围内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四)对本机关、直属单位和下级业务归口部门进行保密监督,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泄密事件,对已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各直属机关、单位在各自业务和行政管辖范围内,参照前条规定履行各自的保密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组织,并确定专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管理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同境外联系密切、涉及国家秘密多、承担高科技研究任务、有参与国家决策咨询活动人员的院校或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保密工作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保密工作应纳入企业管理范畴,由企业领导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配备适当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大型企业或者承担军工生产任务和国家秘密产品的研究、生产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工作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表现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需要时,也可以由保密工作部门直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保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所在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机关、单位对泄露国家秘密有关人员的处分应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处理泄密事件,应当适时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4月11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为21世纪教育事业的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教育发展水
平仍然较低,教育结构和体制、教育观念和方法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关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根据党中央关于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部署,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教育,要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全面振兴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认真实施《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生机勃勃的中国教育带入21世纪。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与任务,对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全面部署。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所确定的目标与任务,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刻,江泽民同志又深刻指出,“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预示
人类的经济社会生活将发生新的巨大变化。”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将占主导地位,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的水平,教育将始终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应用并导致教育系
统发生深刻的变化,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当前,许多国家政府都把振兴教育作为面向新世纪的基本国策,这些动向预示未来教育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我们应当及早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取得历史性进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迅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稳步扩大;教育体制和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了提高;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所有
这些为21世纪教育事业的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教育发展水平仍然偏低,教育结构和体制、教育观念和方法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尚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缺少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造性人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顺应时代要求,振兴我国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方针,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教
育推向21世纪。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
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1%左右;瞄准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加强科学研究并使高校
高新技术产业为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作贡献;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2010年,在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
扩展,入学率接近15%,若干所高校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一、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
1.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已进入攻坚阶段,要确保全国目标的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中西部地区,在“十·五”计划期间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重点
放在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
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的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2.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2000年初步形成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框架和课程标准,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推行新的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启动新课程的实验。争取经过10年左右
的实验,在全国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3.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继续加强爱国主义、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实施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健康的心理和高尚的情操。
4.体育和美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要使学生有健强体魄。美育不仅能培养学生有高尚情操,还能激发学生学习活力,促进智力的开发,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到2001年,通过发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例》、深化教育改革和器材配备等工作,初步
建立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体育、艺术教育体系,保证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教学水平。
5.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与求知的欲望。
重视特殊教育,努力为广大残疾少年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培养他们自主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的能力。
6.继续扩大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规模,促进各民族素质的共同提高。基础教育阶段,要继续办好内地为边疆少数民族办的教学班(校),适当扩大培养规模。内地高等学校要为培养少数民族的优秀专门人才做出更多贡献。要重视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教学和师资培养培
训工作。
7.建立和完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体系,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汉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宏观管理,依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语言
文字规范化意识,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文字应用基本规范化,使我国语言文字的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需要。
二、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8.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3年内,以不同方式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中小学专任教师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
培训。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
9.重点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1999、2000年,在全国选培1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教育部组织重点培训)。通过开展本校教学改革试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和接受外校教师观摩进修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在当地教学改革中的带动和辐射
作用。
10.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2000年前后,要通过提高生师(包括职工)比、下岗、分流富余人员等途径,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同时,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
生到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认真解决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类)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到中小学任教。
三、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11.高等学校要跟踪国际学术发展前沿,成为知识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基地。要重视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的精神。要从国内外吸引一批能够领导本学科进入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选到一个聘任一个”的原则,国家给予重点资助,学
术带头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12.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中青年学术攻坚人才,使高等学校知识和技术创新基地尽快取得创新成果。从1998年起,在全国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中,设立一批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进入岗位,设立专项奖金并鼓励地方政府和学校相应设
岗奖励。
13.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选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与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提高科研、教学质量及设备装备水平。
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从1999年起每年评选百名35岁以下取得重大科研和教学成果的青年教师,连续5年加大支持其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力度。
14.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国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实验室业务费用。
15.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增设博士专项奖学金。从1999年开始,每年评选百篇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对于获奖后留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博士,连续5年支持其科研、教学工作。要稳妥扩大高等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
16.加强国际学术交流。除按现有留学基金制度继续派遣短期访问学者外,由国家资助,选拨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
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水平贡献力量。
四、继续并加快进行“211工程”建设,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能力
17.1995年启动的“211工程”,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一批学科,已经为我国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九五”期间,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要保证2000年切实完成“211工程”首期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启动二期计划,以进一步提高高
校知识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211工程”二期计划建设资金仍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其中,中央专项投入部分的力度至少与首期计划持平,主要用于加大已立项的重点学科建设力度。同时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
18.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讲话的精神,“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经过长期的建设和积累,我国少数大学在少数学科和高新技术领域已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批高
水平的教授,尤其是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创造了条件。
19.国际上一流大学都是经过长期的建设形成的。一流大学建设要有政府的支持、资金的投入,但更重要的是学校领导、教师、学生长年累月辛勤奋斗的结果。特别是学生毕业以后在国家的各个建设岗位上乃至在国际上体现出了公认的信誉。同时这种学校集中有一大批知名的学者教
授。因此,办成一流的大学,需要有一定的历史过程,要经过社会实践的考验。对此,既要有雄心壮志,又必须脚踏实地。要相对集中国家有限财力,调动多方面积极性,从重点学科建设入手,加大投入力度,对于若干所高等学校和已经接近并有条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进行重点建设
。今后10-20年,争取若干所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水平。
六、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形成开放式教育网络,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20.现代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原有远程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可以有效地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符合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潮流
,是在我国教育资源短缺的条件下办好大教育的战略措施,要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加大建设力度。
21.以现有的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示范网和卫星视频传输系统为基础,提高主干网传输速率,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通信资源,进一步扩大中国教育科研网的传输容量和联网规模。2000年,全国全部本科高等学校和千所以上中等学校入网,并争取计算机网络进入5万
名高校教授家中。利用中国教育科研网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
22.继续发挥卫星电视教育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作用,改造现有广播电视教育传输网络,建设中央站,并与中国教育科研网进行高速连接,进行部分远程办学点的联网改造。2000年,争取使全国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要运用优秀师资力量和现代教育手段,
把教育电视节目办好,重点满足边远、海岛、深山、林牧等地区的教育需求。
23.改变落后、低水平重复的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制作模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利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势,通过竞争和市场运作机制,开发高质量的教育软件。要重点建设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和若干个教育软件开发生产基地。同时注意引进国外优秀现代远程教育软件。

24.教育部对全国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制订全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将实行短期国家支持、长期自力运行的发展策略。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的水平。
为推动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按国际惯例对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运行费用实行优惠,并依法对境外捐赠设备、进口设备的关税给予减免。
25.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适应终身学习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继续教育基地。要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组织全国一流水平的师资进行讲授,实现跨越时空的教育资源共享,向各行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
多种继续教育课程。要发挥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优势,不断扩大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机会。
七、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带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培育经济新的增长点做贡献
26.高等学校要在国家创新工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开发,围绕经济建设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培育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服务。
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结合。鼓励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集成与扩散的示范中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
等学校向企业转让技术,或利用现有中小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探索企业与高校从立项到投产“一条龙”的全面合作。
27.在高校周围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群已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要创造条件在高等学校周围,特别是高等学校集中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科技园区,成为有目的地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最新成果的窗口,并发挥科技开发“孵化器”的作用。
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采取措施鼓励他们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28.高等学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重要的动力和辐射源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实践基地,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今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组建一批以高校为依托的高科技产业集团。
29.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教育部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用于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控股、参股和信贷等方式,重点支持包括高校在内的科技产业和科技开发活动。同时,尽快组建一批专门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允许技术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给有关研制开发人员。要研究建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上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八、贯彻《高等教育法》,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步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0.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使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各地的需求和经费投入及师资条件的可能,在采用新的机制和模式的前提下,2000年高等教育本专
科在校生总数将达到660万人。招生计划的增量将主要用于地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应有较大的增长。高等教育入学率由1997年的9.1%(新口径),提高到2000年的11%左右。普通高等学校生师比由1997年的10∶1提高到2000年的12∶1,
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左右。
31.加快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继续实行“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新体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以及行业性很强需
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外,其他绝大多数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管理或者以地方为主与国家共建。中央财政继续拨款鼓励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32.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推迟就业以及发展国民经济的迫切要求。对于学历高等职业教育,除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进行改革、改组和改制,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中专改办(简称“三改一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之外
,部分本科院校可以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不搞新建。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发展非学历高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要逐步研究建立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允许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经过考试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主动适应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农村现代化需要的各类人才。要通过试点逐步把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和文凭发放等
方面的责权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对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现有资源进行统筹。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步伐,探索多种招生方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有一定比例(近期3%左右)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普通高中毕业生除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外
,多数应接受多种形式的高等职业教育,提高素质。
33.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要从有利于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高等学校公平选拔合格人才、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进行高考科目、内容、方法和制度的改革试点,增加对学生能力和综合
素质的考核份量,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和学校特点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价的方法和制度。进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学生自谋职业”的试点。到2000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高校特困生给予资助,保证经高考录取和已在校的家境贫寒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国家继续安排资金资助特困生,地方财政和学校相应配套资助。同时,积极开展高校学生贷学金等多种助学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
效途径。
34.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改革教育思想、观念、内容和方法。要大力推进高等专科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特别是改革课程结构,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今后3-5年,将专业由200多种调整到10
0多种。继续推进“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并建成200个文、理科基础性人才培养基地、100个各科类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和20个大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基地,使之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教学示范基地。积极稳步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
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
35.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聘任制,减少冗员,精简高校职工队伍,使学生与教职员工之比、学生与职工之比、专任教师与职工之比均有较大提高;加速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精简分流富余人员。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扩大要同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进度
挂钩。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城市组建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高校后勤生活服务集团公司,从事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以及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争取3-5年内,大部分地区实现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
九、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人才,尤其要加大教育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力度
36.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体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
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初中后教育的分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全国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应保持现有比例,努力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极少数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对不能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应实行职业技术培训;高中阶段教
育结构已基本合理的地区,要把职业教育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发展部分综合高中,推迟到高三年级分流。要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需求进行科学预测,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各类新就业人员进行时限和形式不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等职
业教育要改革专业和课程结构,实行弹性选课制度,提高培养质量,使毕业生能够适应未来社会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变化的需要,努力在各地办出一批有较高社会声誉的职业技术学校。
37.成人教育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通过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使各类下岗和转岗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层次和年限的职业培训或正规教育,为再就业工程服务,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积极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进
行在职培训。促进企业、学校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网络的建设。还要加强公务员培训教育,健全培训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38.加大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政府的指导下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走产教结合的道路,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创
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更加灵活的教学模式,努力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各类教育统筹的综合改革,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教育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扫盲工作要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切实巩固脱盲的成效,把脱盲与脱贫结合起来。今后
3-5年,使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毕业生或肄业生能够在从业前后接受一定方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绿色证书”培训,使一部分人掌握一两项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需要,特别要采取多种教育和培训形式,为乡镇企业和农村产
业升级提供充足的、适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39.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在评定职称、业务培训、升学考试、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同等待遇。国家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40.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滚动发展。要完善法规建设,充实学校设置标准,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校容管理,严格财务审计,不断提高教育和管理水平,鼓励现有学校发挥规模效益。
要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依法自行颁发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结业证书,也可组织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41.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基础教育阶段要与改造薄弱学校相结合,高等教育阶段主要以地方高校和成人高校为对象,探索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产权必须明晰,国有教育设施不得挪作他
用,国有和公有资产不得流失。
十一、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
42.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必须转变把教育投资作为消费性投资的观念,要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投资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投资,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特别是要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
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
4%的目标。
逐步提高中央本级和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自1998年起,中央本级财政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00年,将此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除按原有政策保留目前每年由中央安排的教育专项外,上述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振兴行动计划中中央财政支持和资
助的项目。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的精神,从1998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以确保足额征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发展,并对其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华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43.加快高校筒子楼建设和危房的改造,争取到2000年基本解决高校青年教师住房困难。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此项工程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专项支持,其余部分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分担,改造后的筒子楼作为高校的公寓和周转用房。
44.利用银行贷款,进一步加快中央部委高校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为解决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稳定高校教师队伍,在2000年前建设银行基础设施贷款中,安排一部分用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住房建设,以支持利用学校自用土地,加快新建“经济适用型”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应多
渠道筹措解决。同时,要继续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安居工程”的建设。
45.各级教育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拨款制度,精简机构和冗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十二、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高等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46.高等学校的德育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对全国青年和大学生提出的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的
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树立远大理想,投身社会实践,自觉艰苦奋斗,立志振兴中华,把培养“四有”新人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
47.认真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课程设置新方案,加快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的步伐,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大学生。要加强“两课”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的研究,把理论研究基地建设好。加强“两课”教
师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提高思想理论教育的实效。
48.加强高等学校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教育、人文科学教育和艺术教育,通过增设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和各种知识性、文艺性业余活动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49.加强高等学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研究,发挥高等学校“思想库”、“人才库”的优势。要进一步加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设立理论研究和教学优秀
成果奖,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
加强教育科学研究。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促进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50.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使高等学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发
挥重要作用。



1999年1月13日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是证明遗失补办申请人与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的文件,其中包括:

1.市国土局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证明文件;

2.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如编委、工商局等)关于单位名称更改的有关文件;

3.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遗失补办,需在《珠海特区报》登报声明,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编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明确告知规划部门窗口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珠海特区报》一份(原件1份);

(四)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如证件未遗失,只是遗失补办附图附件的,则应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申请补办理应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补办理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来函或电话,应将来函来电内容、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反映情况的时间等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录入电脑以方便查询。

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查上述记录,如发现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记录的,则不予受理,待情况了解清楚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受理后交由有关科室核实原档案情况办理。

第八条补办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事项无需登报声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条补办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原证件内容和格式打印在A3纸张上;补办的附图附件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在补办的规划许可证上(或附图附件)加盖蓝色的“规划许可遗失补办专用章”和市规划局(分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